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宣傳策劃 > 醫保政策宣傳內容

醫保政策宣傳內容

發布時間:2022-05-12 06:21:38

『壹』 村衛生室醫保政策宣傳目的及效果

摘要 目前我國的醫保覆蓋率還是蠻高的。但不能排除還有少數人對醫保的重要性及意義沒有足夠的認識。也確有少數人是不願繳納醫保的,特別是在一些偏僻的農村地區。所以加強對醫保政策的宣傳很有必要。而村衛生室地處農村基層,是農村居民常去的地方。在這里做宣傳效果是很不錯的。這個對於提高我們國家的醫保政策知曉面及覆蓋率也是很有好處的。宣傳的內容包括什麼是醫保,怎樣繳納,報銷知識等等。

『貳』 如何宣傳醫保政策

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方式具體如下:

一是成立醫保政策宣傳領導小組。建立「一把手」掛帥,分管領導負責,科室負責人具體落實的分級管理模式。

二是細化分解目標任務。制定《醫療保險管理局醫保宣傳工作方案》,按科室職能分工將宣傳任務分層分解,確保落實到位。

三是開設宣傳專題專欄。通過電視台、公眾信息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開設宣傳專題專欄,全方位、多渠道進行醫保政策宣傳講解;

四是印製群眾通俗易懂的宣傳單。以醫保參保改革、支付方式改革、經辦方式改革等為重點,在編制宣傳單時,一改以往生澀難懂的「官樣語言」為通谷易懂的「平民語言」,便於群眾深入理解和吸收醫保政策。

五是編印醫保辦事指南。梳理25項醫保業務事項的法定依據、辦理程序、申請材料及前置條件編印成活頁,放在醫保服務大廳、各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中心、定點醫療機構供群眾索取。

六是通過電視解答群眾質詢,面對面電視宣傳活動現場解答醫保報賬、異地就醫、醫院葯店監管等群眾關心關注的醫保問題。

七是開展醫保服務協議專題講座。組織定點醫療機構法人代表、分管院長、醫保科長以及醫生代表參加醫保服務協議專題講座,重點對主協議、補充協議中各定點機構最容易忽略的條款進行深入講解。

八是拓寬咨詢通道。通過設置醫保政策咨詢窗口、咨詢電話、咨詢信箱和藉助社保查詢平台主動接受群眾咨詢。

醫療保險是保障人民醫療的基本保障,每一個人都避免不了生病住院,所以醫療保險政策的及時普及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幫助大家知道政策、了解政策、運用政策,從而享受政策帶來的福利,充分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另外,各地可按照本地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宣傳。

『叄』 蘇州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方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蘇州在職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1、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
註:無論哪一類人,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支付的費用的最高限額是2萬元。
如果是住院的費用,一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50%確定,就是650元。而一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目前是7萬元。
住院報銷的標准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
註:如住的是三級醫院。
1、從起付標准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
2、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
3、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職工的60%。

『肆』 醫保宣傳不到位,該怎麼給大眾普及醫保概念政策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在我們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就會為我們辦醫保,他是十分普及的,在網路上都有一定的介紹,那麼,對於一些年老的人,我們也應該做到位,使他們了解到這一政策。我認為,針對醫保宣傳不到位,有以下途徑普及醫保政策:

1. 利用網路。

隨著網路化時代的飛速發展,很多人都擁有一部智能手機來上網,網路上普及醫保概念很方便,快捷,利用網路就會使人們接受到這個概念,從而在與家人朋友的交談中,可以傳播到更多人的耳朵里,使他們了解這一政策。而且,網路面對的人體是很廣泛的,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網路了解這一信息。

