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宣傳、文化單位是否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89號)規定:「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6號。
第十條 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
......
第十八條 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支持宣傳文化企業發展的通知》((93)財文字第46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宣傳文化事業的通知》(國稅發〔1993〕59號)同時廢止。
三、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後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規定:「......
三、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土地和車船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
七、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試點地區的轉制試點單位。
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陽市、西安市、麗江市。
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發布。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中央在京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試點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四、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一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5〕163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一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現將該名單發給你們,名單所列單位均按上述兩個《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在京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北京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名單,由試點地區文化體制改革小組辦公室會同當地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海關確定。」
五、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第二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的通知》(財稅〔2007〕36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體化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和文化體制改革新增試點地區名單。現將該名單發給你們,名單所列不在試點地區的試點單位和新增試點地區的所有文化單位。從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三批不在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8〕25號)規定:「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和《關於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的規定,中央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
現將名單發給你們。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已於2006年年底廢止,名單所列試點單位(見附件)的自用車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的有關規定繳納車船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名單所列試點單位按上述兩個通知的規定享受除免徵車船使用稅以外的稅收優惠政策。」
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
五、本通知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六、本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❷ 宣傳文化除了增值稅優惠,還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答,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體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3.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❸ 廣告業,一般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稅怎麼計算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計算公式如下: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計費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繳納義務人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3)宣傳文化稅擴展閱讀:
徵收管理
(一)繳費義務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繳費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扣繳義務人解繳期限,與解繳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三)繳納地點
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當在提供娛樂業、廣告業勞務的發生地,向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❹ 廣告公司(及文化傳播公司)需要交的所有的稅稅率
廣告業主要涉及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和企業所得稅等。一、營業稅 1、計稅依據 2、稅率營業稅廣告業稅目的適用稅率為5%。 3、營業稅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為:營業稅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4、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般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5、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分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個月。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 文化事業建設費1、文化事業建設費的計稅依據 廣告業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營業額×3% 2、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為繳費義務人收訖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范圍內業務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3、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費義務人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相同。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稅率分別為7%、5%、1%。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稅稅額×稅率。 四、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附加率為3%。計算公式:應交教育費附加額=營業稅稅額×費率。 五、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指征稅對象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其應納稅額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的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❺ 文化傳播行業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文化傳播公司屬於「文化體育業」,應當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按照營業收入額依照3%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城建稅按照營業稅稅額依照7%稅率計算繳納。
