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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人員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11-05 19:01:36

Ⅰ 危險廢物管理的培訓應該怎麼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技術標專准和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屬於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並上報環保局進行評估。企業內有設環保技術部門的,且有能力做好相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可以在企業內部進行;或找相關環保公司指導協助完成。
廣州悅能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可以為企業量身定做服務項目,協助、指導企業完成企業相關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協助企業做好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保障環境安全。
以下是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工作指引:
一、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二、危險廢物管理台帳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一)危險廢物管理台帳。
(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
三、危險廢物貯存和標識
四、危險廢物標識標志
五、自建處置設施備案
六、危險廢物轉移管理
七、內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危險廢物管理組織架構。
(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三)危險廢物公開制度。
(四)培訓制度。
(五)檔案管理制度。
八、應急預案

Ⅱ 企業中的EHS是具體指什麼

EHS是環境 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的縮寫。EHS管理體系是環境管理體系(EMS)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HSMS)兩體系的整合。 EHS管理體系只是EHS管理知識的一小部分。

(2)危險廢物人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EHS方針是企業對其全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行為的原則與意圖的聲明,體現了企業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保護方面的總方向和基本承諾。

因此可以說EHS方針是企業在環境、職業健康安全保護方面總的指導方向和行動原則,也反映最高管理者對環境、職業健康安全行為的一個總承諾。EHS方針也是企業環境、職業健康安全領域一切活動的驅動力,涉及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並可為公眾所獲取。

一個積極的、切實可行的EHS方針,將為企業確定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面總的指導方向和行動准則,並為建立更加具體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提供一個總體框架。

Ⅲ 企業的環保要求是什麼

企業的環保要求來:
《中華人民源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Ⅳ 危險廢物培訓計劃

全年的培訓計劃,可以以列表的形式體現,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對象,培訓師,培訓方式等,還應該根據培訓計劃進行實施,並有培訓記錄和影像資料。

Ⅳ 如何做危險廢物培訓計劃和培訓最好有表格這類的。 謝謝

1、確認培訓范圍(涉及的部門、崗位)
2、確認培訓內容(廢棄物分類、危廢處理等等)
3、與相關部門溝通,確認時間。
不就OK了?不太清楚你想要的表格是什麼?

Ⅵ 環境的資料

一、全球10大環境問題
1、氣候變暖
2、臭氧層破壞
3、生物多樣性減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銳減
6、土地荒漠化
7、大氣污染
8、水體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體廢物污染
二、我國環境狀況
1、大氣污染屬煤煙型污染,以塵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在加劇。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長江以南、青藏高原以東地區及四川盆地。華中地區酸雨污染最重。
3、江河湖庫水域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部分內陸河流和大型水庫外,污染成加重趨勢,工業發達城鎮附近的水域污染尤為突出。
4、七大水系(珠江、長江、黃河、淮河、海灤河、遼河、松花江)中,黃河流域、松花江、遼河流域水污染嚴重。
5、大淡水湖泊總磷、總氮污染面廣,富營養化嚴重。
6、四大海區以渤海和東海污染較重,南海較輕。
7、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惡化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並呈加重趨勢。
8、城市環境污染呈加重趨勢。
9、城市地面水污染普遍嚴重,呈惡化趨勢。絕大多數河流均受到不同程度污染。
10、全國2/3的河流和1000多萬公頃農田被污染。
三、歷年環境日主題
1974年:只有一個 地球
1975年:人類居住
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資源
1977年:關注臭氧層破壞、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濫伐
1978年:沒有破壞的發展
1979年:為了兒童和未來——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0年:新的10年,新的挑戰——沒有破壞的發展
1981年:保護地下水和人類和人類食物鏈;防止有毒化學品污染
1982年:紀念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10年,提高環境意識
1983年:管理和處理有害廢棄物,防止酸雨
1996年:我們的地球、家園、居住地
1997年:為了地球上的生命

環境污染概述

由於人們對工業高度發達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人類不斷的向環境排放污染物質。但由於大氣、水、土壤等的擴散、稀釋、氧化還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質的濃度和毒性會自然降低,這種現象叫做環境自凈。如果排放的物質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環境質量就會發生不良變化,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存,這就發生了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有各種分類:
按環境要素分: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類活動分:工業環境污染、城市環境污染、農業環境污染。
按造成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電磁波)固體廢物污染、能源污染。

環境污染會給生態系統造成直接的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破壞、也會給生態系統和人類社會造成間接的危害,有時這種間接的環境效應的危害比當時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難消除。例如,溫室效應、酸雨、和臭氧層破壞就是由大氣污染衍生出的環境效應。這 種由環境污染衍生的環境效應具有滯後性,往往在污染發生的當時不易被察覺或預料到,然而一旦發生就表示環境污染已經發展到相當嚴重的地步。當然,環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後果是使人類環境的質量下降,影響人類的生活質量、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例如城市的空氣污染造成空氣污濁,人們的發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環境質量惡化,飲用水源的質量普遍下降,威脅人的身體健康,引起胎兒早產或畸形等等。嚴重的污染事件不僅帶來健康問題,也造成社會問題。隨著污染的加劇和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由於污染引起 的人群糾紛和沖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全球影響的方面有大氣環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環境問題等。隨著經濟和貿易的全球化,環境污染也日益呈現國際化趨勢,近年來出現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問題就是這方面的突出表現。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Ⅶ 危險廢物員工培訓計劃

危險廢物員工培訓計劃
公司在日常生產檢修中會產生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廢舊樹脂。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污染事故,消除突發污染事故對員工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出危險廢物季度培訓計劃。
培訓課程表 序號 培訓日期 培訓課題 培訓對象 地點
1 、2013年8月
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 計劃部庫管、設備部化學專業 視頻會議 室
2 、2013年11月 危險廢物的轉移和事故應急處理 計劃部庫管、設備部化學專業 視頻會議 室
培訓課程的詳細內容: 一、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貯存 危險廢物的管理:
3、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納入我單位危險廢物管理。
4、我單位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單位內部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5、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時建立動態管理台帳,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環保部門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二、危險廢物的轉移和事故應急處理 危險廢物的轉移:
6、必須將危險廢物交由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安全處置並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7、禁止私自買賣危險廢物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事故應急處理: 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在按照單位「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的同時,立即向我單位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報告當地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

Ⅷ 買危廢品要什麼手續

一、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工作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污控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並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受理范圍

全省范圍內,依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向省環保局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

四、申領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合格。

2、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如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性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專家論證。

4、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5、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仍未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最終必須達到國家規范要求。

五、申領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並附證明材料(見第六項)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號《關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並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產的批復。

(二)受理

1、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後,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廢中心及有關市環保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危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並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後,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對處於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申請領取遼寧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所申請經營危險廢物的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清單,並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無自備運輸工具的,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定的委託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及承運人拋灑、遺棄、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須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租用場地的,須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8、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項目環評報告書(含風險評價章節)、批復和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

10、市環保局初審意見。

11、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單。

12、綜合利用後執行的產品標准及產品質量檢驗單。

七、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環保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5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及主要工藝;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經營規模;
6、有效期限;
7、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八、變更及注銷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如果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搬遷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採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提出注銷申請,由省環保局組織省危廢中心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環保局提出換證申請。省環保局自接到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換證。

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2)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4)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5)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6)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Ⅸ 青少年履行哪些社會義務

好好學習--
青少年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教育法>啊
另外還有憲法賦予公民的一些義務--
這個就不用說了吧?
是個公民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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