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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4-05-07 15:31:32

㈠ 跨境电商在中国未来会有怎样的发展

来源中商情报网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内来越频繁,跨境电商已然成容为时代的主题。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轻松“全球购”,享受来自世界各地的优质产品。随着我国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实质性的利好政策,再加上《电商法》的保驾护航,我国跨境电商行业得以快速发展。

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的跨境电商行业最新政策汇总一览见下图:

可以直观的反映出国家对跨境电商发展的支持,也能看出跨境电商行业为当下的热门产业。

㈡ 市场:欧洲跨境电商市场分析,亚马逊并不是第一大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在欧洲很受欢迎。

2014年,一项研究表明,超过四分之一的欧盟网物者已经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进行过购物,但还是有很多购物者不敢跨境购物,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他们不喜欢这些产品需要退货,会很折腾 。不过,欧盟委员会表示正在努力使消费者和卖家更容易完成跨境电商买卖。

国内和欧盟跨境访问的比例

根据外媒报道的数据,与各自国内访问相比,来自其他欧盟国家的平均访问比例约为20%。

当我们看一下成员国一级的份额时,跨境访问的比例差异很大。委员会认为,这也是因为访问次数部分受到人口规模的影响。“因此,即使在传统上较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如德国和英国,与国内访问的比例相比,来自国外的访问比例相对较小。据报道,一些北欧国家以及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跨境访问比例很高。“

国内和欧盟跨境采购的比例

从实际购买量的数据中我们发现,55%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所有用户都位于一个国家/地区,而1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用户有来自于26个或更多欧盟国家/地区的用户。平均而言,跨境采购的比例为20%。

2018年欧洲的跨境电子商务

2018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于欧洲的网购用户来说,中国是跨境电商购买的热门目的地。在欧洲几乎每个国家,比如在冰岛,挪威,瑞典,芬兰,英国,丹麦,法国,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希腊,拉脱维亚,德国,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中国都是跨境网购者购买产品最多的国家。

2018年,欧洲跨境商业组织展示的500强跨境零售欧洲研究数据表明欧洲23%的电子商务是跨境的。该研究还表明,欧洲的跨境电商(不包括旅行)占950亿欧元,其中55%由位于欧盟的零售商产生。

为了更好地了解欧洲的电商行业,我们也要了解其网购用户。通过多项数据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每四个上网的欧洲人中就有一个人每周至少在网上购物一次,而超过60%的人每月在网上购物一次,6%甚至每天通过互联网购买产品或服务。还有研究还表明,英国的消费者是欧洲最常见的网购消费者。在英国,8%的人每天在网上购物,而41%的人每周都这样做。

欧洲人网购的时间

欧洲人在网上购物时间的研究数据显示,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在线消费者在网上看到并购买它的时间不会太长,而法国消费者在购买他们在网上看到的运动鞋之前需要花费8个多小时。通过比较:欧洲平均值为2小时20分钟。

欧洲电商氛围浓厚

我们找到一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一项指数,其中列出了各国支持B2B电子商务的能力,我们发现前10个国家包括7个欧洲市场,卢森堡,瑞士和挪威排名前三。

如果卖家朋友想考虑欧洲的电商市场时,除了美国巨头亚马逊和eBay或中国的阿里巴巴和京东等,在欧洲有很多可供选择的本土电商平台!欧洲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它是Ikea,Zalando和Otto等主要在线零售公司的所在地。

欧洲主要的电子商务公司

在欧洲甚至全球的几个国家都有大型在线零售商,如H&M,家乐福或宜家。但也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在其本国非常大,但在其他欧洲消费者中并不那么熟悉。以Wehkamp为例,Wehkamp是一家主要的荷兰在线零售商,于1952年开始作为一家邮购公司。每年,它都是荷兰十大网上商店之一,但在国外,它几乎不为人所知。

大多数大型电子商务公司都来自西欧

欧洲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来自西方国家,大多数都活跃在在线食品领域。西欧确实在欧洲电子商务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它占2017年欧洲在线零售总额的约68%。这种主导地位也可以在欧洲在线零售商的前10名中看到。