『伍』 居民醫保政策實施細則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石政辦發〔2007〕83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和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內五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石家莊市市區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市區(新華區、橋西區、長安區、橋東區、裕華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所有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的非從業居民,均可參加石家莊市市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戶口在農村常年隨父母在本市市區就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可自願參加石家莊市市區居民醫保。
第三條居民醫保遵循「低水平、廣覆蓋、群眾自願、屬地管理、統籌協調」的原則,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的醫療需求。
第四條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居民基本醫保費)的籌集實行居民個人或家庭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相結合的辦法。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第五條居民醫保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由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殘聯、市教育局及各區政府協管,由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經辦,由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本轄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開展居民醫保工作。
第二章管理機構職責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全市居民醫保的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居民醫保試點的總體規劃。(二)擬訂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三)負責居民醫保政策的貫徹落實。(四)對居民醫保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指導。(五)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六)協調處理有關居民醫保的爭議。(七)對執行居民醫保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懲。
第七條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為市區居民醫保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提出改進和完善居民醫保制度的建議。(二)編制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收支預、決算。(三)負責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四)選擇和確定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五)會同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標准及葯品價格。(六)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葯費及相關資料的審核。(七)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對定點醫療機構、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和個人執行居民醫保政策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八)負責居民醫保各項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的匯總和填報工作。(九)承辦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和居民對居民醫保的咨詢、查詢事宜。(十)負責全市居民醫保經辦業務的指導。
第八條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開展居民醫保工作。勞動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職責是:(一)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二)負責居民醫保入戶調查、參保登記和計算機信息建立、上傳工作。(三)負責協助收繳居民個人或家庭繳納的醫保費和申報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工作。(四)負責居民醫保有關報表的編制和呈報工作。(五)負責居民醫保卡、病歷本、醫療保險手冊的發放等工作。(六)負責居民醫療費的報銷事宜。(七)負責居民醫保的查詢事宜。(八)承辦有關居民醫保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設立醫保科或確定專人負責居民醫保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承辦居民醫保的醫療服務業務,並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二)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三)負責居民的健康檔案建立、就醫及醫療消費情況的登記和匯總,並按規定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及時向醫保中心傳輸信息和報送有關報表。(四)負責按規定承辦參保居民首診定點、轉診工作;(五)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居民醫保政策、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六)承辦有關居民醫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保障范圍及對象
第十條居民醫保的實施范圍和具體對象包括:(一)在校的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二)戶口在農村常年隨父母在本市市區就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三)18周歲及以下年齡的非在校居民。(四)勞動就業年齡段(女18周歲以上至50周歲,男18周歲以上至60周歲)內,未參加職工醫保,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屬於一、二級殘疾的居民;無用人單位,並持有《石家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五)在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經政府就業扶持不能就業的居民,可以自願參加居民醫保,就業後必須參加職工醫保。(六)女50周歲以上和男60周歲以上居民。
第十一條居民醫保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一)現役軍人。(二)異地退休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員。(三)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
第四章參保登記
第十二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應憑本人家庭戶口本及復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手冊(學生證)、殘疾證及復印件、低保證及復印件,戶口在農村常年隨父母在本市市區上學的中小學生、入托幼兒應憑父母一方《暫住證》、教育部門的相關證明,到本人戶籍或暫住證所在地勞動保障工作站申請參加居民醫保,並根據本人情況填報《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登記表》,辦理基本醫保登記(以下簡稱參保登記)。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工作站、醫保中心受理居民參保登記、核定繳費標准和基本醫保信息變更備案時,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有關部門認可的相關證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和備案。
第十四條居民年齡計算至參保登記當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工作站根據參保登記獲得的信息,按醫保中心要求的內容及格式,為每個申請參保居民建立有關計算機信息,並及時向醫保中心傳輸或報送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醫保中心根據勞動保障工作站傳輸或報送的信息及時進行復核和確認,並根據確認的信息分別編制《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征繳計劃》和《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病歷本和醫療保險手冊制發明細表》,反饋至相應勞動保障工作站,作為向居民收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發放醫保卡、病歷本、醫療保險手冊的依據。
第十七條居民就業、戶籍遷移出本市市區、死亡等,應分別辦理終止醫保關系和醫保卡注銷手續。本人所繳納的醫保費,不予返還。勞動保障工作站應嚴格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件,對符合條件的於每月10日前到醫保中心辦理。(一)居民由無業變為就業,需辦理終止醫保關系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1就業的勞動合同。2醫保卡。3居民身份證。(二)戶籍遷出本市市區,需辦理終止醫保關系的,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1、醫保卡。2、戶籍遷移證及復印件。(三)居民死亡的,醫保關系自行終止,直系親屬在30日內辦理醫保卡注銷手續,辦理時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1、醫保卡。2、死亡證明。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第十八條居民基本醫保費由居民個人或家庭繳費、政府補助資金和社會捐助構成。居民個人或家庭繳費,由醫保中心負責收繳,勞動保障工作站協助收繳;政府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歸集。
