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當防衛的心得體會100字
這年頭人家說你是正當防衛就是正當防衛,說不是就不是
2.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分別是什麼
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分別是甘肅省涇川縣王某民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安徽省樅陽縣周某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湖南省寧鄉市文某豐正當防衛不起訴案。
本次最高檢發布的這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進一步的明確了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區分該行為是屬於防衛過當或是正當防衛,填補了正當防衛理念的缺失。弘揚“法不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3. 農村普法宣傳片防衛過度100字作文
普法教育
告別童年,我們邁入了一個全新階段,思維和身體也日益成熟起來,但我們仍然是未成人,各個方面還需自我防衛。同學們:讓我們做法制宣傳教育的有心人,堅持法製法紀宣傳教育,了解法律法規,宣傳法律法規!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等科學技術的發展的迅速發展,人們獲得訊息的途徑開始多樣化,使人們處在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電腦網路的虛擬空間羈絆住許多同學學習的腳步,生活中上網成癮的事例並不少見,網路有利有弊,我們必須把握其尺度,不要過分貪戀虛擬空間。我們一定要從正確積極的角度看待網路,利用網路。利用它查看資料,了解國內外新聞等。相信正確運用網路後,我們能受益其中。有些煙酒等不適宜未成年人使用的東西,也漸漸出現在個別同學身上。這一系列事物都在警告我們對於誘惑,千萬不要盲目跟隨,一定要辨認這件事情的是非,或者求助成年人的意見和看法。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我們應加強法律意識、認清犯罪危害,防患於未然。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知道法律是一條不可逾越的黃線,在黃線兩邊是黑白兩色,沒有中間的灰色地帶。尤其是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機率愈來愈高,其問題是沒有過多了解法律,做了不該做的事情,雖然事後有些諸葛亮。自己明明白白的青春就此鎖在這暗無天日的銅牆鐵壁中,有誰會甘願做那牢中鳥?沒有了自由的人生,其生命意義又何在?
父母含辛茹苦的將我們培育成人,是讓我們學習文化知識,將一次有限的生命轉換成無限的價值。人類和動物的區別就在於:動物嗜血嗜腥肉,而人類是文明的合體。如果你喪心病狂的殺害一個無辜的生命,那麼你就連動物也不如。因為動物嗜血嗜腥肉是大自然所給予的權利,也是它生存下來的基本條件。而你卻忽視法制,去干那些毫無人性的勾當,簡直就是無法原諒。在書中有一些案例只是因為一些小利益、一件小事就不足惜的他人的生命。如果平時能夠有效的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緒,這類似的事件就不會在重蹈覆轍了。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即使你認為自己下手不重,也有可能造成很嚴重的後果。希望在今後的我們學會控制情緒,不要應一時快意,而毀了自己的一生。
做好自我防護,也是最重要的。對於陌生人的邀請,網路上比較常見,在這個時候,我們千萬不要冒然赴約。有些悲劇成為苦果,苦了一輩子。首先,我們應自覺遵守不夜不歸宿、不打架斗毆、不抽煙喝酒賭博吸毒、正確與異性交往等法則,如果不立馬斬草除根,恐怕今後就會後患無窮。所以,法律禁止這些不健康有害生命的行為,就是為了保護青少年不要走上歪路。傷害了自己,讓家長寒了心。
同時,社會是復雜多樣性的,在自我防衛的情況下,我們難免也會遇到意外突發事故而受到傷害。我們維護權益的最有力武器就是法律,善於同侵權行為做斗爭。無論在上學或放學的路上最好能和同學結伴,以免發生意外;在家中遇到陌生人不開門。如果真遇到了壞人也不要慌張,我們在於其斗爭時,既要勇敢,又要機智。力求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將不發分子抓獲。許多事實告訴我們,面對歹徒行凶,設發穩住歹徒、記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人是社會的人,必受社會環境的影響。『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小洞不補,大洞吃苦』。無數事例案例說明,許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從沾染不良習氣開始的。因此我們一定要重視道德修養。『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自覺遵守法紀法規,防微杜漸,避免沾染上不良氣息,防患於未然。
普法教育伴我行,法製法規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去遵守。這樣社會才有和平和秩序,公民才有了幸福安康的生活。
4. 正當防衛致人輕傷,會被判刑嗎
正當防衛導致的輕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會被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防衛宣傳擴展閱讀:
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就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後,昨天於海明連說三個「感謝」!