欧洲十大电商公司

根据Veraart Research的研究数据显示,在十大电子商务公司中,五家来自德国,三家来自法国,两家来自英国。

亚马逊是这份名单上唯一一家来自欧洲以外的公司。Veraart Research表示:“未来几年增长将放缓,但预计该公司将在3至4年内将其营业额增加一倍,并最终在2021年超越Schwarz-Gruppe成为欧洲最大的零售商。”

以上简单的梳理分析了欧洲的电商市场,希望对想进入欧洲市场的卖家有所帮助,之后将分析亚马逊在欧洲市场的表现。如果各位有关于欧洲电商市场的想法交流,欢迎加入我们的跨境圈子,与跨境圈友一起交流、唠嗑。

㈢ 欧盟增值税新规

法律分析:1.可通过一站式申报服务(One Stop Shop简称“OSS”)注册,在线卖家(包括在线市场/平台)可以只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并可在该成员国完成向其他成员国申报和应缴增值税的操作。

2. 欧盟内部现有的商品远程销售阈值将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欧盟范围内新的1万欧元的阈值。低于此1万欧元的阈值仍需要在发货的成员国缴纳增值税。

3.引入了特殊规定,将供应商品的在线市场/平台(如亚马逊、ebay等)视为供应商,并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增值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对于从欧盟以外进口到欧盟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货物,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无论卖方是欧盟还是非欧盟卖家),将由在线平台代扣代缴。

对于非欧盟企业的卖家,其货物已提前仓储于欧盟境内并销售给欧盟境内消费者(包括在欧盟同一国家销售和欧盟内不同国家之间跨境销售),无论该商品的价值为多少,将由在线平台代扣代缴。

法律依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行政合作指令》 (DAC)

四项重大改革

1.废除远程销售起征额 (适用于全欧范围年销售额超过阈值1万欧元)。

2.推出一站式(One-Stop-Shop或OSS)注册申报服务。

3.终止低于22欧元的进口增值税豁免政策

4.由电商平台或者海关申报人负责收取和缴纳增值税。

01、扩大一站式覆盖范围,简化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

将一站式机制试用范围从欧盟国家扩大到非欧盟国家。非欧盟国家供应商只需在一个欧盟国家注册,就可一次性申报缴纳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发生的税款。

现有的“远程销售门槛”将被撤销,随后会推出“一站式”欧盟增值税申报表(OSS)。

在线销售商品的企业通过在线数字门户网站(MOSS)履行应该遵守的所有增值税义务的新规则,并通过其欧盟注册所在国当地税务部门系统进行申报。单个欧盟销售目的国所涉及的年销售额如果超过阈值10,000欧元,则需要按照欧盟各目的国增值税税率执行,可以使用MOSS系统做统一申报。

02、取消低价值商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规定

取消对从非欧盟国家线上进口单价低于22欧元的商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规定。

将创建一个进口计划,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卖家可以在销售点向欧盟买家收取增值税,通过“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为商品提供“绿色通道”,让其快速便捷地通关。这些商品将在进口时免征增值税,从而可以在海关快速放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简化机制,就是由海关申报人(例如邮政经营者,快递公司,海关代理)从客户那里收取进口增值税,这些增值税将按月支付给海关。

03、部分在平台上的销售,由平台负责收取和缴纳增值税。

明确电商平台负责对非欧盟电商在该平台销售的货物和劳务的代扣代缴义务,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让第三方平台“被视为卖方”,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当电商平台促进B2C业务时,其代扣代缴制度将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进口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非欧盟卖家任意价值商品的远程跨境交易或国内交易。

跨境电商行业合规化是大势所趋,这次税务大改革对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卖家乃至服务商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当前到新规执行,有一年的过渡期,给各位卖家更多的时间进行税务规划。

㈣ 网络购物的趋势

网络购物的趋势

一、中国网络购物趋势

相关部门研究院预计,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5万亿,全年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超过5万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10%。未来数据还会不断增加。

《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也提出,“电子商务全面融入、覆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成为经济增长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动力”的发展目标,确立“202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40万亿元、网上零售总额10万亿元、相关从业者5000万人”的三大发展指标。

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实现了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电商消费的区域特征,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日益紧密。

社交平台对未来电商影响深远

全世界有37%的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活跃,数量庞大。社交平台已成为消费者网购的一个渠道。有近2亿的中国用户为了方便网购,在自己的微信上绑定了银行卡。在美国,有大约47%的消费者会在社交平台购买产品或者服务。因此社交平台对网购的影响非常巨大。


