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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前宣傳發動

發布時間:2021-10-05 02:30:39

㈠ 戰時宣傳教育和面向社會的思想發動屬於什麼動員

屬於政治動員。

政治動員是階級、政黨或政治集團及其代表人物為實現內某項政治目標而進行的政容治宣傳、鼓動等行動。是政治斗爭的重要手段。政治動員的目的在於啟發和教育本階級群眾或本組織成員提高政治覺悟,明確奮斗目標,組織浩浩盪盪的隊伍以實現其政治任務。

隨著宣傳工具的進步和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宣傳鼓動工作對政治影響越來越大,世界各國的政黨無不利用各自掌握的巨大的宣傳機器進行宣傳、鼓動,即進行政治動員,以影響一國的政治。

(1)戰前宣傳發動擴展閱讀

政治動員作為一種實踐活動早已存在。在近現代,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及其以後的歷次局部戰爭中,政治活動越來越普遍,越來越頻繁,政治動員更成為進行戰爭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古往今來的戰爭實踐證明,政治不僅決定戰爭的目的和性質,而且是決定戰爭勝負的重要因素之一。政治對戰爭的這種決定作用,使得政治動員在戰爭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首先,實施政治動員,才能達到宣傳人民、凝聚人心、一致對外的目的。

戰爭在爆發之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會的動盪。任何國家或掌握武裝力量的政治集團,為了順利地進行戰爭,都要首先解決「人心歸向」的問題,都要把政治動員作為中心環節加以實施。

㈡ 在戰爭中宣傳部門是用啥法促使戰士去打仗的戰士如果不願意打仗怎麼辦戰士如果怕死怎麼辦

中國是義務兵制度,只要國家需要,就可以強制合適的人群入伍,如果士兵怕死,督戰隊就有事幹了

㈢ 開戰前需要宣戰嗎

需要。
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特別是1945年《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據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判定戰爭合法與否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許多國家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在憲法中對宣戰許可權作了具體規定。

但是在以前的侵略戰爭很多都是突然襲擊,不宣而戰。比如一戰時各國互相宣戰,也有搞偷襲的,比如德國襲擊波蘭和蘇聯,日本偷襲盧溝橋,襲擊珍珠港。偷襲戰是贏得戰爭的卑鄙手段,會遭到世人唾棄。

㈣ 國家在發動戰爭前會有哪些動作

首先得看戰爭規模。

大規模戰爭,通常會有如下准備工作:

對外:

1、國家領導人頻繁出訪

上兵伐謀,其次伐交。為了爭取盡可能多的國際支持,國家領導人會與多國溝通,以爭取到聲援、軍援,最差爭取到對方中立。

2、撤僑行動

這個不用多說,防止戰火波及誤傷到僑民。

3、小規模沖突與摩擦

戰爭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戰前雙方關系都會很緊張,接觸線附近的軍人都保持著高度警戒,所以小到動手互毆,大到互相射擊都會經常發生。

對內:

1、頻繁戰爭演習。

戰爭演習有兩個目的。一個是以戰止戰,通過展示軍力來嚇阻使對方妥協。

二個是通過演習使部隊迅速熟悉戰場環境,熟悉作戰技能。

2、集結部隊到預定戰區

這個也不用多說,不可能等宣戰後才運送部隊進入預定區域。戰前部隊要搶佔有利的攻擊位置。

3、軍需物資的生產准備。

通常重要的企業都會有戰時預案。在即將進入戰爭時,會轉變成戰時狀態,生產戰爭所需要的物資。

4、對內宣傳,鼓舞士氣

通常以各種媒體宣傳敵對國家的惡劣行徑,激起民族氣氛,同仇敵愾。

如果規模不大的話,或者只是懲罰戰術行動,那就比較簡單,只是軍隊自行演習以及制定簡單的作戰方案。通常都會比較低調。

㈤ 歷史上周武王在伐紂前發布的戰前動員令具體有什麼內容

大約在公元前1027年(武王伐紂年份有多種說法,這里根據近代史學界較為常見的說法)的某日清晨,一支龐雜的軍隊正在當時稱為牧野(今河南淇縣西南)的一片平原上排列陣勢。一輛戰車載著一位左手握著一柄黃金裝飾的青銅大斧、右手掌著白色的用氂牛尾裝飾的戰旗的君王來到陣前。這就是周國的國王姬發,歷史上被稱之為周武王,正在向他組織的反抗商朝統治的大軍發布戰前動員令。