於海明的反擊行為為什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昨天崑山警方給出了解釋,同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權威解讀。
死者醉駕,同行男子參與毆打被拘十日
崑山警方通報,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7秒反擊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
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經法醫鑒定,劉海龍身中5刀。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防其喊人報復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同伴說
於海明同事:
駕駛員一出來就上來打人
當時,於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離現場十幾米的地方等紅燈,他目睹了整個過程。小柯說,從駕駛室里出來的人(劉海龍)沖過來就打,「他(於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劉海龍同伴:
看於海明提著刀,我恐懼了
寶馬車上的劉某某說,劉海龍沖向於海明,他是准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後來看到是於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於海明)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行為定性
為何屬正當防衛,警方通報詳釋主要理由
於海明的行為到底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通報中給出了明確的定性:屬正當防衛。
警方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撤銷立案,立即釋放!
於海明哽咽,連說三個「感謝」
案發後,崑山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對於海明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昨天,崑山市公安局決定,因犯罪事實不成立,撤銷於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崑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昨天接受采訪時表示,立即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對於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得知這一結果後,昨天於海明哽咽著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5. 什麼程度的防衛才叫做正當防衛怎樣的法益性質才符合正當防衛保護所需要的
所謂正當防衛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行為。 相關漫畫
事前防衛即對只是單純流露了侵害意圖或處於違法犯罪的預備狀態、尚未構成對合法權益的現實威脅的人採取的先行防衛行為。例如A只是在那等待搶劫的機會,而並未實施搶劫行為時被B發現他的意圖,而B對A採取了侵害行為目的是制止搶劫行為的發生這樣的行為就不算是正當防衛只能是事前防衛 。 假想防衛是指對於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基於錯誤認識認為其存在而對侵害人實行了正當防衛以致造成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還拿搶劫來說比如A手裡拿著一把刀把玩而B恰巧路過B則以為A要實施搶劫行為於是先下手為強將A毆打或採取了其他手段對A造成了侵害行為這就是假想防衛。 正當防衛,是對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正在實施侵害的行為採取不超過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損害行為。所謂正當防衛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衛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都應積極採用這一權利與犯罪行為作斗爭,因採用正當防衛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財產權利而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在量刑時會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編輯本段五大要件
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不必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v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系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衛。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脅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著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衛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衛。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衛,屬於防衛不適時。具體分為:事前防衛(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衛(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衛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衛,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衛。
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相互斗毆——雙方都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有可能構成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毆結束後,如果一方求饒或者逃走,另一方繼續侵害,則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偶然防衛——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為,偶然符合了防衛的其他條件。例如,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情況下,甲不具有保護法益的主觀意圖,因此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由於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其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如針對第三人進行防衛,則有可能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衛亦或是緊急避難。 也可以是對侵害人所帶協助其傷害的對象實施。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進行猥褻,乙的同伴丙見狀將甲打倒在地,之後又用重物將甲打死。這就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必須注意的是,並非超過必要限度的,都構成防衛過當,只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才是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例如,甲欲對乙實施強奸,乙即使在防衛中將甲打死,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的范圍。
編輯本段構成條件
簡介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巴黎「紅燈籠」茶館血案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上,必須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
起因條件
指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第一,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第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不法侵害的含義,刑法中並未給出明確的解釋,一般認為應具有三方面的特徵: 1、侵害性。侵害是一種具有積極攻擊性,並有可能會造成損害的行為。首先,不法侵害必須是一種行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為,也可以是單位的行為。其次,這種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徵,亦即它是對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攻擊,或者會產生一種使合法權益感受危害的狀態,並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否則談不讓進行防衛的問題。 2、違法性。中國《刑法》第二十條中的「不法侵害」一詞並不只限指觸犯了刑事法律而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應當包括尚未觸犯刑法的一般違法行為或雖然觸犯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無責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權力,只是規定了無責任能力人不承擔法律責任,法律的這一規定也說明無責任能力人可能會產生侵害他人的行為。 3、可制止性。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減少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不法侵害的行為雖然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但通常都是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並且這種積極作為的行為往往帶有暴力的或侵襲的性質,肯定帶有一定的強度。如果一個不法侵害的行為一經發生,危害後果隨之造成,即使實行正當防衛,也不能阻止危害後果的發生或者挽回損失。這樣的不法侵害沒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時間條件