第十九條居民繳費和政府補助標准如下:一、在校的中小學生和18周歲及以下年齡的非在校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6元用於意外傷害費用)。其中一、二級殘疾人、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個人不繳費,全額由各級政府補助;其他人員個人繳納50元,各級政府補助50元。二、18周歲以上居民籌資標准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6元用於意外傷害費用)。其中:一、二級殘疾人、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個人不繳費,由各級政府全額補助;低收入家庭的60周歲以上居民個人繳納100元,各級政府補助200元;女50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居民個人繳納200元,各級政府補助100元;其他人員個人繳納250元,各級政府補助50元。
第二十條居民個人或家庭繳費、政府補助標准需調整時,在醫保中心根據收支情況提出建議後,由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居民基本醫保費實行預繳費制,按年度繳納。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為集中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及居民醫保信息變更時間。居民應按規定的時限參保,按規定的標准及時足額繳納居民醫保費。啟動階段自本實施細則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為集中辦理參保登記和費用繳納期。新生兒和新遷入中小學生、18周歲及以下年齡非在校居民,自戶籍落戶之日起3個月內可以參保和繳費,但未在集中辦理期限辦理的,當年居民基本醫保費全部由個人或家庭繳納。
第二十二條醫保中心在石家莊市商業銀行設居民醫保基金收入過渡戶。居民個人或家庭繳費由石家莊市商業銀行代收,居民應在規定的參保登記繳費期內憑醫保卡或居民身份證到石家莊市商業銀行營業網點向收入過渡戶繳費,醫保中心月末將居民繳納的醫保費劃入財政專戶,月末收入戶無余額。商業銀行應滿足居民繳費需求,及時向醫保中心傳輸居民個人繳費信息。
第二十三條醫保中心根據居民實際繳費情況分區編制居民繳費匯總表,各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據此及時向本級財政申報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區財政局接到資金請示後20日內將本級政府補助資金上繳市財政局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局應將中央、省、市政府補助資金及時劃入財政專戶,確保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市、區兩級財政負擔的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應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本市市區居民醫保,不建立個人賬戶,用居民基本醫保費為參保居民建立居民基本醫保基金。
第二十五條居民基本醫保基金設立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設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醫保中心設立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出戶,每月根據上月支出情況編制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撥款申請,由市財政局及時將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劃入醫保中心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出戶,確保按時結算。
第二十七條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不計征各種稅、費。
第二十八條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的計息,參照職工醫保基金計息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居民基本醫保基金用於支付居民住院、門診急診搶救屬於《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急診搶救病種目錄》所列病種、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白內障門診超聲乳化人工晶體置入術、器官移植後門診使用抗排異葯物的個人負擔以外的費用。
第三十條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准按醫療機構的級別分別確定,具體數額如下:在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時為400元;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時為600元;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時為900元;醫療機構未評定級別的,參照基本標准相同的醫療機構級別執行。一例白內障門診超聲乳化人工晶體置入術視為一次住院,其起付標准執行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的數額。
第三十一條居民一次住院是指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急診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診治過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結算時間確定醫保年度。
第三十二條居民住院超過起付標准部分的醫療費主要由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醫療機構的級別分別確定。具體標准如下:在一級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為70%;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為6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為50%。居民繳納基本醫保費的年限與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掛鉤,連續參保5年以上的,繳納基本醫保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應提高05個百分點,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0個百分點。居民醫保與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互不視同。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器官移植後門診使用抗排異葯物、白內障門診超聲乳化人工晶體置入術的醫療費個人負擔比例,執行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的標准。居民住院採用屬於基本醫保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15%,其餘85%再按規定由個人和基本醫保基金支付。使用屬於基本醫保葯品目錄中「乙類目錄」葯品的,個人先自付10%,其餘90%再按規定由個人和基本醫保基金支付。居民使用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醫用材料的費用,個人先自付50%,其餘50%再按規定由個人和基本醫保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批准轉往外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比例較在本市相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的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
第三十四條按年度計算,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醫療費的最高限額為25000元。超過最高限額以後,按《石家莊市市區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居民意外傷害住院費用另行制定支付管理辦法。
第七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居民就醫實行首診定點制度。
第三十七條居民應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就近就便選定一家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一定一年不變。居民患病需要住院治療時,必須首先在本人選定的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需要確需轉院診治的,應由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方可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有條件診治的,不得隨意轉出。
第三十八條居民患病時憑醫保卡和病歷本就醫。
第三十九條居民就醫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核驗患者的病歷本和醫保卡,發現冒用的,應扣留病歷本和醫保卡,並及時報告醫保中心。
第四十條居民因急診搶救屬於《石家莊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急診搶救病種目錄》所列疾病病種的,可以就近就便就醫,但應在五日內到醫保中心辦理急診搶救病種認定手續,認定後,住院費可以使用醫保卡在就醫醫療機構記賬結算;不符合急診搶救要求或未辦理認定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條居民未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批准,擅自到其他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條醫保中心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有關醫療保險服務項目范圍、服務質量標准、監督檢查、費用結算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居民使用基本醫保基金就醫,所用葯品、所採用診療項目、所使用的醫療服務設施和收費標准參照石家莊市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首診定點醫療機構要按醫保中心要求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醫療服務管理資料和病歷。