這篇動員令以《牧誓》之名載入史冊。內容大概如下:「從西方遠道而來的人們!我的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及庸、蜀、羌、鬃、微、盧、彭、濮的人們!舉起你們的戈,排齊你們的盾,聽我誓師!古人有言:『牝雞無晨(母雞不在早晨鳴叫),牝雞之晨,惟家之索(破敗的意思)。』現在商朝國王受辛,一味聽從婦人(指王後妲己)之言,攪亂祭祀祖先的規矩,不親敬同胞兄弟;招徠各地的逃亡罪犯,還推崇他們、信任他們,把他們提拔為卿大夫,使這批罪人禍害百姓,在商國作亂多端。現在我姬發就是恭敬地奉行上天對於受辛的懲罰。今天開始進攻後,每前進六七步就要整頓一下陣勢,請諸位注意了!每擊打四五下、六七下就要整頓一下隊列,請諸位牢記了!擺出我們的威勢來!在這商朝行都的郊外,要像虎豹熊照那樣勇猛!不要殺死放下武器的投降者,把他們帶回西方去服役。諸位奮勇前進!有誰不努力作戰的,我就當場斬了他!」

從現在的眼光來看,將他人怕老婆之類的家務事作為首要的戰爭理由是非常可笑的。但是如果考慮到當時參戰的各部族都是嚴格的父系氏族部落,或許就能夠理解周武王為什麼把政治因素作為發動戰爭的第二層次的理由了。這場戰役中周武王所指揮的顯然是一支各部族的聯軍,由庸(今湖北竹山)、蜀(今川西陝南)、羌(今甘肅一帶)、擎(今山西平陸)、微(今陝西眉縣)、盧(今湖北襄樊)、彭(今房縣)、濮(今川東鄂西一帶),以及周族(以今陝西西安一帶為中心)本身這9個部族組成。單是周族的兵力據說就有戰車300輛,虎賁勇士3000名,甲士45000人。而對方商朝的軍隊據說更有70萬人之多。但商軍人心離散,「前徒倒戈」,導致大敗。商王受辛(史稱紂王)逃回行都朝歌(今河南淇縣),在滿堆著金銀財寶的鹿台縱火自焚而死。

㈥ 發生戰爭的時候為什麼要做動員

這個比較全面http://ndm.jsol.net/law/gfdongy.htm

國防動員

國防動員,是國防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影響到戰爭的進程和結局,關繫到國家的安危。無論是古代戰爭,還是現代戰爭;全面戰爭,還是局部戰爭;常規戰爭,還是非常規戰爭,都離不開動員。特別是在現代戰爭中,動員工作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作用越來越明顯。沒有充分的動員准備,就難以掌握戰爭的主動權、奪取戰爭的最後勝利。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動員工作,不斷完善動員法律規范。如法國,經過多年的積累,目前已有各種動員法令法規40餘個,主要包括《法國總動員法》、法國人力動員法》、《法國物力動員法令》等。再如美國,1935年2月,國會通過了《克拉克法案》,對戰時動員狀態下的資本發行、戰時資源管理、戰時貿易、海戰保險等作出規定,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動員法規。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美國在總結戰時動員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並修改了一系列動員法律規范,見諸於《1947年國家安全法》、《美國國防生產法》、《武裝部隊後備役法》、《戰略與重要物資儲存法》等重要法律之中。