指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正處於已經開始並且尚未結束的進行狀態。對不法侵害的「開始」,一般應以著手實施為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十分明顯,不實行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不法侵害「尚未結 相關知識宣傳(學生答辯)
束」,應在實踐中作具體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而其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是有些情況下,雖不法侵害所導致的危險狀態尚在繼續中,但正當防衛行為並不能將其排除,則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如果防衛不符合上述時間條件,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後防衛。防衛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主觀條件
指具有防衛意圖。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衛意圖又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二是對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正當防衛的意志因素。某些行為從形式上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這種情況可以包括以下兩種:1、防衛挑撥。即是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於不法侵害人的行為。它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挑逗下故意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而沒有防衛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2、互相鬥毆。是指參與者主觀上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實施的連續的互相侵害的行為。在互相鬥毆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
對象條件
指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及於與侵害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於故意犯罪。如果針對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親友進行防衛,不僅不能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反而可能產生新的不法侵害。
限度條件
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我們每一位公民在運用正當防衛這 正當防衛
個法律武器的同時,也必須要把握住正當防衛的界限,防止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造成防衛過當。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准,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實質是正當防衛限度條件的一體兩面。「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害」判斷標准。也就是說,並不存在所謂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所謂的「手段過當」而「結果不過當」或者相反的現象。對正當防衛加以限度條件是否會使防衛人在防衛時考慮到自身行為是否過度而影響其權利,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對某些不法侵害可實行無限防衛權。
編輯本段正當防衛
限度把握
重慶攤販被打死案開庭 城管稱屬正當防衛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 重慶攤販被打死案開庭 城管稱屬正當防衛
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為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為標准。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為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為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為是超過了必要限度。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了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爭。
防衛過當
中國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罪」。 (一)防衛過當概念、特徵及罪過形式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以下特徵: 防衛過當
1、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的客體。對於防衛過當,應當依據其罪過形式和客觀行為的性質,按照我國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2、防衛過當在客觀上表現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最大損害,但其具有防衛前提且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3、防衛過當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有罪過。這種罪過表現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否會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觀心理態度。 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衛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衛過當。 (2)防衛人知道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衛過當。 (3)防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二)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防衛過當的定罪;二是防衛過當的處罰。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對防衛過當應根據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來確定罪名。從司法實踐來看,防衛過當行為觸犯的罪名主要有(間接)故意殺人罪、過失致死罪、(間接)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為了表明防衛過當的情況,在製作判決書時,應當註明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某種犯罪。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防衛過當的情形中防衛人主觀上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別防衛權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客觀上存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別衛權的前提條件;第二,嚴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進行中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間條件;第三,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的,這是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對象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因防衛行為至不法侵害人傷亡後果的,即使「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仍為正當防衛而不屬於防衛過當,應受法律的保護而不負刑事責任。這主要是因為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社會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嚴重,而且制止這些犯罪的難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別如此規定,有利於鼓勵公民同那些極端犯罪分子作斗爭,使廣大公民更有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防衛誤區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范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6. 哪裡有交通安全宣傳講稿
交通安全伴我行
交通安全是很重要的。幾乎每一天,都會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小的是輕傷,大的是多人傷亡,每當想到這里,我就十分緊張,真害怕第二天遇到車禍的就是我。
其實,交通事故也未必都是行人造成。有的是因為司機野蠻造成的,比如說前一陣《齊魯晚報》上刊登的「寶馬撞人案」,「寶馬」的主人實在是野蠻,人家不注意把蔥掛在你的車頭鏡上,又不是故意的,再說也沒有人員受傷,並向你賠禮道歉了,你干嗎殺人滅口?就算人家弄得有人傷亡,也不該報復,應該讓法律來處理才對。
有的是因為司機酒後駕車,因神志不清導致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廣大的司機叔叔阿姨們,希望您少喝酒,酒後一定不要逞能,要坐公交車或計程車回家,避免交通事故給您帶來麻煩。
還有的交通事故確實是行人造成的,主要是行人不注意交通安全所造成的。有的是闖紅燈或橫穿馬路造成的,前人發明紅綠燈是有原因的,不要怕麻煩,有句話說的好「紅燈無數次,生命只一次」,紅燈會閃爍無數次的,而生命只有一次,用完了就沒有下一次了,在紅燈沒有滅的時候,我們絕對不可以冒險過馬路,哪怕兩邊沒有車,也絕對不能穿過馬路。有的是在馬路上打鬧、玩耍造成的,放學後幾個同學在一起走,說說笑笑,時而甩掉別人的帽子,扔到馬路對面,那個同學便到馬路對面去揀,由於著急,也顧不上環視四周的車輛就跑,如果這個同學有福氣,那還好;可如果正好有一輛車經過,那後果可不堪設想。因此,同學們千萬不要在馬路上打鬧,這樣太危險。
也有的是行人翻越護欄造成的,請大家不怕麻煩繞過護欄吧!