参考

2016全球五大电商市场分析:中国电商营业额9750亿美元,英国网购比例最高_科技频道_东方头条

http://mini.eastday.com/a/170212151428971.html

㈤ 全球电子商务详细资料大全

全球电子商务是指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参加电子交易各方通过网路进辩迅行贸易。涉及到有关交易各方的相关系统,如买方国家进出口公司系统、海关系统、银行金融系统、税务系统、运输系统、保险系统等。

全球电子商务业务内容繁杂,数据来往频繁,要求电子商务系统严格、准确、安全、可靠,应制定出世界统一的电子商务标准和电子商务(贸易)协定。

基本介绍

主要特点,相关比较,发展,面临问题,

主要特点

1.BtoB占主导地位。2000年B2B交易额为1848.5亿美元,占全球网路贸易总额79%,而B2C为485亿美元,仅占21%。今后几年,B2B在全球网路贸易交易额中所占比重呈进一步扩大趋势,并将在2003年达到87%。到2005年全球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超过5458亿美元,也就是说,在今后5年内,B2B每年将以66%的增长率发展。 2.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地区发展不平衡和行业发展不平衡。 (1)地区发展不平衡,以美欧日为首的已开发国家占尽先机。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凭借其网路技术、市场优势和良好的商务基础在全球网路贸易中占据绝对优势。1998年全球网路贸易总额500亿美元中仅美国就占了170亿美元,占69%。其次是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已开发国家。北美地区线上零售额以每年翻三番的速度增长。亚太地区信息产业发达的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很迅猛。已开发国家占了1998年全球网路贸易总额的96%。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开发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预测,2003年,我国网路贸易将达到40亿美元,仅相当于美国1998年的23.53%。 (2)行业发展不平衡。就行业分布看,电子商务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特别是在金融业、旅游业、电脑软体、音像制品和信息咨询等行业。据1998年《商业周刊》的统计和预测,1997年金融服务业的网上交易总额为12亿美元,2001年将达到50亿美元;电脑软体的网上交易总额也由1997年的8.63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38亿美元;旅游业的网上交易总额也由1997年的6.54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74亿美元;1997年音像制品、娱乐和售票服务的网上交易总额分别为1.56亿、2.98亿和0.79亿,而在2001年它们将分别达到11亿、27亿和20亿美元。电脑电子类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在该行业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最高,达8.2%,其次是航空国防(3.5%)、水电(2.9%)。在法国所有网上销售服务中,成交数量最多的是文化产品,其次是电子产品和旅游服务。

相关比较携岩此

与一般电子商务相比,全球电子商务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一般电子商务泛指所有商务活动的电子化过程,主要是国内商务活动,而全球电子商务主要针对全球商务活动中的电子商务。 2.一般电子商务包含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活动,如商业机构对消费者、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以及消费者对行政机构等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在全球贸易活动中,交易行为一般枣掘涉及到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贸易伙伴和相关的结算、运输、商检等商业部门,全球贸易的交易行为和过程本身并不直接针对市场上的消费者。因此,全球电子商务只是包括了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和商业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电子商务活动。贸易伙伴之间以及贸易伙伴与相关银行、运输部门、保险部门、商检、海关和政府部门等传输订单和相关单据和档案就成为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 3.一般电子商务虽然使企业直接面对全球市场,可以采取网上成交模式在国际网际网路上直接达成交易,但是企业所从事的全球商务活动行为不仅是成交活动本身,它往往涉及交易从前期准备到契约履行的方方面面。这些活动与一般贸易活动毕竟不同,要受到不同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的制约,同时又要纳入国际规范。 全球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涉及的部门和范围要远远多于或大于一般的电子商务,其相关的协调工作和法律惯例规范都是全球性的。因此全球电子商务活动仍然有它的特殊性。