我國對於動員法律制度建設也比較重視。早在革命戰爭年代,故領導的蘇維埃政權就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動員方面的規定。如1932年7月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戰爭動員與後方工作的訓令》,對動員機構的建立,人力物力動員的內容和許可權等,作了明確規定。此後又頒布了《陝甘寧邊區政府關於動員及代雇民夫牲口的規定》、《陝甘寧邊區戰時動員物資辦法》、《陝甘寧邊區戰時各級動員委員會組織規程》等,這些規范性文件的頒發實施,對於保證人力、物力動員的順利進行,支持革命戰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加強我國的動員工作,我國最高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曾先後制定頒發了大量法律性文件。現在,國防法又以專章對國防動員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第一節 國防動員的內涵和分類

一、國防動員的內涵

國防動員,亦稱戰爭動員或動員,在1916年法國的《軍語詞典》即出現這一概念。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各國對戰爭動員活動的不斷改進,動員這一概念也就不斷被賦予新的涵義。今天,動員作為各國公認的固定概念,國際上通行的軍事術語,已被普遍地使用。中國的情況略有特殊,即「動員」這一概念有兩種涵義:是在軍事用語上指戰爭動員或國防動員;二是在普通用語中格動人們參加某項活動。為了區別起見,在一些情況下應用「戰爭員」或「國防動員」,以便對其涵義加以限制,避免與第二種涵義相混淆。但在有些情況下,由於大的前提明確,不會產生異義,為避免累贅,也往往使用「動員」。這樣,在軍事術語中就出現了「戰爭員」、「國防動員」和「動員」並用的情形,但它們涵義相同,只是由於使用的場合不同,有時加以限制,有時不加限制。在國防法中如使用「動員」一詞,顯然屬於不加限制的情況。我國兵役法第48條中所用的「動員」,也是指「戰爭動員」或「國防動員」。

當前,世界各國的辭書對「動員」的解釋不盡相同,《中國軍事網路全書·戰爭動員分冊》對動員的解釋是:「國家採取緊急措施,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統一調動人力、物力、財力為戰爭服務。」根據這一定義以及其他國家的有關解釋,我們對動員可以作如下幾點理解:

第一,動員的主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動員是一種高度體現國家意志,維護國家利益,在國家的授權下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行為,是國家履行職能的特殊表現。無論實行何種社會制度的國家,所進行的戰爭動員活動都反映著國家統治階級的政治目的。

第二,動員的對象,是一切能夠為戰爭服務的「人力、物力、財力動員涉及到與戰爭相關的所有因素。首先,動員的主要對象是人。人是進行戰爭的主體,人的素質和條件、狀態,直接影響到動員的質量。在人的動員中,武裝力量的動員又是核心,並且是全部戰爭動員活動的重點。動員的初始涵義,原本是使軍隊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使後備役人員轉為現役,後來隨著「動員」涵義的擴展,不再僅僅限於武裝力量,但兵員動員仍然是整個動員的中心。因為武裝力量是戰爭的直接參加者。武裝力量動員之外的其他動員,基本上都是圍繞武裝力量進行並為其服務的,最終也要通過武裝力量才能對戰爭發生影響。其次,是物力的動員。武器、裝備和物資的生產、儲備、籌措,早已成為戰爭動員的重要內容。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對物力的依賴更強,對物力的要求越來越高。再次,是財力的動員。戰爭是經濟實力的競爭,要靠強大的財力支撐,財力是戰爭賴以進行的重要物質基礎。在現代戰爭特別是高技術戰爭條件下,財力的巨大消耗,使戰爭對財力的依賴性大大加強。一個國家財力的強弱,對於國民經濟動員能力的高低及其動員程度消長,對於能否堅持戰爭,奪取戰爭的勝利有重大影響。

