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醫院服務價格公示制度
國家計劃委員會、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文件 急 計價檢〔2002〕2606號
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為規范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高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國家計委、衛生部、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決定,在全國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現將《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葯品價格,省級及市(地)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時,應當在制定或調整的價格正式執行前通過指定的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方便醫療機構進行價格公示。二、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與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具體實施辦法,對社會提供服務的部隊醫療機構也應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價格公示。三、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中醫葯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實施價格公示工作的指導,使價格公示工作順利推行。 國家計委衛生部 總後勤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的規定一、為規范醫療機構的價格行為,提出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的透明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制定本規定。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均應實行價格公示。三、本規定所稱價格公示是指醫療機構對常用葯品、醫用材料和主要醫療服務的價格實行明碼標價的一種方式。公示的具體葯品、醫用材料品種及醫療服務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商衛生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四、醫療機構對葯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主要的中葯飲片產地等有關情況,並應明示是否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的葯品。對實行政府定價的葯品,還應公示其最高零售價格及實際銷售價格。五、醫療機構對醫用材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六、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價格、價格管理形式、批准文號、政府指導價及實際執行價格等有關情況。七、醫療機構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可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價目本、住院費用結算清單等方式實行價格公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對所提供的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進行公示。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測。八、實行價格公示的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的價格發生變動時,醫療機構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價格公示的實際項目和價格進行收費。九、醫療機構有義務向患者提供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查詢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推行住院費用清單制度。十、對醫療機構不按明碼標價的規定進行價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十一、醫療機構價格公示應當同時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方便群眾進行監督。十二、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詳細介紹: 總目錄第一篇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與收費基礎第一章 市場經濟與醫療服務市場分析第一節 市場的概念及其特徵第二節 醫療服務市場的概念及特徵第三節 醫療服務市場的影響因素第四節 醫療服務相關市場與醫療服務供給第五節 醫療服務資源需要量的預測和計算第六節 醫療服務費用分析第二章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第一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發展簡史第二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目的和意義第三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的任務和作用第四節 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的對象和方法第五節 市場經濟條件下醫療機構成本核算的特點第六節 醫療機構成本控制第三章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及其制定第一節 醫療機構的定價目標與原則第二節 醫療服務成本與定價第三節 醫療服務需求彈性與定價第四節 醫療服務競爭狀況與定價第五節 醫療服務價格指數第六節 醫療服務定價方法第七節 醫療服務定價策略第四章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服務價格現狀與存在的問題第三節 醫療機構服務價格管理第四節 