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起訴培訓機構不退學費
你好,你們之間是培訓合同關系,能否退學費應該根據你們報名表或者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情況來定。如果有約定,那就以約定要求退款,沒有約定那可能就很難退回了,畢竟你已經上了課。
Ⅱ 可以不給培訓機構違約金嗎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你上當了,現在有的公司利用培訓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與員工約定培訓協議,你的這個應當是單位需要提供培訓協議,根本不是什麼增長技能的培新,金阿姨你不要支付,你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機構採用的方式是違法的
Ⅲ 我是個人如果想要起訴一個培訓機構要怎麼寫起訴書
題目民事起訴書
原告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寫上你起訴的事實和證據,
/最後簽上你的名下
起訴的日期。
Ⅳ 起訴一個培訓機構詐騙,我自己要承擔什麼風險
要承擔風險就是訴訟費,如果打官司敗訴,原告自己承擔訴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訴訟各階段可能存在和出現的主要風險及其責任承擔原則主要如下:
1、訴訟請求不當的風險
訴訟請求不完全,不恰當,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棄權而得不到審理的後果。訴訟請求的增加、 變更或提出反訴,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逾期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將導致法院對該請求不予審理的後果。
2、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
原告起訴、增加訴訟請求或被告反訴,當事人申請保全,不按時交納相應費用的,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3、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後果。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
4、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承擔不予委託評估、鑒定的後果。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和有關證據線索的,法院可不予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5、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不按時參加法庭審理活動的,原告承擔起訴被視為撤訴的後果;
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因為可能要公告送達,可能會使案件審理時間拖長,無法按照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結案。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有可能導致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後果,債權人會白白支付訴訟費用。
6、一方沒有財產的訴訟風險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會導致法院對剩餘債務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時,法院才恢復執行。

(4)能不能告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起訴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和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Ⅳ 輔導機構可以投訴國家哪個部門
又是一年315,作為消費者投訴的十大重災區之一,歷年315前後,均有一些教育機構「榜上有名」。那麼,就讓我們來看看,歷年315期間教育機構踩到了哪些坑。
退費難
退費難問題恐怕在行業內普遍存在,由於教育培訓班都是先交費後上課,退費難成了普遍問題。網路上,對此的報道也是連篇累牘,2013年4月,某培訓機構被爆苛刻退款條件,每個學員數萬元學費,卻要求學員若退款一要滿足在入門課後7-30天的時間期限內,同時要滿足在第一單元學習期間內。
退款似乎存在於大多數培訓機構中,合同中對退款方面的條件也規定的相當嚴苛。如留學機構會規定在特定的時間節點前,退款各多少錢,但是,通常在第一個時間節點前,機構老師還沒有開始服務,也會被扣相應的費用。
無辦學或留學資質
長期以來,培訓機構常被媒體報道「無證辦學」。
關於無證辦學,幾乎所有大中型教育機構(或分校、教學點)都或多或少存在這個問題,這更多的涉及到政策層面,非一家機構或一個行業所能扭轉。具體原因可翻閱多知網之前的報道《龍文一分校被指無證辦學,誰使他們無證辦學?》
虛假宣傳
不久前,上海工商局發布12家涉及虛假違法廣告企業公告,某培訓機構上榜,原因是在宣傳中稱使用了「全國最大最專業的職業教育培訓院校」,「學生量全國領先」,「通過率全國第一」等字眼。
虛假宣傳是教育培訓行業較為普遍的現象,從留學行業的宣傳來說,基本上每家都是」第一」,每家都是「最專業」。
此事也給了其他機構警示,廣告宣傳要注意事實依據,否則有被指虛假廣告的可能性。
出售信息
媒體報道,2015年1月下旬,6名教育培訓行業的從業人員,被海淀檢察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至法院。這起案件涉及200餘萬條個人信息,每條信息包含所在學校(北京市的中學或小學)、學生年級、學生及家長的姓名、學生及家長的聯系方式,部分信息還含有家庭住址。
這些個人信息被家教、培訓行業的人用來做精準的定向營銷,向特定人群發送招生或培訓信息,並取得明顯效果。一名在案的培訓機構負責人稱,通過這種方式,他每年的招生量能增加25%。
出售信息在教育培訓行業早已有之,因為教育培訓機構離不開資料庫營銷,一條條家長信息就像一座座金礦,自然吸引了許多「掘金者」,有需求就有市場,因此一個買賣家長學生信息的完整鏈條應運而生。
捲款跑路
2014年,多家培訓機構校區被爆其校長捲款跑路,有的培訓機構給出的解決方式是協助學生轉校至其他校區,有的則不僅課沒有辦法再上,而且家長預交的一年甚至兩年的學費打了水漂,無法退費。
教育培訓行業存在的上述問題早已有之。教育機構們只有最大程度得為教育行業保持好的形象,才能讓更多家長學生信任並選擇合適的教育機構。在這一點上,大機構應該做出表率作用,最大程度地降低此類情況的發生。大環境好了,這個行業才能被更多的消費者認可。
Ⅵ 學員告培訓機構,只能以失敗告終嗎
一定可以的。雖然我對這些不是很了解。但是還是支持你的。會有正義的!
