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采購師要具備哪些技能
一、企業采購的困惑與協同作業
采購執行中的典型問題討論與梳理
企業的供應鏈分析視角與方法(SCM)
采購的協同作業與參與(PI與ESI)
二、采購訂單管理與采購計劃控制
采購訂單的驅動過程與機制
MRP的物料控制機理
采購商品的象限分類與應對策略
采購計劃的制定與控制
三、采購成本控制與風險管理
企業的競爭模式與成本策略
采購成本的構成與分析工具(TCO)
采購成本削減的策略與方法
采購成本的風險預防機制
四、采購的庫存管理與應對策略
庫存的雙刃劍效應
采購庫存的分布與成本核算
庫存的三大控制參數:SS/ROP/EOQ
如何針對性地改善采購庫存?
五、供應商管理與沖突預防機制
供應商導入(篩選)的制度化過程(定量的方式)
供應商關系的策略與沖突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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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成立的條件、申請與批准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經市財政局批准,可以取得廈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
1、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
2、熟悉政府采購、招投標及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有一定數量的經濟、法律和技術等專業人員,其中,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人員應佔在職員工總數的50%和10%以上;
4、接受市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人員,佔在職員工總數的30%以上;
5、建立了規范的供應商及招投標業務信息庫;
6、近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7、市財政局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凡欲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事業單位代碼證書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及有效復印件;
2、機構設置、法人代表及主要經濟、技術及管理人員簡況;
3、近三年機構的運作和經營情況;
4、機構章程、業務規范、程序及內部管理制度;
5、承擔某領域或項目政府采購的能力的可行性報告。
第六條 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局發給《廈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代理資格證書),同時核准其代理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接受市采購辦的委託,承擔政府采購的各項業務;
2、按照核定的標准,向投標人收取標書費、投標保證金,向中標商(供應商)收取中標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
3、經市采購辦授權,對投標人、供應商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了解,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采購辦批准;
4、接受我市各區和社會的招投標或采購委託;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必須在市財政局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業務並完成市采購辦交辦的各項業務,接受市采購辦的管理和監督;
2、依法經營,自負盈虧;
3、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操作;
4、維護采購委託人、采購單位、投標人和中標商(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5、對在業務代理中知悉的不能公開的商業和各類招標信息秘密,承擔保密責任;
6、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范
第九條 招標公告的發布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了應刊登在市采購辦認可的媒體和網路外,同時應刊登在我市政府采購網和市政府網站上。招標公告發布前,應先報送市采購辦審核;發布後,應將刊登的公告復印件送市采購辦備案。
第十條 公開招標
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其中,給供應商的投標准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
在邀請招標時,應當向5家以上合格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並確保由足夠的供應商能夠響應。其中,經市采購辦同意,采購單位可推薦1—2家供應商投標。被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由代理機構在發出正式邀請之前,報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二條 詢價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進行詢價采購時,應製作規范的詢價函,內容包括:采購貨物的品牌、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詢價函應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出。
2、供應商對詢價作出響應時,應以書面形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代理機構送交,報價單應密封並簽字蓋章。
3、代理機構應在同一時間和地點開啟供應商的報價單。供應商的報價單開啟前,代理機構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員泄露有關報價單的信息。
4、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報價單進行審核,提出中標意見,在3日內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三條 競爭談判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競爭談判采購時,應制定可行的談判方案,專人負責。
2、談判采購時,應當按照談判方案,採取「全封閉」和「一對一」的方式。
3、競爭談判采購必須維護國家、采購單位的利益和供應商的正當、合理利益。
4、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後,在3日內提出中標意見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單一來源采購時,應精心安排;在保證供應商合理利潤的同時,盡量節省財政資金。
2、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後,3日內提出中標意見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按照國家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根據具體的采購項目、采購目的和采購要求進行編制。除了進入評標程序的技術因素外,招標文件應公開明示可能導致廢標的具體條款。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確認
招標文件草稿擬就後,應由代理機構交采購單位核對,采購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加以確認。經確認後的招標文件送市采購辦備案。市采購辦在收到招標文件5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代理機構可對外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修改
1、代理機構或采購單位認為有必要對招標文件做出修改、澄清,經市采購辦同意,可在投標截止前的合適時間內,向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以書面形式送達。
