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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作框架協議

發布時間:2021-01-24 15:34:38

Ⅰ 請問大陸和台灣簽署的ecpa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請詳細些,萬分感謝

【1】首先應該明確ECFA,CECA和CEPA的區別

你說的這個這個應該是ECFA,即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原來名稱是CECA,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
英文簡稱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啟發的
CEPA指的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簡稱,後來加上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所以這3者的關系是:
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制定了CEPA,註定會有更緊密的經貿關系
而台灣為了在經貿關繫上不被大陸、港澳、東盟以及日韓邊緣化
提出制定CECA(類似CEPA),後來這個CECA改稱為ECFA

【2】接下來看ECFA的內容

ECFA是是台灣於2009年提出並極力推動的經濟協議或條約。此協定名稱中的「兩岸」,系指台灣海峽兩岸的台灣及中國大陸。

緣起
2010年,條約內容涵蓋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個國家及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的《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將生效。協定內涵蓋的該等國家,將依照條約內容,漸進互相實施免關稅的經濟策略。因為台灣無法加入東盟,部分台灣政經人士認為東盟加三將邊緣化台灣並危及台灣整體經濟。

2009年1月,中國國民黨及台灣內多個工商團體開始呼籲執政政府盡速與大陸簽署簡稱「CECA」的綜合性經濟協約。贊成此協定的官員及團體成員認為,應盡早協商簽署該兩岸經貿合作協定,才可以於《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實施後,避免台灣遭到被邊緣化的經濟危機。他們認為:台灣出口將近四成輸出至中國大陸,若《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簽訂導致的東盟國家貨品免稅進入中國大陸,將讓該四成出口大幅減少。惟與台灣與中國大陸簽訂暫定名《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的陸、台經貿合作協議,才能避免此情形發生。

內容
雖然《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內容尚未確定,但是其主要內容要於兩岸互通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在細項上,若比照2010年實施的東盟加三協議,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組件業等經濟產業。

因為ECFA並未實際談判或者簽署,所以現在並沒有具體內容透露出來
不過可以參照CEPA和《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作出一定的預測

【CEPA內容】
CEPA協議分6章23條,另有6個附件,主要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大范疇。協議的實施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以提高內地和香港之間的經貿合作水平,實現共同發展。

按照協議規定,貨物貿易方面,由2004年1月1日起,273個內地稅目涵蓋的香港產品,只要符合原產地規則,都可享有零關稅優惠。這些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料產品、紙製品、紡織及成衣製品、化學製品、葯物、鍾表、首飾、化妝品及金屬製品等;最遲於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產地原則,香港廠商都可經申請享有零關稅優惠。香港特區同意在協議下對所有原產於內地的貨品維持零關稅,並且不會對該等貨品實施限制性貿易法規。服務貿易方面,協議規定17個服務行業獲得放寬准入;至於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同意在7個范圍內加強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電子商務、法律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產業合作。

【東盟加三經濟合作協定】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是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法律基礎,共16個條款,確定了自貿區的基本架構。主要內容如下:
一、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內容。中國-東盟自貿區將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經濟合作等內容。其中貨物貿易是自貿區的核心內容,除少數敏感產品外,其它全部產品的關稅和貿易限制措施都應逐步取消。

二、談判時間安排。貨物貿易談判從2003年初開始,應於2004年6月30日前結束。服務貿易和投資談判也從2003年開始,並應盡快結束。在經濟合作方面,雙方商定將以農業、信息通訊技術、人力資源開發、投資促進和湄公河流域開發為重點,並逐步向其它領域拓展。

三、自貿區建設的時間框架。雙方應從2005年起開始降低正常產品的關稅,2010年中國與東盟老成員建成自貿區,2015年與東盟新成員建成自貿區,屆時,中國與東盟的絕大多數產品將實行零關稅,取消非關稅措施,雙方的貿易將實現自由化。

四、"早期收獲"計劃的主要內容。為使雙方盡快享受到自貿區的好處,雙方制訂了"早期收獲" 計劃,決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對500多種產品(主要是《稅則》一至第八章的農產品)實行降稅,到2006年這些產品的關稅降到零。

五、關於給予東盟非WTO成員以多邊最惠國待遇的承諾。東盟中越南、寮國、柬埔寨尚未加入WTO。為了幫助這些國家發展,我國同意給予東盟非WTO成員以多邊最惠國待遇,即將我國加入WTO時的承諾適用於這些國家。

六、有關貿易規則的制訂。中國與東盟將制訂原產地規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爭端解決機制等貿易規則,以保證未來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正常運轉。

Ⅱ cpp的合作協議

Collaboration Protocol Profile 合作協議框架
一個電子商務公司對公司本身各個職能的一些定義, 包括商業過程, 技術細節(信息轉換, 信息傳輸,安全內容等)。