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改革附一:國家計委關於公布267種中成葯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二OO三年)附二:國家計委關於公布199種西葯價格的通知(二OO二年)第二篇 醫療機構服務收費管理規范實務第一章 醫療機構價格公示制度第一節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制度的規定第二節 《醫療機構實行價格公示制度的規定》實施第三節 醫療收費公示與亂收費治理相關文件第四節 醫療服務價格與非典防治歸類第五節 地方防治非典費用管理第二章 醫療服務收費管理總述第一節 醫療服務收費的基本原則第二節 醫療服務收費的內容和人員素質第三節 醫院收入和醫院資金動作形式第四節 醫療機構收費服務知識第五節 醫療服務收費的稽核管理第三章 醫療機構門診收費的管理第一節 門診收費的基本程序第二節 門診收費的管理第四章 醫療機構住院收費的管理第一節 住院收費的處理程序第二節 住院收費的計帳方法第三節 病人出院結帳程序 第四節 住院收費處理程序的管理第五節 住院收費相關管理規程與制度第五章 醫療機構葯品收費管理第一節 葯品收費的概念與管理原則第二節 醫療機構葯品收費的管理第三節 醫療機構葯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 醫療機構收支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收入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財政補助收入管理第三節 醫療機構收入的確認、預測和控制第四節 醫療機構費用支出管理第五節 醫療機構收費財務工作制度第七章 醫療服務收費與公費醫療制度第一節 醫療保險及其改革第二節 我國公費醫療制度簡介第三節 公費醫療現狀與弊端分析第四節 我國公費醫療制度與國外醫療保險制度比較第五節 公費醫療制度的改革第八章 醫療收費法律糾紛防範與事故處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訴實務第二節 醫患糾紛防範常用文書樣式與分析第三節 醫療收費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法律分析安全精編附一:北京醫療收費標准附二:廣州市醫療收費標准(部分)附三:醫院收費員培訓大綱第三篇醫療機構收費信息系統規劃與建設第一章 醫療機構(醫院)信息系統概述第一節 醫院信息系統基本概念第三節 醫院信息系統在醫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 醫療機構收費信息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一節 門診收費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二節 住院收費管理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三節 葯品收費管理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四節 手術劃價管理分系統功能與流程第五節 新技術在醫院收費信息系統的應用第三章 醫療機構收費信息系統操作與管理第一節 收費管理信息系統概述第二節 價格管理第三節 門診收費信息系統管理與操作第四節 住院收費信息系統管理與操作第五節 會計帳務管理與操作第四章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用管理規章制度第一節 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與規則第二節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人員職責第三節 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操作要求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實例第四篇 現代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第一章 衛生機構與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第一節 衛生行政組織第二節 衛生事業組織 第三節 群眾性衛生組織第四節 其他衛生組織機構第二章 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理論與實務第一節 醫療機構經營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院機構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第三節 醫院機構經營管理的模式第四節 醫療市場與醫療機構經營策略第五節 醫院重組第三章 現代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財務管理概述第二節 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第三節 資金的時間價值和投資的風險價值第四節 醫療機構資產管理、負債與凈資產管理第五節 醫療機構財務活動分析第四章 現代醫療機構設備管理第一節 設備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設備裝備及使用管理第三節 設備的經濟管理和效益評價第五章 現代醫療機構物資管理第一節 物資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物資管理內容第六章 現代醫療機構後勤管理第一節 醫療機構後勤管理概述第二節 醫療機構後勤管理的主要內容第五篇 醫療服務價格與收費標准相關法規文件匯編 讀者對象:各級計委、物價局、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總參管理局,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校務部,武警後勤部,醫院(院長)、衛生院、療養院、職工醫院(收費處)、(財務科)、葯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部門、各大衛生院校圖書館等。
『貳』 中國民航幹部管理學院的年度培訓計劃在哪裡找啊
在網路搜索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進入學院首頁就可以找到了
『叄』 中醫醫院標准化建設要求是什麼
中醫醫院建設標准