Ⅶ 起訴培訓機構拿到賠償
隨著「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等理念盛行,各種教育培訓機構應需而生,培訓機構不靠譜引發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近年增勢明顯。二中院近五年審理的此類案件顯示,半數糾紛案因培訓機構「不靠譜」;超九成案件中,學員先付費後上課。法院建議,家長簽合同時認真核查相關條款。體育類培訓糾紛發生風險高二中院通報,近五年,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18起。據統計,涉案未成年人80%集中在幼兒園小學階段,案件均為學員訴教育培訓機構,94%的糾紛案中,大部分是學員預先購買相應課程,再由機構履行培訓義務。18起案件中,9件因培訓機構「不靠譜」,對合同履行不當,具體包括經營不規范,未經協商擅自停業或變更地點等。同時,有7件糾紛案因學員認為教學質量、培訓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起訴要求解約。此外,由於體育類培訓糾紛發生風險高,2起案件因未成年人在培訓時受傷,故提起訴訟要求解約。法院梳理案件發現,涉案培訓機構多為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培訓機構。培訓項目涉及英語、舞蹈、武術、游泳、足球、滑冰等多種形式。其中,英語、奧數等課外知識類培訓佔比11.1%,攝影、武術等技能類培訓佔比22.2%,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佔比66.7%。糾紛案中,教育培訓機構大多存在擅自關門或擅自變更合同履行方式。部分培訓機構經營不規范,發生傷害事故後,管理者相互推諉,責任人難以確定。法官介紹,除了培訓機構違約,學員「沖動消費」後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單方違約情況也時有發生。從判決結果看,支持學員一方申請解除合同返還價款請求的佔比83.3%。法院建議:出現「包過」等詞要警惕法官建議,教育培訓機構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應加強日常學和內部管理,提高行業自律,營造健康的經營環境。培訓機構應與學員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條款應盡量表意清晰明確,避免因合同中字句的歧義導致糾紛產生。由於未成年人活潑好動,在體育類的培訓中容易發生傷害事故,尤其是針對幼兒的培訓項目,教育培訓機構要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出現意外及糾紛。對學員和家長,法官建議,應在簽合同時認真審查合同相關條款,對模稜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充分釋明,諸如「包過」「海外名師」等詞語要讓培訓機構明確說明,有必要時要落實到合同條款中。對於課時時長、學費概念、是否另購買設備等均要了解清楚。簽合同前,學員和家長應對培訓機構進行審查,要求機構出示營業執照、學許可、教師資格、相關授權手續等。若對培訓課程不滿意或培訓計劃有變化,要及時與培訓機構協商,合理調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糾紛產生。如果認為教育培訓機構確實存在惡意違約,不當經營,可向教育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如工商、教育等部門投訴。如果教育培訓機構已涉及欺詐,學員作為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發生糾紛時,學員應注意留存書面材料,如培訓合同及繳費憑證、課程表、與培訓機構及人員溝通的手機簡訊或 等聊天記錄等,能夠錄音錄像盡量保留影像資料。案例17歲女孩練舞癱瘓教育機構賠175萬小溪是一名7歲的小女孩,在北京某舞蹈中心參加舞蹈訓練,在進行下腰動作時,突然覺得雙下肢麻木無力,約十分鍾後,腰背部開始疼痛。經鑒定,小溪在舞蹈中心進行的舞蹈動作與目前的病情狀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小溪構成二級傷殘。主審法官說,小溪所進行的下腰動作,具有一定危險性,舞蹈中心對於教學中涉及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進行明示並盡到保護學生的義務。「小溪在這次意外後,就基本癱瘓了,原因應該是在下腰訓練前,沒有進行拉伸和熱身的運動,導致意外發生。」法院審理認為,舞蹈中心關於其已盡到對小溪的教育、管理職責的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採信。該舞蹈中心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小溪的監護人對孩子做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對此,小溪的監護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該舞蹈中心承擔了6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溪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一百七十五萬余元。