Ⅲ 何謂電子商務應用框架

電子商務應用框架主要包括:
(1)宏觀網路基礎設施:信息高速公路和數字城市;
(版2)電子商務的內外部權環境:計算機普及率及上網人數、金融電子化水平、網路安全保障、電子商務的法律規范、電子商務的標准化體系建設、保證電子商務發展的物流配送系統、商家信譽問題,企業領導的重視程度、企業信息化水平、人員素質;
(3)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為合作夥伴、客戶等提供的訪問企業內部各種資源的統一平台;
(4)電子商務應用: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和商流,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服務;
(5)國家政策及法律規范;
(6)技術標准和網路協議。
目前,電子商務應用框架的建設越來越深入、覆蓋面越來越廣,為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也存在著國家間發展不平衡、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標准和協議的統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內外部環境。
如需要建網站,推薦使用.top域名。

Ⅳ 從「流」的角度簡述電子商務的總體框架

供你參考一下:

第一:網路營銷策劃書模板

第一部分 前言
策劃書目的及目標的說明

第二部分 市場調研及分析

一. 行業動態調研及分析
1. 行業飽和程度
2. 行業發展前景
3. 國家政策影響
4. 行業技術及相關技術發展
5. 社會環境
6. 其他因素
二. 企業內部調研及分析
1. 財務狀況,財務支出結構
2. 企業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生產水平
3. 員工能力,待遇,公司對員工的激勵、考核、培訓(員工調查)
4. 企業策劃、銷售、執行能力的調研(員工意見)
5. 產品各品項研究:定位、包裝、價格、市場目標受眾、競爭優勢(員工意見)
三. 潛在進入者調研及分析
1. 行業進入成本/壁壘。
2. 行業退出成本。
3. 進入後對本企業的威脅。
4. 對競爭者的威脅。
四. 現有競爭者的調研及分析。
1. 財務狀況,財務支出結構。
2. 企業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生產水品。
3. 員工能力,待遇,公司對員工的激勵、考核、培訓(員工調查)。
4. 企業策劃、銷售、執行能力的調研(員工意見)。
5. 產品各品項研究:定位、包裝、價格、市場目標受眾、競爭優勢(員工&顧客意見)。
五. 替代品調研及分析。
1. 替代品工藝。
2. 消費者認可程度。
3. 發展態勢。
六. 互補品調研及分析。
1. 是否存在互補品。
2. 互補品價格。
3. 互補品對產品的要求。
4. 互補品發展趨勢及其未來新要求。
七. 原料供應商調研及分析。
1. 可供選擇的供應者。
2. 原材料是否有替代品。
3. 供應商的討價還價能力。
4. 我們對其依賴程度。
5. 供應商的供應能力。
八. 中間商調研及分析。
1. 中間商的性質:配送商、經銷商、代理商(獨家、總代理…)
2. 中間商對我們產品的依賴(關注)程度(相對數值)。我們產品佔用他資金的比例,給予他的利潤比例…
3. 中間商的給予我們產品的支持(絕對數值):配送能力、資金實力、人力…
九. 消費者調研及分析。
1. 消費者背景研究:收入、教育、年齡、性別、家庭組成、種族、工作…
2. 消費者對產品和競品的認知及態度:質量、價值、包裝、型號、品牌聲譽、品牌形象等及其認知差別。
3. 消費者的使用情況:購買動機、購買量、何時使用、如何使用等。
4. 購買角色。
5. 消費者對現有營銷活動的評價。對廣告的接受程度、對營業推廣的理解等。

第三部分 企業戰略及產品策略的制定
一. 企業戰略制定
二. 產品策略制定。(提供原則或標准)
1. 產品。
1) 品項:市場定位、目標受眾。(打擊競品的專有品項)
2) 包裝:陳列顯著、方便、符合產品定位、價格等
2. 價格。
1) 符合企業戰略?(長線產品/短線投資)
2) 符合產品定位?
① 利潤為主/市場佔有率為主
② 根據產品市場定位不同,採取不同價格策略。
③ 保留一支低利潤甚至無利潤產品,該品項各種市場表現(如包裝宣傳訴求點等)模仿主要競爭對手,以破壞其市場及形象。
3. 渠道。
1) 一般通路。對經銷商的選擇、管理控制、返點等。
2) 特通。由於產品特性及價格不同,我們可以選擇那些特殊通道,以便它的目標客戶能夠便利的獲得該產品。
3) 新終端開發隊伍。
4) 直營隊伍。對於一些特殊情況,如經銷商的流失,直營隊伍暫時性的彌補空白市場。
5) 客戶資料庫的管理。業代前期市場推廣積累的客戶資料及經銷商自身對終端的開發,這些終端資料應當及時地通過業代以書面的形式提交公司。公司對這些資料的管理可以避免因業代及經銷商的流失而造成的終端流失。
4. 促銷。
1) 廣告:訴求點
2) 人員推銷:
a) 人員的培訓
b) 人員的崗位界定
c) 人員的考核
d) 人員的激勵
3) 營業推廣
a) 對顧客。ⅰ穩定主打產品價格;ⅱ對品牌的宣傳
b) 對零售商。穩定價格,保證促銷後價格能夠恢復,銷量得以維持;或者在短時間內搶先佔領貨架
c) 對中間商。盡量減少短期大力度促銷活動,一方面會破壞市場,影響終端價格體系,另一方面經銷商對終端很可能沒有落實,從中截取,成為其「灰色收入」。
4) 公共關系。事件營銷:把握正確的營銷事件。直接告知消費者的營銷事件應當包含消費者利益點,並且該信息是以直接明了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利益點的