2008-12-15 10: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中醫葯事業發展和保持發揮中醫葯特色優勢的需要,加強和規范中醫醫院的建設,提高工程項目決策與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建設標准。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中醫醫院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和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所提供的全國統一標准;是審批、核准中醫醫院建設項目的依據;也是有關方面編制、審查中醫醫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建設標准適用於建設規模在60~500張病床的綜合性中醫醫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中醫專科醫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按其建設規模大小參照執行。
第四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必須遵循國家經濟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達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區明確,為患者營造安全、便捷、舒適、溫馨的就醫環境。
第五條 中醫醫院的改建、擴建應充分利用原有基礎設施,認真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從我國國情出發,結合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兼顧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突出中醫葯特色,弘揚中醫葯文化。
第六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的規定,堅持中西醫並重的衛生工作方針,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區域衛生規劃和中醫葯事業發展規劃。
第七條 中醫醫院建設應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工程投資應統籌安排,中醫醫院建設用地應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
第八條 中醫醫院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一次建成,並留有改造和發展餘地。投資確有困難的可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後,不得隨意改動。
第九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准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十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應結合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中醫醫療服務需求等因素,以擬建中醫醫院所在地區的區域人口數確定。每千人口中醫床位數宜按0.22~0.27張床測算。
中醫醫院建設應立足於改擴建為主,在現有床位能滿足正常業務需要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規模,按病床數量,分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六種。
第十二條 中醫醫院的日門(急)診量宜與所設病床數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醫專科特色的中醫醫院日門(急)診量可按專科實際日門(急)診量做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中醫醫院的用房由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葯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組成(見附錄一)。
第十四條 中醫醫院中葯制劑室、中醫傳統療法中心、大型醫療設備等項目的用房應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建築面積單列。
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增加相應的科研和教學等設施用房的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 中醫醫院配套設施的建設,應堅持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盡量利用社會協作條件統籌解決。
第十六條 中醫醫院業務科室設置及病床分配比例,應按照醫院規模、工作量和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應突出中醫重點科室。
第三章 建築面積指標與建築標准
第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和葯劑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統、行政管理和院內生活服務等輔助用房的床均建築面積應符合表一的指標。
表一 中醫醫院建築面積指標(m2/床)
建設規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門(急)診 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建築面積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註:1.根據中醫醫院建設規模、所在地區、結構類型、設計要求等情況選擇上限或下限。
2.大於500床的中醫醫院建設,參照 500 床建設標准執行(下同)。
第十八條 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在總建築面積中的比例關系,見表二。
表二 中醫醫院各種功能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診部 3.1 3.2 3.2 3.2 3.2 3.3
門診部 16.7 17.5 18.2 18.5 18.5 19.0
住院部 29.2 30.5 33.0 34.5 35.5 35.7
醫技科室 19.7 17.5 17.0 16.6 16.0 16.0
葯劑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統 10.4 10.4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7 3.8 3.8 3.7 3.7 3.8
院內生活服務 3.7 5.0 5.0 5.0 5.0 5.2
註:1.使用中,各種功能用房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可根據不同地區和中醫醫院的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