對於家長,法官建議:選擇輔導機構時不僅注重教學質量,還要對輔導機構的教學環境和安全問題進行深入、認真的調查,將孩子的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保存相關繳費證據,保留就醫相關票據。繳納培訓、教學費用時應當索要發票並妥善保管,發生傷害後保留相關就醫憑證。案例2非正規託管班管理混亂獲賠難因父母忙於工作,假期時小王在北京一家託管班上課,中途因和他人打鬧,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顯示,事情發生在託管班,孩子是在家長來接時,才被送去就診並報警。當時老師並未看到事發過程;「孩子自己說,是託管所同學京京打他,但老師們均沒有京京家長的電話,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聯繫上」。小王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託管班的開人劉某、林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庭審中,兩人均不認可託管班是自己開設的,只說承主體是另一被告注冊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該託管班屬於民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但並未在教委進行備案。從用房上看,房屋租賃協議是以個人名義簽訂,並以個人名義支付租金;從老師的管理上看,事發學生的老師沒有社會保險,也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通過個人賬戶進行發放。劉某、林某各自設立的公司,其經營范圍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訓一項。本案中,事發時,現場除了幾個未成年人,沒有老師進行看護,未看到打架並及時制止;事發後,老師發現小王半蹲在地上,沒有詳細詢問,也不清楚小王的受傷情況,致使小王在受傷後沒有第一時間就診。此外,託管班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管理鬆散、混亂,也不能提供同學京京的聯系方式,故應認定劉某、林某是託管班的開主體,對本次傷害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以70%為宜。最後法院判決林某、劉某共同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九萬余元。法院建議,家長應盡量選擇經過審批的正規輔導機構。送孩子到輔導機構前,應核實輔導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及學許可證,一旦發生人身傷害糾紛,起訴時,確保有明確的訴訟主體;庭審時,正規輔導機構大多不會逃避訴訟;執行時,有較為明確的執行對象,便於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自身的合法權益。
Ⅷ 培訓機構要如何投訴
這種培機構如果是XX職業培訓學校應該是當地(市或區)勞動就業部門注冊的,如果XX培訓學校就是當地教育部門注冊的。應優先找其主管部門。
Ⅸ 培訓機構不負責任如何進行維權
在教育培訓機構產生糾紛的維權方法:
按照「誰發證(照)、誰內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如容消費者所報名的培訓機構由教育部門審批,則可直接向審批的教育部門投訴反映;如該培訓機構由工商部門審批,具體應由工商局進行行政處罰。消費者可通過以下四條途徑進行維權:可直接同培訓機構協商溝通,要求培訓機構履行合同;向教育培訓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部門投訴,向消協投訴;教育培訓機構教員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司法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建議消費者以後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一定要先檢驗「三證」,即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收費備案表,請選擇合法辦學、年檢合格、口碑較好、長期從事培訓工作的培訓機構;需要求培訓機構將口頭承諾寫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日後發生消費爭議時,據合同依法維權;對不熟悉的培訓機構應持理性消費態度,先採取幾周或幾月短期試課,等認同授課方式和培訓效果後,再續約,建議簽定中期合同,以半年以內為宜,有利於降低消費風險;在消費時應要求培訓機構開具正規發票、簽訂培訓合同並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