第四部分 具體執行&實施(建議方案)
一. 產品設計。
二. 價格設計。
三. 渠道設計。
四. 促銷設計。

第五部分 結束語

第二:電子商務應用
電子商務是現代社會日益重要的新概念。何為電子商務,業界卻是眾說紛紜。就其本質而言,電子商務是一種以信息網路為載體的新的經濟運作模式,其採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在電子網路環境中進行商品和服務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作為區別於傳統商務模式的新型模式,發民迅猛。據世貿組織估計,2000年電子商務銷售額將達3000億美元。美國Deloitte咨詢公司預測,2002年電子商務營業收入可達1.1萬億美元,是1997年150億美元的73倍。另據估計,到2001年,全球10%的商務將實現電子化,涉及到的商品與服務將達6000億美元。從亞洲市場分析,美國車際數據公司IDC預測網際網路的電子商務到2001年將以100倍的速度增長,營業額在各種銷售渠道銷售總額中將佔有42%的份額。電子商務是推動知識經濟時代到來的重要因素,是連接信息技術與傳統經濟的關鍵環節。電子商務的發民日新月異,實有必要探討電子商務發民為我國企業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電子商務簡介

電子商務起源於美國,目前通常所謂之電子商務主要是指基於Internet,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託的商務模式。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營銷、服務、交易和管理等全程服務,具有業務組織運作、信息發布、網上訂購、網上支付、網上金融服務等各項功能,是一種基於信息的商業進程。按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是否全部通過網路完成,可將其分為兩類:一類是完全電子商務,包括商品運送在內的商品或服務的完整交易過程均可在網路上實現,如購買軟體、獲取信息服務;另一類是不完全電子商務,只有部分交易事務過網路實現,如有形商品的運送即非網路所能完成。按電子商務涉及的交易主體分類,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商家對消費者(Business to Customer),這基本等同於電子零售商業。這種類型的電子商務發展最快,目前,Internet上已遍布各種類型的虛擬商業中心,提供各種商品和服務,諸如鮮花、書籍、計算機、汽車等。第二類商家對商家(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商家(公司企業)通過Internet向供應商訂貨、付款。這一類型電子商務交易額較大,商家之間可以通過Internet進行訂貨和接受訂貨、合同等單證和付款。第三類商家對政府機構,相對而言,這一類型電子商務仍有待發展,目前,主要是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業務採用。如美國要求聯邦政府自1999年1月1日起所有對外采購均採用電子商務形式,英國政府1998年10月發表《電子商務--英國的稅收政策》報告,規定2000--2001年實現90%的日常貨物采購電子化,2001年將25%的正義業務網路化。
aaaa電子商務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在其運作過程中,一般都涉及到五個直接關系主體:客戶(商家或消費者)、商戶、認證機構(Certificate Authority,簡稱CA)、結算機構和通信楊柳。通信機構提供Internet網路服務,傳輸其他四個主體間的業務信息數據,甚至數據商品。認證機構是不直接從電子商務交易中獲利的受法律承認的權威機構,負責向客戶、商戶發放電子證書並進行管理,使網上交易各方能相互確認身份、資信 ,維護交易安全。結算機構包括信用卡公司和商業銀行,是提供網上金融服務,幫助商戶、客戶實現電子貨款收支的機構。商戶開展電子商務,除必須獲得CA的相關認證,還必須在結算機構申請獲得可用於電子資金收支的特種商業賬戶。商戶與客戶之間確定交易內容、交易條件之後,經 CA確認雙方網上交易資格,方可進行交易,同時,結算機構在CA的指示下通過數據信息處理從客戶賬戶中劃撥相應的交易金額至商戶賬戶,完成電子支付。