2.葯劑科室未含中葯制劑室。
第十九條 當日門(急)診人次與病床數之比值與本建設標准取用值相差較大時,可按每一日門(急)診人次平均2m2,調整日門(急)診部與其他功能用房建築面積的比例關系。
第二十條 中葯制劑室、中醫傳統療法中心單列項目用房建築面積指標可參照表三。
表三 中醫醫院單列項目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
建設規模
項目名稱 床 位 100 200 300 400 500
中葯制劑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中醫傳統療法中心(針灸治療室、熏蒸治療室、灸療法室、足療區、按摩室、候診室、醫護辦公室等中醫傳統治療室及其他輔助用房) 350 500 650
第二十一條 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醫醫院,應以具有高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70%為基數,按每人30m2 的標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築面積。
中醫葯院校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和實習醫院的教學用房配置,應符合表四的規定。
表四 中醫醫院教學用房建築面積指標(m2/學生)
醫院分類 附屬醫院 教學醫院 實習醫院
面積指標 8~10 4 2.5
註:學生的數量按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臨床教學班或實習的人數確定。
第二十二條 中醫醫院大型醫療設備單列項目用房建築面積參照《綜合醫院建設標准》執行。
第二十三條 門診樓、病房樓、醫技樓等主要建築,宜採用框架結構。中醫醫院建築宜以多層為主,醫院改建、擴建用地特別緊張時,可採用高層建築。
中醫醫院建築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順暢。
第二十四條 當中醫醫院作為抗震防災的醫院時,主要建築物的抗震要求應按乙類建築設防。
第二十五條 中醫醫院的建築節能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准》和有關的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達到節能、節水、節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中醫醫院50%以上的病房,應有良好的日照。門診部、急診部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第二十七條 急診部、門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葯劑科室和實驗室等醫療業務用房的室內裝修應選用安全、衛生、耐用的材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頂棚應便於清掃、防積塵;照明宜採用吸頂燈具;
二、內牆牆體不應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濕、易腐蝕、不耐碰撞、不易吊掛的材料;有推床(車)通過的門和牆面,應採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樓地面應採用防滑材料鋪裝;
四、所有衛生潔具、洗滌池,應採用耐腐蝕、難沾污、易清潔的建築配件;
五、不應使用易產生粉塵、微粒、纖維性物質的材料。
第二十八條 中葯飲片貯存及質量檢測用房和設施,中成葯、輔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應的儲存區。以上用房應有防塵、防蚊、防蠅、防蟲、防鼠等措施。中葯制劑用房應設必要的通風、空調、除濕等設施。有條件的應設空氣凈化設施。室外下水道必須暢通良好,室內下水道應有可靠的液封裝置。
第二十九條 針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醫治療室,宜配置保持室內溫度的設施,並注意保護患者隱私。
第三十條 中醫醫院的診療用房和病房,宜保持適宜的室內溫度和濕度。不同氣候區的中醫醫院應根據以上原則設置相應的採暖和空調設施。
對空氣潔凈度有特殊要求的醫療用房,應設空氣凈化裝置。
第三十一條 二層及二層以上的醫療用房宜設電梯,三層及三層以上的醫療用房應設電梯,且不應少於二台,其中一台為無障礙電梯。病房樓應單設污物梯。
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院的蒸汽、冷熱水和冬季採暖均宜採用分區專線供應。院內的管道應採取利於保養、維修和改造的措施。患者使用的衛生間下水管道口徑應按一般設計規范計算結果加大一級,並應採取防堵、防滲漏、防腐蝕措施。
第三十三條 中醫醫院必須具備不間斷供電條件,採用雙迴路電源供電,當雙迴路電源不能保證時應設自備電源。院區內應採用分迴路供電方式。
第三十四條 中醫醫院鍋爐設施應按蒸汽和採暖設備總容量乘以高峰同時利用系數設置,且不宜少於二台。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院的建築設計應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滿足不同患者對無障礙設施的需求。
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院的醫療廢物、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分類、歸集、存放及處置,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第四章 選址、用地與總平面布置
第三十七條 中醫醫院選址應在地質條件、水文條件較好的地方;應選擇在患者就醫方便、衛生環境好、噪音較小、水電源充足的地方;並應遠離托兒所、幼兒園及中小學等。同時應考慮中醫醫院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中醫醫院的建設用地應包括:建築用地;道路、廣場、停車用地;綠化用地及發展用地。
第三十九條 中醫醫院總平面布置,要功能分區明確,滿足醫療、衛生、防火、防災、隔離等要求。至少應有二個出入口,以滿足安全疏散和潔污分流的要求。感染性疾病科應設獨立出入口,避免交叉感染。院內交通通道設置合理,標識清晰,科學地組織人流和物流。室內採光、色彩設計應符合醫療功能及患者心理需求。
第四十條 建築物布置應盡量使診室、病房等主要醫療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自然通風,為患者提供良好的醫療環境。
第四十一條 中葯飲片、中成葯及滅菌制劑等用房的周圍環境應整潔、無污染。人流、物流、車流及醫療垃圾通道宜分開布置。生活垃圾與醫療垃圾的設施應分開設置,並應遠離診療區域。
第四十二條 住院、手術、功能檢查等用房應有較安靜的環境,避免環境雜訊的干擾,特別是避免交通雜訊的干擾。