2、在代理機構主持下,采購單位可在截標前的適當時間內,舉行招標說明會,對招標文件未載明的有關招標事項做出補充說明。未經市采購辦同意,招標說明不得對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作出重要修改。
第十八條 開標
代理機構應在開標前2天內,通知市采購辦、采購單位派員出席開標會。
第十九條 評標
1、評標專家由市采購辦從市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一般不少於4人。采購單位可派員評標,但只有一票評標權。
2、市采購辦派員出席評標會,對評標會進行現場監督。
3、評標方案由代理結構擬訂,未在招標書中明示的,應在評標前3日內送市采購辦審核。
第二十條 定標
1、一般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市財政局(或市采購辦)授權評標小組定標;重大項目由市財政局(或市采購辦)定標。
2、采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會同采購單位、專家和代理機構對侯選中標商進行了解和考察,提出意見後,由市財政局定標。
3、如沒有充分的理由,應按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順序定標。
4、未經市采購辦批准,代理機構不得對第一預中標供應商否決或廢標。
第二十一條 商務談判
1、采購單位與中標商(或侯選中標商)可以根據招標書和投標書,對合同的條款進行具體、平等的協商和談判。
2、商務談判應在代理機構的主持下進行,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加。
3、商務談判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個別項目由於客觀原因確需延長談判時間的,應由代理機構報經市采購辦同意。
第二十二條 中、落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後,代理機構應分別向中標商和落標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和「落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應報市采購辦批准、蓋章後正式發出。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簽訂
合同由采購單位與中標商簽訂。合同簽署前,草稿由采購單位送市采購辦審核;簽署後,合同副本由采購單位送市采購辦、代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驗收
1、標的由采購單位根據合同驗收,在《廈門市政府采購驗收單》上簽收,作為市財政局向供應商撥款的依據之一。
2、集中采購的項目,可由代理機構會同有關采購單位、專家等,對標的進行集中驗收。對部分量大的項目,驗收可採取隨機抽樣驗收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
代理機構應對政府采購的以下主要文書資料分類存檔,長期保管,以備市采購辦等有關部門在必要時調閱或核查:
1、市政府采購辦委託函及政府采購計劃表;
2、招標文件及采購單位確認書;
3、刊登的招標公告原件;
4、投標商簽到表、開標一覽表、開標主持人、監標人、唱標人的簽名表;
5、投標商的投標書(正本)、中標商的投標書(正本、副本各一);
6、評標專家簽到表、評標記錄和評分表;
7、中標通知書(中標協議書)、落標通知書、政府采購結果通報函;
8、商務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或競爭談判采購的記錄;
9、合同、政府采購驗收單;
10、其他應當保存的文本資料。
Ⅲ 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公司的人員有什麼要求需要考取哪些證書
需要有招標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一)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Ⅳ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介紹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根據采購人的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包括事業單位性質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性質的采購代理機構。
Ⅳ 青海省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業務線上培訓班考試沒通過怎麼辦
如果是考試沒有通過的話,他們會安排你,然後進行一次補考的機會,如果是沒有通知你補考的話,那麼沒有通過之後就只能等下次培訓時間了。
Ⅵ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項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准分立、合並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託,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並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並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採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託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製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並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徵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政府采購培訓要看哪些書
是財政部門辦的政府采購上崗培訓吧,按上個月結束的培訓資料列出一些需要學習的給你,地方規定不同,希望對你有用。
政府采購法
招標投標法
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
財政部18、19、20、61號令,最重要的是18號令
財庫{2003}119號 {2007}2號
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應該在培訓時會學到
Ⅷ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業務培訓會考些什麼
其實這考試很簡單,就是一些法律法規知識。還有一些流程。
Ⅸ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指的是什麼意思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有能力和良好信譽承擔政府采購的業務代理工作。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是援受采購人的委託,以采購人的名義,利用招標等方式,為采購人擇優選定供應商。它要向委託人或中標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
一般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主要負責分散采購的代理業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利益主體,應當對包括自身在內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負責,自覺股行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法開展代理采購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9)政府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采購代理機構可分為集中采購機構和一般采購代理機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是:
第一,集中采購機構是采購代理機構,它只能根據采購人的委託,以代理人的身份辦理政府采購事務。集中采購機構完全是為了向采購人提供采購服務而設立的;
第二,集中采購機構不是政府機關,而是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