電子商務發展為企業創造機遇

電子商務推動經濟全球化與網路化浪潮,是未來25年世界經濟發展的首要推動力。作為一種經濟運作方式 ,源於商業領域,其影響又遠遠超出商業領域,電子商務的發展正引發一場商務和經營的革命,正改變傳統商務框架,推動經濟創新,被喻為人類社會經濟發民史上繼工業革命之後的又一場深刻革命。對企業而言,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其創造絕佳的發展機遇。
首先,電子商務是利用現代信息網路進行商貿活動的一種最先進手段,一旦與傳統行業有效結合,可促其騰飛。
1、為企業發民創造巨大的市場,提供眾多、便捷的商機。 aaaaInternet的迅速發展使之成為繼傳統市場之後的又一個巨大的市場,這一市場突破國與國的界限,以全新的時空優勢,把全球的客戶和企業連接起來,創造巨大的市場。這一巨大新型市場主要表現為:第一、提供網路上的在線瀏覽、產品選擇與數字貨幣支付新方式;第二,創造公共網路上的新產品與新服務;第三,提供公共網路上安全傳輸信息。同時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意味著信息經濟高潮的真正來臨,可使散布在各地的信息資源匯集在一起,在這個市場上,信息的發布、傳輸、獲取和處理變得十分快捷,反過來促使信息呈指數般增長,這其中便為企業提供眾多、便捷的商機。據預測今後3年全球上網人數將增至10億,未來10年全球1/3的國際貿易將從網路貿易形式完成。IDC的市場研究表明,到2001年商戶對商戶的電子商務市場交易將增至1770楊美元,到2002年將增至3270億美元。巨大的市場和無限的商機,展現出這一市場現實的和潛在的豐厚商業利潤所在。
2、促使企業採用先進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競爭力。
網路、通訊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現代商業的供貨能力、客戶需求都發生了變化,信息已成為信息時代的最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因而企業有必要調整其組織機構,利用電子商務方式,採用先進的經營管理模式,充分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市場需求,快速作出反應,提高競爭力。簡單地說,企業可利用Internet技術建立企業內部網路Intetnet,促進企業整體商務活動完全實現電子化和信息化,進一步促進企業內部的使用與交流;企業可以在Internet上建立自己的Web網站,研究網上消費者的行為,定位網上產品,經營網上商店,發展網上虛擬企業,開展企業網上營銷,開創網路品牌;在條件具備時,企業可以把網路擴大到供應商或合作夥伴,建成Extranet。
3、可大大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
電子商務以一種最大公網路方式將顧客、銷售商、供應商和雇員聯系在一起,使供需雙方及時互通信息,因而極大地促進供需雙方的經濟活動,減少了交易費用和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效率。對企業而言,利用電子商務,不僅開辟了新的市場,找到新的客戶,而且能夠保證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和服務更加簡單、高效。而像填寫訂單,出具發票,業務工作的統計,短 、中、長期的經營決策,客房支持等一系列企業商務活動,不僅較傳統手工方式大幅度減少了業務量,同時能根據數據的記錄、處理、跟蹤和反饋情況及時進行業務處理,使商務流程更加通暢和快捷。據預測,2002年電子商務每年可為商界節約12500億美元。
其次,電子商務作為新興信息技術應用的主要領域,將極大推動新興信息產業的發展。電子商務主要技術是信息技術,它的發展將有力地帶動一批信息產業和信息服務企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為企業發展創造更為優良的外部環境。據世界銀行估計,1996年全球用於信息基礎設施升級改造的投入達3000億美元,可以預見,未來各國將為吸引資本建構信息設施開展激烈競爭。
aaaa值得指出的是,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更為優良的發展環境。在電子商務市場,企業無需龐大的商業體系,無需眾多的營銷人員,而只通過Internet上的一個網頁,便可以進入市場。企業無論大小,都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中競爭,用最直接的流通方式、最少的流通環節、最節省的庫存、最迅速的流通速度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據報道,過去兩年中,美國小企業上網比例由19.7%猛增到41.2%,2001年全美20%的小企業將設立自己的網頁,36%的企業將網上銷售業務。電子商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前所未有的發展新契機.