发展

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基于EDI的电子商务。EDI在60年代末期产生于美国,当时的贸易商们在使用计算机处理各类商务档案的时候发现,由人工输入到一台计算机中的数据70%是来源于另一台计算机输出的档案,由于过多的人为因素,影响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人们开始尝试在贸易伙伴之间的计算机上使数据能够自动交换,EDI应运而生。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是将业务档案按一个公认的标准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另一台计算机上去的电子传输方法。由于EDl大大减少了纸张票据,因此,人们也形象地称之为“无纸贸易”或“无纸交易”。 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大多数EDI都不通过Inter,而是通过租用的电脑线在专用网路上实现,这类专用的网路被称为VAN(Value-Addle Neork,增值网),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安全问题。但随着Inter安全性的El益提高,作为一个费用更低、覆盖面更广、服务更好的系统,Inter已表现出替代VAN而成为EDI的硬体载体的趋势,因此,有人把通过Inter实现的EDI直接叫做Inter EDI。 (2)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国际网际网路的电子商务。由于使用VAN的费用高,仅大型企业才会使用,因此,限制了基于EDI的电子商务套用范围的扩大。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网际网路(Inter)逐步从大学、科研机构走向企业和百姓家庭,其功能也已从信息共享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信息传播工具。从1991年起,一直排斥在网际网路之外的商业贸易活动正式进入这个王国,电子商务逐渐成为网际网路套用的最大热点。以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网路直销模式而闻名的美国戴尔(Dell)公司1998年5月的线上销售额达500万美元,到2000年线上收入就占该公司总收人的一半。另一个网路新贵亚马逊(Amazon.com)网上书店的营业收入从1996年的1580万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4亿美元,成为世界最大的图书零售商。eBay公司是网际网路上最大的个人对个人的拍卖网站,这个跳蚤市场1998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就达1亿美元。美国像这样的营业性网站已从1995年的2000个急升为1998年的42.4万个,目前已经超过二百多万个。到2006年,网际网路网站数量已经突破1亿,被频繁访问并一直保持更新的网站,总数大概在4700万至4800万左右。到2005年,全球仅B2B网路交易额就达到8.5万亿美元,并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 面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相应的做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中,已开发国家政府最先调整了他们的相关政策。美国于1997年推出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1998年又宣布电子商务为免税区,网际网路为全球贸易区;1999年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全部上网,抢占了电子商务的制高点。欧日等国也不甘落后,先后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支持电子商务共同宣言》、《欧盟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档案。在他们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理事会(UNCI-TRAL)推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签署了《电子商务宣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渥太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全球电子商务里程碑式的档案《一个无国界的世界:发挥全球电子商务的潜力》;各国企业界的知名人士还在巴黎举行了影响广泛的“电子商务全球商家对话会议”。 在这场信息技术革命引起的国际贸易方式的变革中,开发中国家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境地,他们寄希望乘机取得后发优势,又无奈资金、技术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发表了自己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商务发展战略》外,绝大部分国家还无法占据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引导地位。