第三,動員的手段,是國家(或政治集團)「採取緊急措施」,通過轉變體制而形成的動員機制。由於戰爭具有突然性、緊迫性、危急性等特徵,因而動員必須採取緊急、特殊、非常的手段。由於戰爭與和平是兩個不同條件下的特定狀態,為適應戰爭要求,動員必須將平時體制轉變為戰時體制,以保障戰爭機器的運轉。具體而言,就是要將法制措施、行政命令、政治發動、教育宣傳等各種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實施高度集中的領導與指揮、周密而嚴格地計劃和部署。統一掌握、調動全國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充分發揮其效能。附員的手段中,既有發動、調動、調整、發掘的一面,又有統制、管制、限制的一面,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二者相輔相成.

第四,動員的實質,是將戰爭潛力轉化為戰爭實力。在動員之前,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外交等各個方面的力量,雖然具有影響戰爭的能力,但這種能力畢竟是潛在的,不是現實的。動員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採取特定的手段將其轉換為戰爭實力,一切為了戰爭,一切服務於戰爭。在有些情況下,動員也可能不是為了直接參戰。比如為了威懾敵對國家而進行「引而不發」的動員,為了防止意外而進行「備而不戰」的動員。但它們並未改變戰爭動員的實質,因為它們同樣進行了從戰爭潛力向戰爭實力的轉換。可以說,它們是戰爭動員的特殊表現形式。

第五,動員的作用,在於奪取戰略主動權,全力保障戰爭的實施。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①動員是確定戰略目標的依據之一。制定戰略目標,必須考慮國家的動員能力。只有加強平時的動員准備,重視開發和積蓄戰爭潛力,增強戰爭實力,才能制定切實可行的戰略目標,駕馭戰爭全局。②動員是國家迅速實現平戰轉換的關鍵。通過動員,軍隊才能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體制,實施戰略展開,政治、經濟、文化、科技及各個領域才能迅速轉入戰時軌道,形成強大的戰爭實力。③動員是奪取戰爭主動權的重要條件。戰爭是雙方實力的對抗,也是雙方綜合國力的較量。奪取戰爭主動權,不僅與軍事戰略直接相關,而且與綜合國力的消長也有很大關系。通過動員,才能及時形成戰爭所需要的各種力量,為奪取戰爭的主動權提供基本條件。④動員是保障戰時軍需民用的根本措施。通過動員,才能重新分配與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統籌安排軍需民用,重點保障軍隊所需要的兵員,保障擴大軍工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等。

第六,動員的過程,分為平時的動員准備和戰時的動員實施。動員准備是動員實施的基礎。平時做好動員准備,積蓄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後備力量,不僅對戰時實施快速動員,奪取戰爭勝利具有重要意義,還可以起到遏制戰爭、威懾敵人的作用。動員的實施是依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和動員計劃組織實施的過程。在大規模戰爭中,動員不是一次性行為,而可能貫穿於戰爭的全過程,根據戰爭的需要反復進行。能否有效而持續地實施動員,不僅取決於一國的領土、人口、資源和工農業生產、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方面的條件,取決於社會制度和戰爭性質、民族精神和文化傳統,還取決於組織動員的能力和動員准備的程度等。

二,動員的分類

對於動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按規模可以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按方式可以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公開動員是公開發布動員令,宣布進入戰爭狀態實施的動員;秘密動員是在各種偽裝措施掩護下隱蔽實施的動員。按戰爭進程可分為戰爭初期動員和持續動員。戰爭初期動員是在戰爭爆發前後較短時間內所進行的動員;持續動員是在戰爭初期動員後所進行的動員。有的國家把臨戰前或遭敵突然襲擊時所進行的動員稱為應急動員。按性質可以分為戰略進攻的動員和戰略防禦的動員;戰略進攻的動員是先發制人的動員,其特點是在對方無准備的情況下組織實施;戰略防禦動員是一種後發制人的動員,其特點是在對方掌握戰爭主動權的情況下組織實施。

在我國國防法的規定中,主要從動員的規模這一角度,將動員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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