我國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面臨的挑戰

電子商務雖為企業發展創造巨大機遇,然而 ,企業開展電子商務並非一蹴而就之事,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面臨著眾多的挑戰與障礙。
1、電子商務本身存在的發展障礙是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大挑戰。
這也是各國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面臨的共同挑戰。電子商務作為嶄新的商務形式,網路化和金融化是其發展的關鍵,解決電子商務運作中的身份驗證問題和安全性問題是其發展的前提。這些問題未獲較好的解決之前,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首先不是意味著高效率,而是高成本、不穩定、不安全。當企業走向網路世界,面對無限的信息和商機的時候,也將自己暴露在競爭對手和潛在破壞者面前,如若缺乏良好的技術防範手段,企業的信息經營與管理系統易遭受破壞,信息易被竊取,企業經營管理的風險因素增大;如若缺乏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作為保障,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面臨的不確定風險因素更高。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將更多的企業吸引到這一巨大新型市場中來。
對於這些問題,必須同時採用技術手段和立法規范手段解決。一方面,通過技術創新和應用,提高網路化和金融化水平,使電子商務能簡便、安全和普遍得以實現。目前,Interent 技術的飛速發展,有助於我國網路化、金融化建設,而當前廣泛採用的技術手段,如數字簽名誰、加密技術、SSL協議、SET協議也為解決身份難問題和安全性問題提供途徑。另一方面,運用立法規范手段,確立有關規則,使電子商務建立在安全有保障的法制環境中。作為新興商務模式,具有與傳統商務模式迥異之特點,傳統商事法律規范難以適用,而商家、消費者、政府機構只有在確定的電子商務與目前進行的傳統的貿易形式具有同樣的確定性,交易方是在明確的權利義務規則及責任承擔制度下進行交易,電子商務才可能被更多的人接受。
但是,就現狀而言,頻頻發生的黑客(Hacker)事件表明解決問題的關鍵技術仍有待發展,關於電子商務的立法規范更是一項新鮮事物。199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電子商務示範法》是一重大嘗試。1998年新加坡制訂的《電子交易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關於電子商務的較為完整的專項國內立法。此外,美國也走在前列,許多州已經通過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的法律。我國目前僅《合同法》涉及電子商務的有關法律問題,主要是就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作了規范,確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一系列問題,諸如電子合同的證明力問題、電子合同管轄權問題、電子票據的法律效力問題、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認證中心的法律責任問題 ,均未確立必要規范。地方性規章在這方面先行一步,《廣東省對外貿易電子數據交換(電子商務)暫行規定》、《上海市電子商務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規范作了有益的嘗試。但總體而言,技術與立法有待發展是制約我國企業開展商務的一大客觀因素。

2、企業信息化建設程度差是制約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又一障礙。
電子商務是近風年才發展起來的一種有Internet上進行的的商務活動,其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較高的網路發展水平與較高的計算機運用普及程度。這二者直接影響企業住處化建設程度,從而影響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水準。顯而 易見,較高的企業住處化建設是開展電子商務的基礎。就我國具體情況分析,這一障礙較發厲害國家成尤為突出。我國的計算機應用普及程度總體不高,同時,我國的網路發展水平也亟待提高。在此,僅舉一些數據加以說明。很多骨幹網路的帶寬水平僅64Kbps,即使是郵電部的網路帶寬也僅為 2Mbps,而美國國家級骨幹網路的最低帶寬水平為622Mbps。我國上網的大部分企業採用X25線路或電話線,很少採用64Kbps或更高的DDN,上網費用昂貴,絕大部分企業沒有條件上網。網路發展水平及計算機應用普及程度直接制約著我國企業信息化建設進度,在15000家左右國營大中型企業中,大約口袋有10%的企業口袋有少量的計算機用於文字處理等簡單應用。網路不發達,已有網路運營存在諸多總是問題等,均非企業一已之力可以解決,這些都 是制約企業開展電子商務的一大現實障礙。

3、確定相宜的時機啟動電子商務對企業開展電子商務至關重要。
1998年媒體或有關國際調查咨詢公司對全球2000年至2003年電子交易市場份額的預測頗為 樂觀,但應注意的是,所有的預測都是針對全球或地區性的,沒有任何一家機構預測中國未來幾年電子商務交易額能夠達到多少。因此,企業考慮在國內啟動電子商務業務是時,須謹慎投資,除參考全球的份額外,還必須考慮中國自身的電子商務市場份額形成規模的的時機。同時,電子商務活動需要技術上、經濟上的投入,根據一般的經濟規律,只有投入達一定規模後,才能逐漸收回成本。據調查,1995年初全球共 2000多家電子商務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經營,至1998年,經營情況才出現轉折性突破,一批網上商家開始盈利。另據Activemedia調查,目前網上銷售獲利的企業佔46%。因此,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時一定要有全面正確的認識和規劃,在條件成熟時還要有投入產出概念,在社會需求達到一定程度進果斷抓住時機,獲取最佳效益。就我國情況而言,目前上網人數210萬左右,尚未形成一定規模,但發民很快,並且,上網者 集中在一定的年齡段(中青年),具有相同的消費傾向,適於開展信息咨詢業、旅遊業、保險業、技術產品銷售、汽車銷售、證券交易等。
隨著新世紀的來臨,電子商務的發展進入關鍵時期。1997年7月1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發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號召各國政府盡可能鼓勵和幫助企業發展Intetnet商業應用,1998年5月14日,Internet免稅法案在美國參議院商業委員會以41票對0票的優勢通過。在美國的推動下,98年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132個成員簽署了《關於電子商務宣言》,規定至少一年免徵Internet上所有貿易活動關稅。發達國家為搶佔先機極積努力。我國開展電子商務的嘗試也在不斷進行:金卡工程是電子商務應用的雛形;上海商委商業信息中心開發網上商城購物系統:上海憶祥購物中心,運作良好;外經貿部主辦開通的中國商品交易市場成為了解中國商品的熱門站點;國家旅遊局建立中國旅遊網(CNTA),已有400多家旅遊上網;首都電子商務工程運作令人矚目;國家經貿委和信息產業部實施面向21世紀以電子商貿為主 要內容的金貿工程已經啟動;湖南郵電部與IBM共同開發中小企業"網上安家工程"引起關注。但就總體而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僅停留在初級階段(支付手段仍需藉助現金或信用卡),停留在對安全、保密、認證、法律等技術手段和標准規范是否成熟可靠的探討上,實際應用還基本處於真空地帶。因此,政府部門應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大網路基礎建設投入,培養網路人材,擴大有益宣傳,幫助轉換經營、消費理念,制定必要的規范,促使廣大企業克服障礙,積極應用電子商務形式,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浪潮。這也是我國企業獲得騰飛的一大契機。