面临问题

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如下新问题: (一)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尤其是EDI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可以为用户带来颇丰的经济效益,但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技术和概念的载体,对现行民、商法律提出了挑战。 全球电子商务的技术平台日益完善。在全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国际社会也正在努力打破地区、国家之间的界限,建立一套国际统一的贸易规范与法律框架,包括对电子契约的认可、接受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类似授权程式的规则,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制定权责明确的根本原则等等。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对电子契约成立的时间、地点、契约的有效性、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等方面作了规定。电子商务涉及电子档案、契约、公证、签名等认证问题,也涉及商务的争端解决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企业、金融机构和网路服务提供者都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但需要各国政府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努力使之纳入自己的法律体系。 1999年2月,欧盟提出建立一个旨在协调全球通讯,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国际宪章的提议;1999年5月,美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在关税、税收、隐私权、身份确认等方面确定了共同原则。 (二)标准化问题 标准化是电子商务普及中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化(Standardization)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标准化分为两类:一种是事实上的(de facto)标准化,一种是法律上的(de jure)标准化。 由于电子商务的实施离不开网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标准化所采用的标准实际上是建立在网路技术标准化基础上的,主要包括网路标准化与数据传输标准化。 对网路标准化起到重要作用的国际性标准化组织有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一电信标准部(ITU-T)、美国国家标准化协会(ANSI)、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网际网路活动委员会(IAB)。 目前,国际国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已存在的或正在发展中的行业标准有很多,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通行的有关标准要适时引导国内企业积极套用;不足以通行的要在借鉴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促成国内标准的产生,使之能够对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实现与国际接轨。条件成熟时,应组织行业力量直接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现有的行业标准有: UNSPSC:(United Nations Standard Procts and Service Classification)联合国标准产品和服务分类标准,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国际B2B业务及服务的开展。 UUDI:是通用发现、描述与集成协定的简称。UDDI用于Web服务的供应商发布对自己的注册、让应用程式查找特定的web服务并实施连线和互动。 EBXML:联合国(UN/CEFACT,贸易促进和电子商务中心)和OASIS(结构化信息标准发展组织)共同倡导、全球参与开发和使用的规范。作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标准,它是一组支持模组化电子商务框架的规范,支持全球化的电子市场,它使得任意规模的企业能够通过交换基于XML的信息,不受地域限制地接洽和处理生意。 CnXML:在吸收了EBXML的基础上,由中国科学院软体所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作为发起人,联合中国电子信息化发展研究院、8848、联想神州数码,方正数码,用友软体集团等国内企业组成CnXML联盟,研究发展的具有我国自主智慧财产权的电子商务交易规范语言及其支持平台。据估算,中国如果普遍采用CnXML标准实施ERP和电子商务系统,规模效应可以把ERP的成本降低10%,而ERP和电子商务的集成费用可以完全消除,节省的成本将是相当可观的。CnXML软体可为我国在三年内节省1.5万亿人民币。 物流标准化体系:我国在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方面已做了一些工作,如《物流术语》、《商品条码》、《储运单元条码》、《物流单元条码》等国家标准的制定,但在推广力度、标准化水平和套用范围上仍存在问题。 对于以上标准或规范,还有电子商务中将会用到但这里没有提及的其他标准及规范,我们应当加以研究,树立自己对于这些标准的观点,引导相关的行业逐步正确地套用、研究和发展完善。 未来的全球贸易是以电子商务套用为基础的智慧型化商业,如果我们现在不积极参与列国际电子化贸易服务标准和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去,就会在将来的全球贸易中受制于人,对国家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就像WTO,我们之所以要加入,是因为能够在其中进行对话,并能够主导一些对我国有利的规则的制定。国际电子商务标准就如同电子WTO,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另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机构,可聘请国内在这方面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的企业、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参加,也积极欢迎愿意在这方面开展一些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积极跟进有关标准的发展,着手研究相关的标准问题。最起码也要能够正确的指导我国的企业如何来利用这些发展中的标准获得经营效益,少走弯路。 (三)税收问题 国际网际网路用户一般对信息在网上运行的路径不十分清楚。作为用户身份证实的注册要求只是最低的要求,在国际网际网路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就使得国际网际网路地址(计算机域名)与供货履行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微妙。 虽然网址可以使你知道谁在负责养护那个网点,但它决不会让你知道任何有关联在国际网际网路地址上的那台计算机的情况,甚至也不会知道那个机器所处的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因而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国际网际网路为企业和个人避税开辟了一条新途径。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通过国际网际网路只要付少许的网上费用便可以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比本国价格便宜得多的商品,进行贸易的公司或企业也可以同样的方式实现逃税,其后果便对税率相对较高的国家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造成财政税收的损失。 然而,各国政府对网上征税又面临着种种实际的困难,如果政策不当,很可能会对网路的套用、电子商务的开展产生阻碍作用,结果因小失大。因此,既要从网上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证有足够的税收来源,又要不阻碍这种新技术的发展。这对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各国开展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项挑战。 国际上在网路交易税收方面,1997年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定,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1998年5月,世贸组织132个成员国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一年内免征网际网路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随后OECD国家也接受了关税豁免建议,世贸组织也已认可这一原则;1999年2月,欧盟又提出建立一个旨在协调全球通讯,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国际宪章的提议。美国依据“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规定的原则,已经分别与日本、法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智利、埃及等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 (四)安全问题 在全球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方面,目前许多国家都在为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保障制度而努力。国际上基于公开密钥体制(PKI)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已被普遍认可,多数国家都在建立自己的CA安全认证保障体系,但目前还没有国际统一的认证机构。在技术标准与标准化模式的发展方面,为了解决互联、互通、互操作问题,许多国际大型公司提出了B2B电子商务架构,这些架构旨在提供通过网际网路实现企业之间高效互动的功能,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国际网际网路协会(ISOC)、企业联盟性标准化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对电子商务标准化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 从全球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上看,一般要满足三个要求: 1.安全可靠的电信网路; 2.保护有关网路的信息系统的有效方法; 3.证实及确保电子信息的机密性,防止信息未经授权而使用的有效方法。 面对国际网际网路上的Web伺服器存在的危险,企业经理或者安全人员会对安全问题以及使企业网路处于潜在危险的网路配置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 根据旧金山计算机协会对428家负责信息安全的经理所做的调查,42%的人称他们的系统曾经被非法使用过,37%的人认为未曾被非法使用过,21%的人承认根本就不知道他们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使用过。 企业在网上设立主页,总体上是企业向外界树立的企业形象。对许多企业来讲,网上主页就是企业。侵入者对企业主页形象的破坏就是对企业形象的破坏。第三者在Web主页上散布如兼并的谣言、虚假新闻发布会等都会左右市场,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目前黑客的行为正在不断地走向系统化和组织化,企业、集团、金融界高薪聘请黑客进行商业间谍幕后战,商业间谍愈来愈成为一个问题。如果在Wed伺服器里没有敏感性档案,侵入者还会再进入企业内部网路探寻信息,其目的在于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优势。目前在内部网路向第三者开放有增长趋势的情况下,必然会给网上黑客带来可乘之机。 因此,企业在国际网际网路和内部网路的联接上必须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例如,用数据机这样的普通装置也能成为安全保护的一种手段。根据美国联邦政府提供的数字,每年被盗窃信息的损失仅在美国就高达100亿美元。侵入者除了从外部进入企业内部进行间谍活动,企业内部雇员也犯了许多安全方面的错误。 从安全性的要求上看,就是要有保护网路信息系统的有效方法。而这些有效的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没有任何一种技术手段可以独自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必须依靠不同层次的安全方法来共同实现。例如,防火墙技术,结构安装正确的防火墙虽然可以大大减少来自于外部非授权的侵入的可能性,但却不能保护企业网路染上计算机病毒。

