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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11-07 05:44:02

A.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目標有哪些

住院醫師規范培訓為醫學生畢業後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培訓臨床高層次醫師,提高醫療質量極為重要。占據了醫學終生教育的承前(醫學院校基本教育)啟後(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地位,是醫學臨床專家形成過程的關鍵所在。

長期以來,我國無規范化住院醫師培訓制度,學生從醫學院校畢業,未經二級學科培養,就直接分配到醫院從事臨床工作,以後的能力和水平相當程度上取決於所在醫院的條件,嚴重影響了醫療隊伍的整體素質的提高。

20世紀80年代開始,許多地方恢復了住院培訓的試點工作。經10餘年的實踐,一套較為完整的住院醫師規范培訓的制度和模式已經得到了確定和完善。

1993年,衛生部印發《關於實施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的通知》,此後各地逐步開展不同規模、不同水平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前期探索。

江蘇省自1992年開展試點,制定了《江蘇省衛生系統臨床住院醫師培訓暫行辦法》,1995年制定了《市級以上醫院、縣級醫院住院醫師培訓計劃》,初步建立了全省統一的培訓制度和培訓標准。2007年,全面推行面向城鄉基層的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

2010年,明確規定」自2010年起,新進入江蘇省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學歷醫學專業畢業生必須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江蘇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人數位居全國第一。

(1)2014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培訓對象為培訓基地住院醫師隊伍的一部分,在培訓基地接受以提高職業素養及臨床規范診療能力為主的系統性、規范化培訓。

培訓年限一般為3年。已具有醫學類相應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的人員和已從事臨床醫療工作的醫師參加培訓,由培訓基地根據其臨床經歷和診療能力確定接受培訓的具體時間及內容。

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訓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訓時間可順延,順延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順延期間費用由個人承擔。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以培育崗位勝任能力為核心,依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准分專業實施。培訓內容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臨床實踐能力、專業理論知識、人際溝通交流等,重點提高臨床規范診療能力,適當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

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住院醫師培訓招收、培訓實施、監測評估、培訓考核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培訓基地和培訓對象應當及時、准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和培訓內容記錄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登記和考核手冊並妥善保存,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B. 2014年山東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辦法 有哪些

山東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我省醫師隊伍的整體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醫療衛生服務,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服務需求,根據國家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關於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畢業後醫學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後,在認定的培訓基地,接受以培養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規范的培訓,目的是使住院醫師成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扎實的醫學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能獨立承擔本學科常見疾病診治工作的臨床醫師。培訓方向分全科和專科方向。
第三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為擬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臨床類專業崗位工作的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在經濟欠發達的縣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擬從事臨床工作的3年制醫學專業專科畢業生。
第四條 本科畢業生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時間為3年;碩士和博士可根據是否有臨床經歷確定培訓時間;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和醫院發展需要,經省衛生廳審核具備條件的三級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可對完成3年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人員進行亞專科培訓。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行全行業屬地化管理。
省衛生廳主管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工作,市衛生局負責本轄區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立由省衛生廳牽頭,省發改委、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等部門以及高等院校組成的山東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省聯席會議」),負責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領導和協調工作。省衛生廳廳長為省聯席會議召集人。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衛生廳,負責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聯席會議成立省畢業後醫學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參與培訓基地建設標准、培訓細則和考核標準的制定以及培訓質量的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八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是指住院醫師接受以提高臨床能力為主的系統、規范培訓的場所,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公布並承擔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培訓基地分臨床培訓基地和社區實踐基地。
第九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必須在認定的培訓基地內進行。培訓基地實行動態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導,每5年重新認定一次。未經認定、認定不合格的培訓基地不得開展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十條 各培訓基地醫院應當成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領導小組,統籌管理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明確職能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負責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各培訓基地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培養標准實施培訓工作,強化培訓全過程管理,加強臨床學科建設和師資培養,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章 培訓管理
第十二條 培訓學科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中醫葯管理部門規定的二級學科開展。
省聯席會議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報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增設或調整部分培訓學科。
第十三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招錄按照「雙向選擇、統籌調配」的原則進行。各培訓基地醫院依據轄區內培訓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訓規模,在每年6月底前確定各基地年度招錄計劃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省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發布全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錄計劃。各培訓基地醫院應當於8月底前完成學員報名和招錄工作。
第十四條 培訓對象在培訓基地帶教老師指導下,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標准細則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臨床實踐技能和專業理論知識等培訓。臨床實踐技能以臨床帶教培訓為主,公共科目和專業理論以自學為主。
第十五條 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實行培訓信息登記管理制度,培訓對象、帶教老師及基地管理人員應及時、准確、詳實地將培訓過程、培訓內容進行登記,並作為培訓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培訓考核分過程考核、結業考核。培訓過程考核合格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參加培訓結業考核的必備條件。考核結果作為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的依據。
第十七條 培訓過程考核是對住院醫師輪轉培訓過程的綜合評價,分日常考核、臨床輪轉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醫德醫風、出勤情況、臨床實踐指標完成情況、臨床綜合能力和業務學習活動等方面。
第十八條 培訓結業考核分結業筆試和臨床技能考核。結業筆試內容包括醫學專業理論、公共科目理論知識和臨床思維能力等。臨床技能考核重點考核住院醫師對常見病、多發病的臨床診治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條 對於達到執業(助理)醫師報名條件的培訓對象,培訓醫院應組織其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培訓期間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是培訓考核合格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條 培訓結業考核由省衛生廳統一組織;年度考核由各市衛生局組織;日常考核、臨床輪轉出科考試由各培訓基地醫院組織。
第二十一條 考試考核合格者,頒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自2016年起,《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臨床類專業崗位的醫師報考相應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基本條件。
自2016年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將獲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作為2013年以後新進入臨床類專業崗位的醫師聘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二條 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者,符合申請學位條件可以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應學位,或按要求參加亞專科培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和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將其納入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衛生、發展改革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經費和教學資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進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建設。
第二十四條 培訓所需經費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則,由政府、培訓基地醫院、用人單位及培訓對象等共同承擔。
因個人原因延長培訓或重復培訓所增加的培訓經費,由培訓對象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培訓期間,由單位選送的培訓對象人事工資關系、社會保險關系不變,其工資仍按現行行政隸屬關系、經費保障渠道發放;面向社會招收的培訓對象,由培訓基地按培訓協議(合同)約定發放生活補貼。
第二十六條 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的全科醫師,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技術中級資格的全科醫學專業類別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培訓基地與選送單位、培訓對象簽訂相應的培訓協議或培訓合同,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訓基地負責,培訓結束後協議或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十八條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採取3年連續培訓方式,培訓基地、選送單位在培訓期間不得無故終止、中斷培訓對象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第二十九條 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必須遵守培訓基地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積極參加並認真完成各項培訓考核任務。對違反者,可視其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順延培訓甚至終止培訓等相應處理。終止培訓的,應當報省衛生廳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從事臨床工作的醫學專科畢業生規范化培訓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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