教育費附加按照營業稅稅額依照3%稅率計算繳納。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營業稅稅額依照2%稅率計算繳納。
如果貴公司屬於所得稅核定徵收的一般還要申報企業所得稅,徵收率大約在2.5%左右。
應納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徵收率
如果貴公司所得稅屬於查帳徵收,年終匯算清繳。
❻ 宣傳文化增值稅將實施優惠政策嗎
據報道,國家稅務總局6月9日發布通知明確,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但通知規定的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等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通知明確,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已按軟體產品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電子出版物不得再按通知申請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文章來源:央廣網
❼ 文化傳播公司稅費是多少
你應當到稅務局咨詢。不過我帶你搜尋到一篇文章, 這篇文章你也許可以從中了解到你所想知道的情況: 內容摘要:加大稅收政策扶持文化產業發展力度,對我國經濟轉型及實現國家《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政策目標有著重要意義。本文考察了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總體現狀,分析了現行稅收政策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中存在的諸多不足,最後從宏觀和微觀視角提出了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關鍵詞:文化產業 稅收政策 我國稅收政策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現狀 (一)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稅種簡析 基於文化產業的稅收政策,我國既有針對整個產業的,如國辦發[2003]105號文件;也有針對微觀文化市場主體的,如財稅[2001]92 號、財稅[2002]22 號等文件通知。從我國目前對文化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來看,優惠環節涉及生產、銷售、進出口等;優惠方式包括直接優惠與間接優惠,稅率優惠、稅基優惠與稅額優惠等。優惠稅種包括我國現行大多數稅種。除少數幾個稅種之外,其他稅種都與文化產業存在程度不等的關聯。 具體來看,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建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幾個稅費只涉及文化產業的部分行業。例如,對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宣傳文化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免徵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擔國家指定任務而造成虧損的文化單位,經批准,免徵經營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雖然以上稅收規模較小,對文化業的影響也相對較弱,但對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起到一定作用。而營業稅是絕對多數服務業都繳納的稅種,財稅[2005]2號文件規定,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增值稅除了涉及、生產、批發和零售、信息傳輸等外,還涉及其他文化產業的混合銷售問題,企業所得稅則直接影響文化企業事業單位的收益。綜合來看,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影響文化產業發展的最主要稅種。 (二)從服務業相關稅種看文化產業的稅收規模和佔比 由表1可知,與服務業相關聯的各稅中,增值稅是收入規模最大的稅種,2007、2008年分別為2867.4億元、3477.7億元,分別占服務業總稅收收入的12.7%、12.83%。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與幾乎所有的服務行業相關,收入規模相對較大。2008年,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分別是3477.7億元、5963.2億元和6059.2億元,三者收入綜合占服務業總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4.9%之多。 由表2可知,從文化業在服務行業的稅收收入來看,其在總行業所佔比例較小。2006年稅收收入為126.7億元,占這個服務業稅收收入的比例為0.81%。2007年、2008年佔比有所下降,分別為0.64%、0.74%。這表明,一方面文化產業對稅收收入貢獻還較小,還有很大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也有統計方面的原因。由於我國文化產業統計資料大部分是由文化部門提供而非通過國家統計部門獲得。這種定位於「事業統計」而非「產業統計」、較多關注「實物量」統計而缺少價值量核算、缺少文化產品生產全過程的統計內容所產生的統計偏誤,在所難免。 現行稅收政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存在的不足 (一)稅收政策的制度性制約 文化產業稅收政策水平受制於我國整個稅收制度完善程度和稅收征管能力的高低。毫無疑問,我國稅收制度得到了極大完善,稅收征管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但從「優化稅制結構,公平稅收負擔,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的總體要求來看還有很大距離。文化產業稅收政策調整必須充分考慮我國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從理論上說,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更適合於粗放型經濟增長需要。文化產業屬於創意性、技術性結構產業。這就要求與文化產業相配套的稅收體制應該實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直接稅。當前我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雙高」、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服務業普遍徵收營業稅的現實,不利於培育我國文化產品市場和文化產業主體。而增值稅類型的差異會對文化產業產生不同的影響。 1994年稅制改革基於產品徵收增值稅、勞務和服務徵收營業稅,對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服務業發展形成了非常嚴重的制度性制約。2009年實施增值稅轉型後,增值稅制度又面臨著征稅范圍過小等問題。重復徵收、稅收負擔重、出口不予退稅等營業稅的缺點,成為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勞務和服務業發展新的制約因素。 總體上看,我國缺乏統一的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對新型文化業態的支持力度不足,部分稅收優惠有失公平,優惠政策手段的運用落後,管理制度不完善。雖然針對文化產業已經有相當多的稅收優惠,但大多散見於各個稅種,優惠范圍、手段缺乏協調配合,導向不突出、方式單一、缺乏激勵等問題普遍存在。 (二)稅收政策自身因素 1.增值稅政策。2009年增值稅改革後,增值稅徵收范圍變得更小,而幾乎大部分文化產業都徵收營業稅。由此可能引發以下問題:第一,對文化產業重復納稅。文化產業與一般產業比較,其資本有機構成較高,資產多表現為知識產權、品牌價值等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的購買和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往往占成本的絕大部分,但是這些投入並不能獲得增值稅抵扣(見表3),影響了企業對服務的投入。第二,不對文化產業徵收增值稅使得環環抵扣的鏈條機制發生斷裂。即使有徵稅成本與技術上的考慮,但文化行業增值勞務與服務環節,因為缺失了增值稅環環抵扣機制,既不利於自身發展,也造成了稅收損失。第三,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混合、相互不能抵扣,在導致稅制復雜化同時,還加重了文化產業稅負。