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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校長變更申請

發布時間:2021-11-03 14:36:03

Ⅰ 民辦培訓學校地址變更申請

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上面的地址更改過來?是可以的,去相關部門一步步更改,問問看要提供什麼資料。一般都是填表,帶上公章。

Ⅱ 長春市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辦學內容變更備案辦理條件是什麼

一、在長春市辦理「民辦非學歷培訓學校辦學內容變更備案」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辦學場所證明材料(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1.產權證明(提供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原件或復印件);2.租賃合同(租期至少3年);3.消防驗收意見書(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需提供整體建築的《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的需提供辦學場所《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按照要求提供以上三份材料。)
2.一般情況需提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辦學許可證原件正副本。)
3.一般情況需提供: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辦學內容變更備案表(電子版:原件2 份;復印件0 份;1.申請報告包括變更原因、學校決策機構意見等有關情況說明,需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按手印)並加蓋學校公章。2.各種資格證明文件需要掃描原件。)
4.一般情況需提供:學校辦學章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變更後的章程需版面規范、信息完整。)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3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長春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普陽街3177號 網點電話:0431-8877901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吉林大路6188號 網點電話:0431-8996018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Ⅲ 辦教育機構是向哪申請

01號 行政許可事項: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和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
01-1 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設立審批

一、行政許可內容

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條至第六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一條至第五十四條;

3、《昆明市關於審批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班)的實施細則》(昆教中〔2003〕10號);

4、《雲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審批和管理暫行規定》(雲教職〔2001〕9號);

5、《關於昆明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暫行辦法》(昆教成〔2002〕2號)。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設立

1、申辦單位要具有法人資格;舉辦個人要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設立分籌設和正式設立,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建校或班;未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先申請籌設,籌設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間不得進行教育活動。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3、有組織機構和學校章程。舉辦者應當具有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培養目標,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1人;

4、有符合任職資格及專業要求的校(園)長和教師。普通高中按開設課程配齊各學科教師,教師學歷達標率80%以上;教師職稱結構基本合理,主幹學科中有教學骨幹,師生比基本符合國家要求。專任教師根據辦學規模師生比1:12配備;中等職業學校專任教師一般不少於40人;

5、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保育、醫務、教學輔助、後勤、安全保衛等工作人員;

6、有符合安全規定及教育、保育、教學要求的場地、房舍及設施、設備;申請舉辦的辦學單位和個人須有獨立的、固定的、安全的適合學生住讀的學習和生活場地。學校租借的校舍應有經合法程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租期在6年以上,不得租借簡易建築物、危房、旅館、國防設施及飯店的一部分,中等職業學校租期在10年以上,除不得租借上述場所外,也不得租借現有高等院校、中專學校、職高學校、技工學校、中小學校的校舍。

舉辦學校要求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電教室、階梯教室基本齊全(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學歷教學班要求教室、圖書室、實驗室、電教設備基本齊全)並基本達到標准,教學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基本配套,各種設施基本完備(不含租借設備);舉辦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設備(不含租借設備)應與所開專業相適應。

校舍面積: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按國家現行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其生均用地面積和生均校舍建築面積不低於國家現行建設標准;有住校學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增加建築和用地的面積;中等職業學校,佔地面積不少於0.7萬平方米。

在校生規模:舉辦普通高中不低於300人,每班學生平均數45-50人;舉辦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在640人以上。

7、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包括向學生收費部分)。中等職業學校除以上條件外,還需有4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作為開辦費;

8、符合我區教育機構設置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設立學校、幼兒園基本條件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至第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

3、《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二條。

4、《昆明市關於審批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班)的實施細則》(昆教中〔2003〕10號)。

5、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建設保護條例。

附:申請舉辦中等職業教育學歷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辦班場地設施與申請中等職業學校相同(校舍建築面積:城市0.5萬平方米,鄉(鎮)、村0.3萬平方米);

(二)在校生規模按辦學的實際條件確定;

(三)有與開辦專業相配套的專兼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四)有15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作為開辦費;

(五)具有舉辦兩年以上非學歷教育的管理經驗,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雲南省社會力量辦學審批和管理暫行規定》(雲教職〔2001〕9號);《關於昆明市社會力量舉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暫行辦法》(昆教成〔2002〕2號)。

(二)變更
1、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教育局批准。

2、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原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教育局核准。

3、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教育局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第五十三條至五十五條

(三)終止

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設立

1、申請籌設民辦普通高中、職業中專、職業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舉辦者的身份證、在學校(園)舉辦地的住所證明材料,舉辦者另聘他人管理學校(園)的,同時提供受聘人的身份證、學校(園)舉辦地的住所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辦學地點、擬辦學校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及學制、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由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質的機構出具的說明辦學資產及辦學資金數額的驗資報告,並說明產權歸屬(原件1份);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原件1份);

(5)一人以上合夥辦學的,提供合夥辦學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擬辦學場所系舉辦人所有,提供產權證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權證明(不得少於六年)(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房管部門出具的說明擬用於辦學房屋安全性的有效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消防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場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填寫《昆明市盤龍區民辦中小學(幼兒園)辦學申請表》、《昆明市盤龍區民辦中等職業學校辦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籌設批准書(原件1份);

(2)籌設情況報告(原件1份);

(3)經理事會或董事會成員認可並簽名的學校章程(內容應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件1份)


(4)辦學資產、設備明細表(原件1份);

(5)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及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6)校(園)長、教師、保育、醫務及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1份,驗原件);

(7)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許可證》(擬辦食堂的學校和幼兒園) (復印件1份,驗原件);