不知道能否幫的上你,還有什麼需要的,補充上來看看。呵呵!

Ⅳ 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是什麼

啊,我們書上都有哦,(*^__^*) 嘻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文譯文)

2002-12-09 13:51 國際司

序言

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與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以下將其整體簡稱為「東盟」或「東盟各成員國」,單獨一國簡稱「東盟成員國」)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

憶及我們2001年11月6日在汶萊達魯薩蘭國斯里巴加灣東盟-中國領導人會上關於經濟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內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決定,自由貿易區將對柬埔寨、寮國、緬甸和越南等東盟新成員國(以下簡稱「東盟新成員國」)給予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並對早期收獲做出規定,其涉及的產品及服務清單將通過相互磋商決定;

期望通過具有前瞻性的《中國與東盟(以下將其整體簡稱為「各締約方」,單獨提及東盟一成員國或中國時簡稱為「一締約方」)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以構築雙方在21世紀更緊密的經濟聯系;
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壘,加深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聯系;降低成本;增加區域內貿易與投資;提高經濟效率;為各締約方的工商業創造更大規模的市場,該市場將為商業活動提供更多機會和更大規模的經濟容量;以及增強各締約方對資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確信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將在各締約方之間創造一種夥伴關系,並為東亞加強合作和維護經濟穩定提供一個重要機制;

認識到工商部門在加強各締約方之間的貿易和投資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貢獻,以及進一步推動和便利它們之間的合作並使它們充分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帶來的更多商業機會的必要性;

認識到東盟各成員國之間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和對靈活性的要求,特別是為東盟新成員國更多地參與中國-東盟經濟合作提供便利並擴大它們出口增長的需要,這要著重通過加強其國內能力、效率和競爭力來實現;

重申各締約方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為WTO)和其他多邊、區域及雙邊協議與安排中的權利、義務和承諾;

認識到區域貿易安排在加快區域和全球貿易自由化方面能夠起到的促進作用,以及在多邊貿易體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設性作用。
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 一 條
目 標
本協議的目標是:
(a) 加強和增進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b) 促進貨物和服務貿易,逐步實現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化,並創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資機制;
(c) 為各締約方之間更緊密的經濟合作開辟新領域,制定適當的措施;以及
(d) 為東盟新成員國更有效地參與經濟一體化提供便利,縮小各締約方發展水平的差距。

第 二 條
全 面 經 濟 合 作 措 施
各締約方同意迅速地進行談判,以在10年內建立中國-東盟自貿區,並通過下列措施加強和增進合作:
(i) 在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中逐步取消關稅與非關稅壁壘;
(ii) 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
(iii) 建立開放和競爭的投資機制,便利和促進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投資;
(iv) 對東盟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v) 在中國—東盟自貿區談判中,給各締約方提供靈活性,以解決它們各自在貨物、服務和投資方面的敏感領域問題,此種靈活性應基於對等和互利的原則,經談判和相互同意後提供;
(vi) 建立有效的貿易與投資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簡化海關程序和制定相互認證安排;
(vii) 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對深化各締約方貿易和投資聯系有補充作用的領域擴大經濟合作,編制行動計劃和項目以實施在商定部門/領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適當的機制以有效地執行本協議。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條
貨 物 貿 易
1. 除本協議第六條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劃以外,為了加速貨物貿易的擴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對各締約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如必要,按照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T)第24條(8)(b)允許的關稅和限制性貿易法規除外)。

2. 就本條而言,應適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盟六國」指的是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並應:
(i)對於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對於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c) 「非關稅措施」應包括非關稅壁壘。