第四十三條 太平間應設於隱蔽處,與其他功能區域相隔離。太平間宜單獨設通向院外的通道,避免與主要人流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四十四條 營養食堂、鍋爐房、廚房、煎葯室、動物飼養房、發電機房、冷凍機房等與主要醫療用房、周圍院外房屋之間應處理好噪音、氣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五條 新建中醫醫院要充分考慮醫院用車特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面積、停車的數量,可按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新建中醫醫院的綠地率宜為30%~35%,改建、擴建中醫醫院的綠地率宜為25%~30%。建築密度宜為25%~30%,新建建築容積率宜控制在0.6~1.5之間,當改建、擴建用地緊張時,其建築容積率可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2.5。具體指標應以當地規劃部門所規定的指標為准。
第五章 設 備 配 置
第四十七條 中醫醫院的設備配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般醫療設備的配置,應按綜合醫院醫療器械裝備標准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二、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的可能並按《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中醫葯專用設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配置。
四、中醫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診療設備,應保證專科專病的需要。
第四十八條 中葯飲片炮製加工、制劑設備及質量檢驗設備應符合國家葯監部門的有 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醫醫院應根據需要配置計算機網路及通訊設備等信息系統,合理布點 並預留發展餘地。
承擔教學任務的中醫醫院應有一個手術室設閉路示教系統。
第五十條 中醫醫院的裝備標准,應以實用、耐用為原則,滿足功能要求。
第六章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五十一條 新建中醫醫院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編制。投資估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參照工程所在地辦公樓的1.1~1.3倍估算,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五十二條 中醫醫院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可參照表五。
表五 中醫醫院工程建設工期定額(月)
建設 規模 床 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建築面積
(m2) 4140~4320 7200~7500 15000~15600 23400~24000 32000~33600 42000~43500
建設工期 8~12 16~24 22~28
註:1.建設工期指從基礎工程破土開工起至全部工程結束並達到國家驗收標准止的時間。
2.嚴寒地區可適當延長工期,但最多不超過規定工期的 20%。
3.本建設工期為考慮各種因素的綜合值。由於各地施工條件不同,允許各地在15%幅度內調整。當有一層地下室時工期增加1~2個月。
第五十三條 中醫醫院工作人員的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醫醫院的特點,床位數與人員編制的比值,一般應控制在1:1.3~1.7,承擔科研、教學和實習任務的中 醫醫院,以臨床編制人員數量為基數,可按適當的比例另外增加編制。
各中醫醫院可根據自己的醫療特點,適當增加或減少各類工作人員的比例,以適應中葯調劑、專科建設、醫院發展等需要。
附錄
中醫醫院基本用房及輔助用房組成內容
1.急診部:內科診室、外科診室、婦(產)科診室、兒科診室、骨科診室、中醫治療室、留觀室、搶救室、輸液室、治療室、醫護休息室、辦公室、護士站、收費室、掛號室、葯房、化驗室、放射室等。
2.門診部:⑴內科診室、外科診室、婦(產)科診室、兒科診室、皮膚診室、眼科診室、耳鼻咽喉診室、口腔診室、腫瘤診室、骨傷科診室、肛腸診室、老年病診室、針灸診療室、推拿診療室、康復診室、門診治療室、中心輸液室、中醫換葯室、體檢中心。⑵感染性疾病科(診室、掛號、收費、化驗、放射、葯房)。
3.住院部:住院病房、產房等。
4.醫技科室:檢驗科、血庫、放射科、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手術室、病理科、供應室、營養部(含營養食堂)、醫療設備科、中心供氧站、核醫學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辦公室、休息室等。
5.葯劑科室:中葯飲片庫房、西葯庫房、中葯調劑室、西葯調劑室、臨方炮製室、中成葯庫房、中成葯調劑室、周轉庫、門診葯房、住院葯房、中葯煎葯室、辦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統:鍋爐房、配電室、太平間、洗衣房、總務庫房、通訊機房、設備機房、傳達室、室外廁所、總務修理、污水處理房、垃圾處置房、汽車庫、自行車庫等。
7.行政管理:辦公室、計算機房、中醫示範教學培訓室、圖書室、檔案室等。
8.院內生活服務:職工食堂、浴室、單身宿舍、小賣部等。
『肆』 每個醫學生都有機會規培嗎
規培是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簡稱,規培主要是即在5年醫學類專業本科教育和進行了3年住內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後,容再依據各專科培訓標准與要求進行2-4年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國家出台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政策的目的在於,幫助醫學生形成較為完整的畢業後醫學教育體系,完整高素質臨床醫師的成長渠道。同時該政策也是深化醫改、改善民生、打造健康中國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而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因此,規培的核心內容就是「5+3+X」,即讀完5年醫學類本科後,以住院醫師的身份再經過3年住院醫師規范培訓,還需要依照各專科培訓標准要求進行2-4年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
規培是為了提高醫學生的的醫療保健通識素養,提升專業素質能力和專科特長。使醫學生能更好的勝任臨床醫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