(8)教學計劃、教學進度表(復印件各1份),中等職業學校需要提交專業設置論證報告和所設專業的教學實施計劃(原件1份)。

(9)教育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具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上述第1條和第2條中(3)至(8)項規定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二)變更
1、辦學地址變更

(1)變更申請,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辦學地點、辦學規模、辦學條件等(原件1份);

(2)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3)新辦學場所系舉辦人所有,提供產權證明;系租用的提供使用權證明(不得少於六年)(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房管部門出具的新的辦學房屋的安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消防部門出具的新的辦學場地及房屋的消防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衛生部門出具的《衛生許可證》(擬辦食堂的學校和幼兒園) (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新辦學地點辦學資產、設備明細表(原件1份);

(8)如校(園)長、教師、保育、醫務及財會人員有變動的,提供其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1份,驗原件);

(9)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舉辦者變更
(1)原舉辦者提交變更申請(原件1份);

(2)原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3)新舉辦者提交申請,按審批條件,重新核准;

(4)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3、學校名稱變更

(1)變更申請(擬用校名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件1份);

(2)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4、學校辦學層次變更

(1)變更申請
(2) 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同意變更並簽字認可的決議(原件1份);

(3)教育教學配套設施明細表(原件);

(4)相應辦學層次教師資格證明文件 (復印件1份,驗原件);

(5)其他相關資料

(三)終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請終止報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情況說明;

3、財務清算報告;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盤龍區民辦學校申請表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盤龍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雲路327號,電話:)。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昆明市盤龍區教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現場查勘——審批(核准設立、變更、終止)——頒發辦學許可證(頒發變更、終止通知書或批復)。

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十、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是學校取得法人資格、合法辦學和依法進行登記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需年檢。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01-2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行政許可內容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

三、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的規定,按照教育資源布點布局的合理性及需求情況,限量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方式

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五、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新辦

1、申請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原件1份);

2、舉辦人簽字的辦學章程(原件1份);

3、教學活動場所(不能是住宅用房)有產權證明或兩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房管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房屋的安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原件1份);

6、從業人員詳細情況(原件1份);

7、消防部門出具的辦學場地(不指辦學地點所在整幢建築物,而是專指用於辦學的部分)《消防合格證明》(原件1份,驗原件);

8、學校安全管理規定(原件1份);

9、辦學設備明細表(原件1份);

10、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11、學校招生范圍說明書(原件1份);

12、學校經費概算(原件1份);

13、校長、教師配備計劃(原件1份);

14、教學計劃、教材選用計劃(原件1份);

15、舉辦者、董事會成員及學校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6、其它材料

聯合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復印件1份,驗原件);

舉辦者提交的申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變更

1、變更辦學地址

(1)舉辦者提交的書面申請(原件1份);

(2) 舉辦者提供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新辦學地址的《消防意見書》(原件1份);

(3) 房管部門出具的擬用於辦學的房屋的安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教學活動場所有產權證明或兩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變更舉辦者

(1)原舉辦者提交的書面申請,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由舉辦者提出申請,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教育局核准。

(2)新舉辦者重新申請辦理《辦學許可證》。

3、變更學校名稱

(1)舉辦者提交的書面申請;

(2)新的學校名稱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修改(新增)

(三)終止(以下材料均提供原件1份)

1、申請終止報告;

2、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情況說明;

3、財務清算報告;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及印章;

5、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六、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七、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

盤龍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教育局窗口(受理地址:昆明市政白雲路327號,。

八、行政許可的決定機關

昆明市盤龍區教育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初審——現場查勘——審批——發放辦學許可證。

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十、行政許可時限

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申請人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方可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到稅務、發改、技術監督等部門辦理相關證照。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
需年檢。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Ⅳ 學校名稱變更申請書怎麼寫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申請書
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經學校理事會( 董事會 )決定,____________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由原來的__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__。請予批准。
申請人______(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有關材料____份。
註:
1.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申請書由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同時要附送以下材料:(1)決策機構關於同意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決議;(2)變更辦學層次的,按照變更後辦學層次的設置標準的要求提交學校資產、校長、教師等方面的有效證明文件;(3)變更後的學校章程;(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2.對於民辦學校提出的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的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審批機關認為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依法書面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民辦學校對審批機關不予批準的決定有權依法申請 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 行政訴訟 。
3.變更後的民辦學校仍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如果審批機關統一印製了《民辦學校(教育機構)變更申請表》的,申請人填寫表格後,可以不再遞交本申請書,因為申請表實際上就是表格式的申請書

Ⅳ 培訓機構申請 用法人機構申請和個人申請的區別

1、所有權支配不同:

個人注冊許可權比較集中,公司注冊要由公司決定商標的使用情況。

2、商標歸屬權不同:

一個歸公司所有,一個歸個人所有。公司倒閉了,商標也就無效了,個人名義不存在這個問題。

3、穩定性不同:

以後公司變更,商標也要相應做變更,而個人的身份證一般是不變的,相對穩定。

4、經營范圍不同:

公司名義注冊,注冊的商標范圍是不受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限制的。而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注冊,注冊的商標必須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一致。

(5)培訓機構校長變更申請擴展閱讀:

所需資料:

1、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並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提供商標文字或圖樣,需要保護顏色的,還需要提供彩色圖樣。

2、以個人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上需加蓋公章。

3、提供擬注冊的商品/服務項目,可根據申請人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九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來填寫。

4、提供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商標代理委託書》,該委託書可從本網站上;尤其注意,《商標代理委託書》上的地址應與營業執照上的注冊地址完全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注冊商標

Ⅵ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文件。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6)培訓機構校長變更申請擴展閱讀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項目和標准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鍾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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