㈥ 欧盟政府的电子商务对策是什么

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
1998年,欧盟电子商务销售额为6.5亿元,1999年为17亿美元,预计到2003年仅欧洲地区电子商务销售额将达到340亿美元。这些数据说明,欧盟将电子商务视为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主导世界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把电子商务的发展看作是欧洲地区在未来全球经济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因此,自1997年欧盟便从战略的角度来制定和规划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框架,以指导欧洲地区15个成员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欧盟的电子商务政策无论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框架

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提出《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宏观的角度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这个方案是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发展的,认为,关于电子商务的任何规章制度必须与其在WTO框架下相关的承诺或义务相协调一致。同时,该方案还指出了电子商务发展必须满足的条件。虽然《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是从欧洲共同体的地区联盟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也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可以效仿的政策制定的模式。

1997年7月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200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起了一项名为“电子欧洲”(e—Europe)的行动方案。以作为其增加欧洲公民网络介入和获得信息社会服务机会的策略之一。电子欧洲行动计划是一个政治协议,其目的是确保欧盟所有成员国能够从信息社会所带来的变化中受益。它也是欧盟在电子商务里主要的政策文件之一。

2000年5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电子商务的在线服务能够在共同体内被自由地提供,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成员国开放在线服务的市场;②成员国不对电子商务合同的使用,加以限制;③为仅作为第三方的信息传输管道的中介创设了责任豁免;④要求标明属于电子形式的广告信息;⑤允许律师、会计师在线提供服务;⑥要将国籍法和来源国法作为适用于电子服务的法律;⑦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煽动种族仇恨,保卫国民的健康和安全,对来自他国的电子服务加以识别;⑧确定提供电子服务的公司所在地,成为其实际开展营业的固定场所,不论其网站设在何处。“电子商务指令”是欧盟发展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它确立了欧洲单一市场准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其目的是防止出现因各国制度不同而导致欧洲电子商务发展受限的局面,从而推动泛欧在线服务的开展。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此外,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金融服务、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权、网络犯罪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应对这些问题制定一系列指令和立法等。