第四十五條為便於醫療費的結算和醫療服務管理,定點醫療機構應按醫保中心的要求建立居民醫保計算機系統,並與醫保中心聯網。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規范醫療行為,根據就醫居民的實際病情,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葯的原則,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並嚴格執行住院、出院標准和轉診、轉院制度,不得無故拒絕、推諉、滯留和轉讓就醫居民。
第四十七條在居民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進行登記,及時准確地將居民住院的醫療費用明細輸入計算機,並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上傳醫保中心。居民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讓患者或其親屬核實住院醫療費用明細並簽字,未經患者或其親屬簽字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如有爭議,報醫保中心處理。居民出院或急診搶救終結帶葯量,急性病不得超過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過15日量,中草葯不得超過7天劑量。
第四十八條居民因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在不轉院情況下,需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購葯的,需經所住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審批。
第四十九條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器官移植後門診使用抗排異葯物,實行定點管理,所患病種經醫保中心認定後到指定的定點綜合醫療機構或專科醫療機構治療。定點管理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居民因本市市區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需轉往外地診治的,應由三級醫療機構副主任及以上醫師提出意見,醫保科審核,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醫保中心核准,方可轉院。
第五十一條居民醫保不辦理常駐外地和異地安置人員就醫。
第五十二條居民出國以及赴港、澳、台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條居民因違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毆、酗酒、自殺、故意自傷自殘、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責任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醫療費的結算與報銷
第五十四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應由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由本人憑醫保卡與定點醫療機構記賬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五十五條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結算參考《石家莊市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醫療費結算辦法》。
第五十六條居民一次住院醫療費在起付標准以下(含起付標准)的,不視為一個住院人次。
第五十七條居民外出期間因診治急診搶救病種目錄所列疾病而發生的醫療費,通過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憑當地醫院全部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明細、醫療費收據、醫保卡,到醫保中心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五十八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經批准到其他醫療機構檢查、治療、購葯的,其費用先由個人墊付,由批准醫療機構按規定報銷,並列入本次住院費用。
第五十九條轉往外地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診治終結後,通過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憑轉往外地審批表、全部病歷資料、住院醫療費明細、醫療費收據、醫保卡,到醫保中心按規定審核報銷。
第九章監督考核
第六十條各勞動保障工作站應當每年向本轄區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年齡居民參保名單,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十一條居民有權對醫保中心、勞動保障工作站、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居民醫保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督,群眾對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投訴和舉報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二條成立由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居民代表參加的居民醫保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居民醫保基金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六十三條醫保中心負責對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站執行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參保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和勞動保障工作站應積極配合。
第十章獎懲
第六十四條符合下列情況且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或獎勵。(一)定點醫療機構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按照要求及時、准確地提供居民就醫的各種信息,積極配合有關檢查和考核,為保障居民基本醫療作出貢獻的。(二)勞動保障工作站認真執行居民醫保的政策規定,認真進行入戶調查,按時辦理參保登記,及時足額收繳居民醫保費,及時呈送各種報表,如實提供居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對其醫療費報銷嚴格把關的。(三)醫保中心工作人員積極宣傳和認真執行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堅持原則,敢於抵制不正之風,及時糾正或處理違反政策、規定的行為,為居民醫療保險事業做出突出成績的。(四)居民主動檢舉和揭發定點醫療機構、勞動保障工作站、醫保中心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的行為,使居民醫保基金免受損失的。
第六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保中心應按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並給予通報批評;通報批評超過3次的,停機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中止協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核實患者是否屬於參保居民,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二)採用掛名住院、編造病歷、住院病歷與住院醫療費明細不符的。(三)推諉、滯留或轉讓病人的。(四)不能保證居民必需的檢查、治療和用葯,造成不良後果的。(五)串換診療項目和葯品,將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和葯品列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醫療費范圍的。(六)違反診療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亂收費的。(七)檢查、治療、用葯與病情不相符的。(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葯的。(九)其他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的。
第六十六條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醫保中心除追回損失外,可給予通報批評,並可暫停其享受醫保待遇。必要時,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他人提供本人醫保卡和病歷本,造成冒名頂替就醫的。(二)虛報冒領醫療費的。(三)其他違反居民醫保政策、規定的。
第六十七條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追回非法所得,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二)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謀取私利的。(三)違反規定,將居民醫保基金挪作他用的。(四)因瀆職造成居民醫保基金損失的。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居民因突發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救治醫療費,由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六十九條本細則由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本細則自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定點葯店醫療保險政策宣傳

