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應對食品欺詐問題
一賠三
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所收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一賠十
食品過期、食品冒充葯品、食品中添加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包裝看什麼
散裝食品包裝:應在食品部位上進行標簽標示,將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行標注。
嬰幼兒食品包裝: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進口食品包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標簽應當標明以下9個方面:
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准代號;
6、貯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准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維權分四步
1、 找經營者進行協商解決;
2、 若經營者不予協商,可到購物所在地區的消費者協會投訴;
3、 協調無效,可投訴購物所在地區的工商所或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4、 屢次協調無效,可以向法院起訴經營者。
Ⅱ 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措施有哪些
開展抽樣檢驗。重點對涉嫌非法添加、非法聲稱產品功效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特別是要加大對網路銷售、會議銷售、電視購物、電話營銷產品的抽檢力度,重點抽檢非食用物質、農獸葯殘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屬污染、功效成分及標志性成分、膠囊殼中的鉻含量。對檢查和抽檢發現的問題,要查清產品來源和流向,查清生產經營者違法事實。
Ⅲ 為舌尖安全注入司法保障成效么樣
3月10日下午,《法制日報》記者在現場聆聽浙江代表團小組審議兩高報告發現,舌尖安全成了代表們的審議熱點。同時,保健食品的制售安全也是一個很受關注的話題。 美食美器固然引人注目,可近年來病死豬、毒豆芽、問題奶粉等也不斷涌現,刺激了公眾神經,舌尖上的安全問題不容小覷。「越來越多的小孩早熟,做家長的很揪心。我有一個困惑,兩高報告的數據,表明司法機關捍衛舌尖安全的力度,不過在我們身邊,食品違法犯罪活動仍時有發生。」有代表表示。
在「康瑞祥」虛假宣傳、欺詐銷售案件中,名為納豆紫蘇籽油軟膠囊的產品,成分為納豆粉、紫蘇籽油和姜黃素等幾種常見的食品原料,成本低廉,只有幾百元,其售價卻達到每盒8280元,利潤高達十幾倍甚至二十幾倍。「在當前形勢下,保健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類案件日益猖獗,主要原因無外乎違法成本較低,懲罰力度較小。」柯建華補充說,應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加大打擊力度。
Ⅳ 現在很多保健品昂貴並且會有很多虛假信息,我們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們還是應該有自己的判斷是非的能力了,不能全都聽信廣告什麼的。
Ⅳ 買到虛假宣傳的保健食品,能要求其進行賠償嗎
賠償所適用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額度及解決程序在這部法律中回都有明確的規定答。
條款如下: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Ⅵ 對保健品虛假宣傳如何定罪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製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後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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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處罰規定: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廣告的經營者、廣告的發布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Ⅶ 新消法退一賠三是什麼意思
經營者虛假宣傳抄誤導和欺騙消費者進行購買的,退一指無條件退款,賠三是指應當賠償消費者3倍的損失。
新《消法》對違法經營者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相比於現行《消法》中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大大增加了經營者的受處罰金額,進一步加大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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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