同學們,讀了剛才我講述的這些,你們一定心中有數吧!讓交通安全伴你行。
交通的淚痕
清晨,一片陽光鋪滿了這片土地,經過一夜寧靜洗刷的店鋪恢復了生機,大街小巷變得繁忙擁擠,一顆顆路面上的炸彈無時無刻不面臨爆炸的危險。
天有不測之風雲。交通事故隨時都會發生,它就像顆威力十足的炸葯,一時大意,這顆埋伏在我們生活中的炸葯就會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
在一個小小的山村中,便有一個這樣的家庭被炸得破碎。一個小女孩生活在一個並不富裕的家庭,但是她和爸爸媽媽一起生活得很開心。每天早晨起來,媽媽都會給她和爸爸做上一頓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溫馨。吃完早餐,爸爸騎車送她去上學。一路上,父女倆總是有說有笑。放學後,不管風雨多大,小女孩總是看見爸爸耐心地在等待著。回家的路上,小女孩總是開開心心地向爸爸訴說學校一天所發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樣到學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輛迎面而來的大卡車由於違規行駛,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當場就死去了。一剎那間,死神就奪走了他的生命,他多麼希望自己還活著,他多麼希望陪在小女孩身邊,他多麼希望能夠看著女兒長大……小女孩並不知道自己的父親已經去世了,她還是像平常一樣在學校門口等她的爸爸來接,等了好久,還是沒人來接她,小女孩心裡想:為什麼到這時候爸爸還沒來接呢?是不是出事了?還是家裡有什麼事?小女孩心裡很著急。當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經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撲在爸爸的屍體上不斷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麼希望這場交通事故沒有發生,多麼渴望爸爸能夠醒來,象平常一樣用自行車載著她上下學啊!
這個小女孩從此失去了父親這個家庭始終沒露出往日的笑容,母女倆過著貧苦的日子。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這樣被炸成了碎片。
據調查,世界平均每天都有17萬餘人死於車禍,平均每秒就有19人喪生,而且車禍死亡人數仍顯上升趨勢。同樣,無數個幸福家庭正在破碎的邊緣上……
這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實在我們的眼前一閃而過,可那悲痛的情景卻銘刻於心,那是血的掙扎,那是痛苦的淚痕,那是同情的目光。
這不得不讓我們想到: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我想大家沒有理由,只有責任,有為全人類生活美滿幸福的責任,這便是大家唯一的准則。遵守交通規則,讓我們共同為交通事業而努力、共同歡呼、共同為祖國取下最為燦爛的一頁,讓那交通的淚痕永不滲出,在那張白凈的臉上露出幸福的微笑!