3. 各締約方的關稅削減或取消計劃應要求各締約方逐步削減列入清單的產品關稅並在適當時依照本條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條納入關稅削減或取消計劃的產品應包括所有未被本協議第六條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劃涵蓋的產品,這些產品應分為如下兩類:
(a)正常類:一締約方根據自身安排納入正常類的產品應:
(i)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依照特定的減讓表和稅率(經各締約方相互同意)逐步削減或取消,對於中國和東盟六國,實施期應從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對於東盟新成員國,實施期應從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並採用更高的起始稅率和不同實施階段;以及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經削減但未取消的關稅,應在經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
(b)敏感類:一締約方根據自身安排納入敏感類的產品應:
(i)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終稅率和最終時間削減;以及
(ii)在適當時,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

5. 敏感類產品的數量應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基礎上設定一個上限。

6. 各締約方依照本條及第六條所做的承諾應符合WTO對各締約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貿易取消關稅的要求。

7. 各締約方之間依照本條相互同意的特定的關稅稅率應僅列出各締約方削減後適用關稅稅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實施年份的削減幅度,不應阻止任一締約方自願加速進行關稅削減或取消。

8. 各締約方之間關於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盟自貿區的談判還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a)管理正常類和敏感類產品的關稅削減或取消計劃以及本條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關問題的其他具體規則,包括管理對等承諾的各項原則;
(b)原產地規則;
(c)配額外稅率的處理;
(d)基於GATT第28條,對一締約方在貨物貿易協議中的承諾所做的修改;
(e)對本條或第六條涵蓋的任何產品採用的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產品的進口或者對任何產品的出口或出口銷售採取的數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學依據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
(f)基於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透明度,涵蓋范圍,行動的客觀標准——包括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概念,以及臨時性;
(g)基於GATT現行規則的關於補貼、反補貼措施及反傾銷措施的各項規則;以及
(h)基於WTO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現行規則和其他相關規則,便利和促進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和充分的保護。

第 四 條
服 務 貿 易
為了加速服務貿易的發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此種談判應致力於:
(a) 在各締約方之間的服務貿易領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締約方間存在的實質所有歧視,和/或禁止採取新的或增加歧視性措施,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S)第五條第1款(b)所允許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國與東盟各成員國根據GATS所做承諾的基礎上,繼續擴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深度與廣度;以及
(c) 增進各締約方在服務領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競爭力,實現各締約方各自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供給與分配的多樣化。

第 五 條
投 資
為了促進投資並建立一個自由、便利、透明並具有競爭力的投資體制,各締約方同意:
(a) 談判以逐步實現投資機制的自由化;
(b) 加強投資領域的合作,便利投資並提高投資規章和法規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資保護。

第 六 條
早 期 收 獲
1. 為了加速實施本協議,各締約方同意對下文第3款(a)所涵蓋的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該計劃為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組成部分),「早期收獲」計劃將按照本協議中規定的時間框架開始和結束。
2. 就本條而言,應適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盟六國」指的是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並應:
(i) 對於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 對於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3. 「早期收獲」計劃中適用的產品范圍、關稅削減和取消、實施的時間框架、原產地規則、貿易補償及緊急措施等問題應遵循下列規定:
(a) 產品范圍
(i) 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稅號的所有產品都應包括在「早期收獲」計劃中,除非一締約方在本協議附件1的例外清單中將其排除,此種情況下該締約方的這些產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描述
01 活動物
02 肉及食用雜碎
03 魚
04 乳品
05 其他動物產品
06 活樹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堅果
(ii) 已將某些產品納入例外清單的任何一締約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修改例外清單,將例外清單的一項或多項產品納入「早期收獲」計劃。
(iii) 本協議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產品應涵蓋在「早期收獲」計劃中,這些產品的關稅減讓應僅對附件2中列明的締約方適用。這些締約方必須就該部分產品相互提供關稅減讓。
(iv) 對於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適當的產品清單的締約方,經相互同意可在不遲於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關稅削減和取消
(i)「早期收獲」計劃中涵蓋的所有產品都應按照規定劃分為三類進行關稅削減和取消,並按照本協議附件3中所列的時間框架執行。本款不應阻止任何締約方自願加速其關稅削減或取消。
(ii)所有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為零的產品,應繼續保持零稅率。
(iii)實施稅率降低到零的產品,稅率應繼續保持為零。
(iv)一締約方應享受所有其他締約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產品所作的關稅減讓,只要該締約方的同一產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劃中。
(c) 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於「早期收獲」計劃所涵蓋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應在2003年7月以前談判並完成制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應由各締約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8)(b)談判制定並實施的原產地規則替換和取代。
(d) WTO條款的適用
WTO中有關承諾的修訂、保障措施、緊急措施和其他貿易補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補貼及反補貼措施等方面的條款,應臨時性地適用於「早期收獲」計劃涵蓋的產品。一旦各締約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第8款談判達成的相關規定得以執行,上述WTO的條款應被這些相關規定替換和取代。