關於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
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各定點零售葯店,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工作,並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和履行服務協議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審核、評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實施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定點零售葯店的審核、評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評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零售葯店。
第四條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的原則:
(一)擇優選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滿足醫療保險的發展需求、方便參保人購葯,又便於監督管理。
(二)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
(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和葯品價格,提高銷售葯品服務質量。
第五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依法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葯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連鎖經營的零售葯店應當由連鎖公司提交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
但零售葯店或連鎖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之日起,在之後的3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一)採取虛構、篡改等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材料的。
(二)因違反醫療保險規定而被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
與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或經營利益關系的零售葯店,不屬於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范圍。
第六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嚴格規范葯品進貨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和設施。
(二)葯品陳列符合葯品分類管理的規定,且功能分類明晰,分類標識及價格標牌規范、清晰。
(三)所處地理位置符合定點零售葯店區域布局規劃。新增定點零售葯店與主營同類葯品的原定點零售葯店相隔步行距離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二、三級醫療機構周邊可近距離選定2家。
(四)銷售葯品服務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能滿足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對銷售葯品服務需求及葯品費用結算要求。
(五)經營葯品價格不高於本市零售葯店同種葯品平均價格的110%。
(六)具有葯師或駐店葯師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時銷售葯品服務。
(七)經營場所布局合理;場所使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從遞交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餘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經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范圍內葯品品種1500種以上,或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葯飲片品種300種以上;並能確保及時為參保人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葯品。
(九)遞交申請報告前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
(十)零售葯店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一)對業務主管及葯師進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培訓後考核合格。
第七條在同一區域(相距200米)內出現多家零售葯店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時,滿足以下條件數量多者優先確定:
(一)同類葯品價格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葯人次數及日均經營葯品收入較多;
(三)經營葯品品種數量較多;
(四)經營葯品場所面積較大、環境相對美觀、舒適;
第八條申請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
(一)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書。
(二)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編制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申請表》、《經營葯品品種清單》及《葯師(含駐店葯師)登記表》(書面及電子表格各1份)。
(三)《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葯師職稱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按規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零售葯店,另需提供《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核定單》及醫療保險費轉帳憑證復印件。
(四)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1年內沒有因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葯品問題的確認證明。
(五)銷售葯品的服務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材料復印件。
第九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的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參保人的數量和區域分布,按每2萬參保人定點一家的比例,嚴格控制定點零售葯店的數量。
第十條審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和第六、七條規定條件的零售葯店,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資料審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零售葯店的申請後,材料齊備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工作,作出初審決定,並書面通知零售葯店。
(三)現場考查: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聯合對初審合格的零售葯店進行現場考查,考查結果由考查與被考查雙方負責人簽名確認。
(四)評審:參與考查的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報定點資格零售葯店的考查結果進行集體評審,並由各部門負責人對評審結果簽名確認。
(五)審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對集體評審結果進行審批確認。
(六)培訓、安裝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簽訂服務協議: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的零售葯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醫療保險政策培訓及考核;同時建設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經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
(七)確定資格:符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條件,並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的零售葯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定點零售葯店資格,發給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和標牌,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協議文本及補充協議內容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規定及要求擬定,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後執行。服務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和服務質量要求,葯品費用審核與控制要求,葯品費用結算辦法和支付標准,違約責任及處罰標准,考核辦法以及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內容等。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優質的銷售葯品服務:
(一)執行醫療保險及葯品監督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履行服務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葯品質量。
(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葯品價格規定,並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購葯明細清單。
(三)建立與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五)醫療保險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並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專用章,配葯時要有定點零售葯店葯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帳,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核。
(六)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葯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服務承諾或服務公約。
(七)核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發現有塗改、偽造、冒用的,應拒絕使用並予扣留,及時報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八)向參保人宣傳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在銷售葯品服務場所顯要位置設立醫療保險政策及服務協議內容的宣傳欄;張帖有關操作規程宣傳資料,並為參保人設置醒目的售葯指引標識。
(九)做好參保人購葯費用的自審工作,如實填報有關結算報表,必要時須按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審核購葯費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費帳目清單,否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付所涉及的購葯費用。
(十)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對參保人員售葯及其費用結算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定點零售葯店服務、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不定期組織葯監、物價等有關部門對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採取偽造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葯監、物價等部門行政處罰的。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將醫療保險葯品費用結算系統提供給其他零售葯店使用,收取參保人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
(四)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下列行為,情節較輕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對社會保險參保人銷售葯品服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所有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不按外配處方的葯品、劑量配葯或者將處方葯品串換成其他葯品、非葯品的。
(二)違反價格政策,擅自提高葯品價格,或對參保人購葯收費高於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個人帳戶資金支付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費用,或將應當由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或將應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葯品費用由參保人支付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本市醫療保險參保人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
(五)無正當理由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葯品服務時,出現差錯、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葯店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發生變化,應當在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其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已變更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定點零售葯店出現地址遷移、分立、合並、停業3個月以上或被撤銷、關閉等情況的,予以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並解除服務協議。
定點零售葯店發生以上情況逾期不報的,期間參保人購葯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及服務協議的有效期限為2個醫療保險年度。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雙方協商續簽服務協議。
在續簽新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零售葯店資格,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續簽服務協議:
(一)年度內參保人購葯人次數低於本市同區域定點零售葯店平均人次數30%的。
(二)隨機抽樣比較,銷售葯品價格高於本市定點零售葯店平均價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點零售葯店不願繼續承擔定點銷售葯品服務或不按服務協議條款要求執行的。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及標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製作、管理、頒發。定點零售葯店應妥善保管、維護,不得復制、偽造、轉讓或損毀,遺失或意外損毀應及時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並予以相應處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葯店終止或解除協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零售葯店應當主動將資格證書及標牌交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定點零售葯店考核、評分辦法,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定後執行。考核內容應包括:
(一)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履行服務協議情況。
(二)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葯品監督管理規定的情況。
(三)定點零售葯店內部建立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礎管理情況。
(四)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及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銷售葯品收費情況。
(六)提供銷售葯品服務的品種和質量情況。
(七)醫療保險相關知識宣傳、培訓情況。
(八)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情況。
(九)醫療保險有關資料管理及數據統計情況。
(十)參保人滿意度測評情況。
(十一)其它與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條本辦法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一條暫未納入本統籌地區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開始施行。《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8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社會保險零售葯店管理辦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辦,省勞動保障廳,省衛生廳。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2006年5月11日印發
另外,站長團上有產品團購,便宜有保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柒』 日間照料中心帶教老年人醫保活動內容怎麼寫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31