7. 關於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對於未持械毆打,在正當防衛的條款里並沒有明確說明。但老師對學生進行毆打,必屬於人身傷害,學生可以進行一定行為來阻止自己被毆打,此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過不能在老師停止對其傷害後,繼續追打,否則屬於防衛過當。另外正當防衛防衛也要適當,不能老師只是踢了幾腳,學生就「隨手拿把剪刀」把老師刺死,因為在身體沒有受到嚴重傷害時,或沒受到嚴重威脅時,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來防衛,所以過激的話就會算是防衛過當。
8. 趙小英校園反恐防暴知識宣傳中講到除了幾類常見的暴力恐怖襲擊外不包括以下哪
您好,對於你的遇到的問題,我很高興能為你提供幫助,我之前也遇到過喲,以下是我的個人看法,希望能幫助到你,若有錯誤,還望見諒!。一、辨別可疑人員
在工作中善於發現問題,注重觀察周圍環境和人群,發現一些不同尋常的舉止行為可疑時,我們就要提高警惕。例如:1、神情恐慌,言行異常者;2、著裝、攜帶物品與其身份明顯不符或與季節不協調者;3、冒充熟人,假獻殷勤者;4、在檢查詢問的過程中,催促快點且態度蠻橫,不願配合,不願接受檢查者;5、頻繁出入在酒店大堂或車場者;6、貌似公安機關通報的嫌疑人員。
二、遇有恐怖分子突襲的應對技巧:
面對恐怖分子突襲要做到「逃跑、躲避、反擊」這三個原則」。1、沉著鎮靜,保護自己是首要問題,對突發其來的恐怖襲擊,不能因為恐慌影響了正常的判斷;判斷自己是否面臨危險,如有危險,要先做好個人防護,並極力疏散圍觀群眾;2、如自己無法逃避時,要找大型遮蔽物體遮掩自己,能迅速就近找到防衛器材,等待時機,如需出擊時,一定要准、快、猛、狠;3、切勿激怒恐怖分子,更不能驚恐喊叫;4、盡量穩定情緒,觀察現場,看時機迅速撤離;5、不要好奇,拿手機拍照,觀看熱鬧;6、場面確定安全時,聽從現場有關人員的指揮,據自身的條件,對受到傷害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切勿盲目行動,做無謂的犧牲,盡力將傷亡與損失降到最低。
三、報警注意事項:
報警時,要報告最重要的內容,包括地點、時間、發生的事情、後果等,以及嫌疑人的體貌特徵,衣著打扮,傷亡人數等。非常感謝您的耐心觀看,如有幫助請採納,祝生活愉快!謝謝!
9. 以《安全宣傳稿》為題的190個字的作文
安全宣傳稿
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愛自己的生命是每個人的權利。健全的四肢也只能擁有一次。
小燕子飛走了,有再來的時候;花兒謝了,有再開的季節;但人的生命去了,將一切不復存在……。
也許,你已經習慣於每天湖水般平靜的生活,也許,你已經習慣於爛熟於心的工作流程,也許你熟悉去往現場的路線,也許,你對你工作的區域已熟悉的不能再熟悉,然而,就在令人淡忘的溫床上,安全隱患正在滋生,成長。就在這時你還記得那一個個血淋淋的畫面嗎?一個個年輕的生命就是在這樣的一種狀態下隕世的。**公司25歲的**,還是一名技術員,頭部和左臂被擠在開卷機小車與檢查孔之間,當場死亡;**公司29歲的**被擠壓在兩個鋼卷之間,經現場搶救無效後死亡;**公司硅鋼事業部30歲的**因踩踏運行中的帶鋼,被捲入糾偏輥與帶鋼之間搶救無效後死亡。分析這一起起的事故,平均年齡不到30歲,工作年限也不長,但是也不是新職工,難道他們不會背誦安全規程嗎?難道他們不知道他們那樣做會出現危險嗎?難道他們不熟悉現場的環境嗎?現場設備正在運行爬上檢查孔;站在兩卷帶鋼中間;踩踏運行中的帶鋼,這不都是違反規定的嗎,為什麼明知道是不安全行為還要去做呢,也許他們以前這樣做過並沒有出現過問題,可是我們要好好想想,如果真的出現問題的話,就一切將不存在了。所以當我們淡忘安全時好好想一想這些血淋淋的教訓,一個年輕的生命走了,還帶走了一個家庭的歡樂,留下的只有媽媽的眼淚,
親人的思念……
請珍愛生命,重視安全,將安全規程落實到工作中。幸福是棵樹,安全是沃土。安全問題關繫到我們的切身利益,只有安全才能為我們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