欧盟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内容

1.电子支付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贸易中,订货和付款手续都必须在网上完成。这时就需要银行能够提供一种特殊的金融支持。这种金融支持由银行在网络上对交易资金进行电子划拨,此即为电子支付。安全的电子支付系统对于发展BTOC商务活动是非常必需的。如果缺乏一种安全、有效和便捷的跨境在线服务支付手段,将大大削减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最终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最常见的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记账结算,此外也可以采取电子汇票、电子货币的方式。在目前电子支付系统开发的初级阶段,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很难制定合适又实用的政策。因此,欧盟正和在相应的国际论坛上的其他政府及组织一起合作,全面考虑已经出现电子支付方面的问题。

2.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方面的政策

在电子合同中,欧盟还要求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应该与传统的签名一样具有效力。当然这种签名应该首先经过相关的认证部门的鉴定。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10月以通讯的方式发布了一份《数字签名框架指南》的文件。该文件认为由于各成员国对于认证部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技术认证的要求和规定不同,使加强欧洲共同体内的电子商务和在线服务的国家间市场是支离破碎的,所以欧盟委员会建议引入《数字签名的框架指南》,以改变这种状况。同时,欧盟认为,制定的数字签名框架中应该解决以下一些问题:支持认证过程的法律基础,包括出现的九字鉴别和认证技术;认证程序的可应用性;在应用认证技术的情况下,用户、供应商和第三方所担风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使用注册认证所产生的特殊问题等等。

3.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

2001年5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96年12月通过的两个新国际版权条约即将生效。在这个版权指令中,欧盟对各成员国存在分歧的复制权的定义进行了协调,并将互动式的“按需提供”传播行为涵盖在传统的传播权中。此外,欧盟对权利人的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作了很具体的规定。但欧盟的版权保护指令明显地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有意或无意地给忽视弱化了,这被有关的专家和学者认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挤压。

4.关税和税务方面的政策

欧盟认为,各成员国原则尽管同意不向希望通过网络空间做生意的公司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或者征收新的税种,但并不认为“Internet”应当成为全球的免税商店。对于在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只适用现在的税务制度,而不征新的税种,欧盟认为要根据电子商务的方式不同而区别对待:现在的税务制度对于采取间接电子商务是完全适用的,这种贸易方式与传统的邮政、电信服务相类似,对于直接电子商务而言,虽然不需要制定新的税务制度,但是必须做一些调整和修改,同时加强国家间税收方面的合作,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成功的税收方面的应用和操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国际联盟的合作。

5.网络犯罪方面的政策

1999年欧盟就反对网络犯罪提出过若干建议,并向欧洲联盟部长会议和欧洲议会同时提交有关网络犯罪的报告。该报告概要介绍了反击网络犯罪的协调配套政策,并阐述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必须措施。2000年4月,欧洲议会起草了一份名为《网络犯罪公约》的草案,它将成为第一个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草案阐述了各种针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数据滥用的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及程序,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协调网络犯罪的各国家间的规定,以便利在欧洲议会的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调查、取证等工作。这个草案于2000年11月经专家组定夺,2001年8月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签署公布实施。

6.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政策

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关于《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第4条至第12条具体规定的消费者在远程服务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知情权、退回货物的权利等等。欧盟认为这个指令中对消费者的保护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金融服务等。

启示和借鉴

1.电子商务框架与相关法规细化的关系。欧盟认为由于电子商务受制于不断发展的技术原因,电子商务的框架必须是灵活的,有一定的前瞻性,而不僵化。在《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里,欧盟仅仅是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阐述,从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入手。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需要一种细化的具体的条款来归制电子商务中的相关问题,所以框架细化的过程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步完成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框架的制定也可以这样走。首先制定一个框架性的、可扩展的基本法律文件,采取综合法的形式。通过确立电子商务基本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系统阐述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描绘未来全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蓝图,然后对这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等。

2.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考虑调整和完善传统的商务法,从而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并且可以边制定边完善。欧盟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时,就是将1968年布鲁塞尔会议中的协定更新的基础上来保护在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的,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还在发展,需要循序渐进地制定相关政策。

3.企业界的参与。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主体的作用,也是发展电子商务的主导力量,要建立良好的支撑政策环境,必须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角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网上安全保证措施等,都需要企业的参与和配合。欧盟在制定“电子欧洲”行动方案时,就邀请了各成员国的企业界代表,并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了一个《欧洲中小企业进入数字经济》的信息社会会议报告,以促进各成员国内的中小企型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运用。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集体、个人利益的协调、统一。此外,中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制定要学习并借鉴欧盟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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