『捌』 醫保政策知識

1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一級醫院起付標准為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7%;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第一次住院600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為400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80%;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第一次住院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為1000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75%。一個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按規定在市外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的,起付線為2000元、報銷比例為75%。

2
參保居民生育醫療待遇:將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對參保的計劃內孕產婦住院分娩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管理,標准為1200元。住院分娩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的按定額標准結算。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多補助200元。

3
居民醫保門診重症慢性病病種及待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疾病報銷比例為80%。

標准:
(1)慢性心功能衰竭(350元/月);

(2)肝硬化(320元/月);

(3)血友病按實際發生額;

(4)結核病(200元/月);

(5)精神分裂症(280元/月);

(6)類風濕關節炎(300元/月);

(7)強直性脊柱炎(300元/月);

(8)再生障礙性貧血(500元/月);

(9)系統性紅斑狼瘡(500元/月);

(10)糖尿病並發症(350元/月);

(11)腦血管意外後遺症(280元/月);

(12)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含葯物)700元/月;

(13)慢性腎功能衰竭(非透析)1500元/月、(選擇可復用性透析器透析)3500元/月、(選擇一次性透析器透析)4200元/月;

(14)慢性阻塞性肺氣腫伴肺源性心臟病(320元/月);

(15)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0-1年)6000元/月、(1-3年)5000元/月、(3年以上)4000元/月;

(16)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治療(術後一年以內)350元/月。

4
新生兒在出生後三個月內,憑新生兒戶口本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部門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不辦理的隨下年度參保享受下年度醫療保險待遇。

5
門診統籌實行定點管理,居民參保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即為居民的門診就診定點。對於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醫保基金不予報銷。門診統籌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標准籌集,門診統籌不設起付線,報銷比例為60%,在一個待遇享受期內,累計報銷400元封頂。(含在10萬以內)

6
從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城鎮居民補充保險相關政策,全面啟動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個人不繳費,大病保險資金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人均24元標准進行籌集。大病保險每個參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線為1.8萬元,封頂線為30萬元。個人自付費用累計超過1.8萬元的,1.8萬元—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萬-30萬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參保居民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負擔一次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起付線以上合規醫療費用只參加一次大病保險報銷,當次剩餘費用不再參與報銷計算。

『玖』 醫保政策宣傳活動方式

法律分析:發放各類宣傳資料、環保袋、小禮品等,接受現場咨詢。通過此次集中宣傳活動,讓更多群眾了解到城鄉居民醫保的新變化,對異地就醫、特殊疾病管理、特殊人群服務、醫療救助等醫保政策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提升了群眾參保、續保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群眾參與打擊欺詐騙保,確保醫保基金安全的意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閱讀全文

與醫保政策宣傳內容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項目策劃方案ppt模板 瀏覽:239
校園電子商務系統 瀏覽:576
淮安跨境電子商務試驗區 瀏覽:778
連雲港電子商務發展 瀏覽:169
轟趴館開業促銷活動方案 瀏覽:150
集團公司培訓計劃方案 瀏覽:977
電子商務中國 瀏覽:965
國慶促銷活動視頻 瀏覽:824
海底撈成功的市場營銷案例 瀏覽:666
培訓機構開學招生方案 瀏覽:341
syb超市創業計劃書市場營銷 瀏覽:244
七夕限時相親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120
金堂市農村電子商務協會 瀏覽:742
培訓樓方案範文 瀏覽:392
軟體項目培訓計劃實施方案 瀏覽:229
網路營銷的創業方向 瀏覽:304
酒店營銷促銷方案 瀏覽:293
電子商務物聯網 瀏覽:746
培訓項目與培訓方案 瀏覽:613
泰州龍騰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瀏覽: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