4. 除了本條上面各款中規定的貨物貿易方面的「早期收獲」計劃以外,各締約方應在2003年初探討在服務貿易方面推行早期收獲計劃的可行性。

5. 為了推動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合作,本協議附件4中規定的各項活動應予執行或視情況要求加快實施。
第 二 部 分
第 七 條
其 它 經 濟 合 作 領 域
1. 各締約方同意在下列五個優先領域加強合作:
(a) 農業;
(b) 信息及通訊技術;
(c) 人力資源開發;
(d) 投資;以及
(e) 湄公河盆地的開發。

2. 合作應擴展到其他領域,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金融、旅遊、工業合作、交通、電信、知識產權、中小企業、環境、生物技術、漁業、林業及林業產品、礦業、能源及次區域開發等。

3. 加強合作的措施應包括但不應僅限於:
(a)推動和便利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如
(i)標准及一致化評定;
(ii)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非關稅措施;以及
(iii)海關合作。
(b)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
(c)促進電子商務;
(d)能力建設;以及
(e)技術轉讓。
4. 各締約方同意實施能力建設計劃以及實行技術援助,特別是針對東盟新成員國,以調整它們的經濟結構,擴大它們與中國的貿易與投資。

第 三 部 分
第 八 條
時 間 框 架
1. 在貨物貿易方面,關於本協議第三條中所列的關稅削減或取消和其他問題的協議的談判應於2003年初開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結束,以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盟自貿區,對於汶萊、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0年,東盟新成員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5年。

2. 本協議第三條所列的關於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談判應不遲於2003年12月結束。

3. 服務貿易和投資方面,各項協議的談判應於2003年開始,並應盡快結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付諸實施,實施時需要:(a)考慮各締約方的敏感領域;(b)為東盟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4. 對於本協議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經濟合作的其他領域,各締約方應繼續鞏固實施本協議第七條中所列的現有的或經同意的各項計劃,制定新的經濟合作計劃,並在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達成協議。各締約方應迅速採取行動,以便以所有相關締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盡早實施。這些協議應包含實施其中各項承諾的時間框架。

第 九 條
最 惠 國 待 遇
中國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應給予所有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符合WTO規則和規定的最惠國待遇。

第 十 條
一 般 例 外
在遵守關於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各締約方彼此或各締約方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中國—東盟自貿區內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採取或實施保護其國家安全、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所採取的措施,或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 十 一 條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1. 各締約方應在本協議生效1年內,為實施本協議建立適當的正式的爭端解決程序與機制。

2. 在上文第1款所稱的爭端解決程序與機制建立前,任何關於本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通過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決。

第 十 二 條
談 判 的 機 構 安 排
1. 已建立的中國—東盟貿易談判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東盟TNC」)應繼續負責執行本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劃。

2. 各締約方在必要時可以建立其他機構來協調和實施依照本協議開展的任何經濟合作活動。

3. 中國—東盟TNC和上述所有機構應通過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中國外經貿部」)與東盟經濟高官會(簡稱SEOM),定期向中國外經貿部部長和東盟經濟部長會議(簡稱AEM)匯報其談判進度及成果。
4. 無論中國—東盟TNC於何時何地進行談判,東盟秘書處和外經貿部應聯合給以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 十 三 條
雜 項 條 款
1. 本協議應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內容,以及將來所有依照本協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協議或依照本協議採取的任何行動不得影響或廢止一締約方依照其現為締約方的協議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 各締約方應當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本協議的約束或限制。

第 十 四 條
修 正
本協議的條款可經各締約方以書面形式相互同意達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訂。

第 十 五 條
交 存 方
對於東盟成員國,本協議應交存於東盟秘書長,東盟秘書長應及時向每一個東盟成員國提供一份經核證的副本。

第 十 六 條
生 效

1. 本協議於2003年7月1日生效。

2. 各締約方應於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使本協議生效的國內程序。

3. 如一締約方未能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協議生效的國內程序,該締約方依照本協議的權利與義務應自其完成此類國內程序之日開始。

4. 一締約方一俟完成使本協議生效的國內程序,即應以書面形式通報所有其他締約方。

鑒此,我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本協議以英文書就,一式兩份,2002年11月4日簽署於柬埔寨金邊。

附件1 各締約方在第六條(3)(a)(i)「早期收獲」計劃中的例外產品清單

附件2 第六條(3)(a)(iii)「早期收獲」計劃中的特定產品

附件3 A.依照第六條第3款(b)(i)進行關稅削減和取消的產品類別 B.第六條第3款(b)(i)的實施時間框架

附件4 第六條第5款所列的活動

Ⅵ 緊急求助!!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和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英文版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全文)來源:慧聰機械工業網

6月29日14時40分許,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完成《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的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貨物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盡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盡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經濟合作

第六條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盡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早期收獲

第七條貨物貿易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獲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服務貿易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應於本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其他

第九條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盡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雲林董事長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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