❶ 什么是指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就是通常说的B to C(BUSINESS to CUSTOMER)客户通过网站购物时,制造商必须按地域原则分派自己的零售商通过物流商送货,到达客户手中这样一个模式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可以说就是通过网上商店实现网上在线商品零售和为消费者提供所需服务的商务活动。这是大众最为熟悉的一类电子商务类型,目前在Internet网上有很多这种电子商务类型的例子:淘宝就是的!简单扼要的说了一点,希望对你有用!!!
❷ 什么电子商务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比如说淘宝天猫店铺的,官网中的商品,和第三方平台中企业店铺的商品就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
❸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称为
称为C2C模式,如同淘宝模式。
❹ 电子商务给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带来了哪些便利
电子商来务使商家之间自可以随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电子商务是一种商业新潮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它的出现必将给人们生活带来种种便利。
❺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什么
简称是B2C。
B2C是指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是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专
B2C电子商务的付款方式是货到属付款与网上支付相结合,而大多数企业的配送选择物流外包方式以节约运营成本。随着用户消费习惯的改变以及优秀企业示范效应的促进,网上购物的用户不断增长。
此外,一些大型考试如公务员考试也开始实行B2C模式。其基本需求包括用户管理需求、客户需求和销售商的需求。
(5)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B2C电子商务网站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
1、为顾客提供在线购物场所的商场网站;
2、负责为客户所购商品进行配送的配送系统;
3、负责顾客身份的确认及货款结算的银行及认证系统。
网站照抄别人的帮助和购买规则甚至没有删掉别人的名字,这种做法只会让人讥笑和厌恶,即使很宽容的用户也会对网站的专业性产生怀疑。
❻ 在电子商务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称为
你说的这个应该是指的B2C,B2C是Business-to-Consumer的缩写,而其中文简称为“商回对客”。“商对客”是电答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这种形式的电子商务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开展在线销售活动。B2C即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消费行为。
最典型的B2C模式的商城有:天猫、京东、亚马逊、1号店、红孩儿、聚美优品、凡客诚品等
❼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包括哪些内容
问卷调查啊,可以省下很多的人力物力费哦.
既然是电子商务,那它就是可以跨越时间与空专间的,网站是24小时开放的啊,消费属者可以随时将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刚好的服务啊,跨空间也就是跨地域啊,足不出户就可以反映情况了.
❽ 电子商务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电子商务通常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专浏览器/服务器应用属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❾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称为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称为C2C。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个人间的电子商务行为。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9)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扩展阅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❿ 电子商务中应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谢谢!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来看看对于消费者的定义。
消费者就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我们还要注意的是问题是,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
再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一些尚品店铺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
维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关注电子商务消费以及合法合理的措施做到自身维护消费权益,做一位聪明的消费者,而且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也不可放松对消费者利益的关注。从立法、司法角度还做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每位消费者,经营者,都应该为营造公正公开的消费环境而出谋划策。因为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尤其是在网络盛行,电子商务的大环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