這在影視行業和藝術品行業普遍存在。以藝術品拍賣為例,依據國稅發[1999]40號文件,對拍賣行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徵收率。同時如果通過拍賣公司拍賣文物經營單位同樣的物品,一旦文物經營單位將其作為商品銷售處理,需再次繳納4%的增值稅。另外,對於幾方共同投資的影視片在進行分賬時,也存在著對幾方重復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問題。尤其是兼有文化產業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具有行業特性的稅收政策體系仍顯薄弱。第四,文化行業稅收政策「空白」現象值得重視。這在數字內容和動漫行業、會展業以及新媒體等行業比較普遍。在伴隨著廣告業發展而不再局限於單一媒體內容,公司需要從媒體購買大量節目內容時,因媒體發票得不到抵扣而背負了多餘稅額。目前影視製作業的承製費應屬於資金往來性質,但因地稅局無「資金往來發票」而只能開正式發票。研究表明,報業普遍面臨著增值稅銷項小於進項,無法抵扣的稅額逐年累計擴大的現象。稅收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出這部分逆差的抵扣方式。 2.營業稅政策。從稅目設置看,營業稅對課稅對象實行列舉法,即不在列舉范圍內不征稅。我國文化產業營業稅不僅與體育、娛樂業混同設計,而且過於籠統、寬泛,無法適應文化產業多型態、多業態發展的趨勢,且與國家統計局《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存在著諸多抵牾。從稅率設計看,營業稅稅率設計未能充分體現產業差別,未能突出應鼓勵的文化產業,當然更不能對快速發展的文化產業型態作出相應的稅收政策應對。對於「文化業」這一稅目來說,文化產業包羅萬象,即使同業之間也會因技術設備、服務水平及收費標准等因素而有較大差別,但都適用於統一稅率,忽略了不同經營對象和盈利水平,沒能很好體現國家的文化消費政策和產業政策。從計稅依據看,1994年稅改後營業稅借鑒了增值稅優點,如在文化演出業等項目中實行余額計征的規定,這種計征方式消除了重復征稅問題,但在文化服務外包中,出現外包企業不能將支付給承包方的營業額從減稅依據中扣除等現象。 3.所得稅政策。文化產業所得稅政策主要體現在財稅[2009]34號和國稅發[2008]111號等文件及補充通知中。分析以上政策法規和政策實踐會發現,我國文化企業所得稅政策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稅收優惠期限不符合文化產業成長周期,優惠周期過短,覆蓋面窄。稅法規定「三減兩免」政策在高新技術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是在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由於免徵期不一樣,對企業的扶持和優惠力度差距就相當明顯。另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一般在文化企業成立初期使用。第二,政策優惠技術手段落後、方式單一。與間接優惠、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時就得到優惠相比較,我國文化產業稅收政策大多實行稅率優惠和稅額優惠。這種稅後優惠是納稅人在稅基已定的前提下得到,其激勵效應有限。第三,政策優惠力度、強度不夠。我國稅法規定,企業納稅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對文化事業的捐贈,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際上對公益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一般為10%-30%,所以,可以考慮適當提高企業公益性文化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第四,政策優惠范圍還有待完善。目前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國有試點新辦文化企業、轉制企業,非國有文化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至今仍是空白。這對於多種所有制文化企業格局的形成不利。第五,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漏洞大。我國文化產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產生了一大批文化產業人(機構),對其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須逐步加強,以強化調節、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之功效。 4.其他稅收政策。第一,目前仍存在內外有別的稅種。隨著車船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合並,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資企業的徵收,我國稅制中內外有別的稅種在逐步減少,明確尚存內外有別、與文化產業相關的稅種主要是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同時,外資企業不繳納城建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內外資文化企業稅負不公。第二,部分稅種制度設置還不規范。例如,從與文化企業房地產相關的主要稅種來看,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契稅等,存在著城鄉、企業與個人雙軌徵收,以及稅負不公平問題。另外,我國文化產業稅收政策還普遍存在著行業、區域等多種差別,這是導致我國文化產業區域發展失衡的主要原因。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宏觀視角下的文化產業稅收政策建議
❽ 關於繼續實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介紹
為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對宣傳文化事業繼續實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❾ 宣傳文化除了增值稅優惠,還能享受哪些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通知明確,為促進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
那麼,宣傳文化事業到底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我們以下做一個較全面的梳理:
一、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准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1《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特定圖書、報紙和期刊名單》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後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但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2《適用增值稅50%先征後退政策的報紙名單》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製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製作業務。
2.列入財稅〔2018〕53 號文附件3《適用增值稅100%先征後退政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名單》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二、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徵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三、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徵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 號)
四、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以下項目免徵增值稅: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體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照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3.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准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六、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政策內容】
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七、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